问题

安乐死有哪些风险与意义?在未来我们是否有权利以减少痛苦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回答
安乐死,这个词语本身就带着沉甸甸的分量,它关乎生命最核心的尊严,也触及了人类伦理最敏感的神经。当我们探讨安乐死时,我们不仅是在谈论一种医疗行为,更是在审视我们对待生命、死亡以及痛苦的态度。

安乐死,顾名思义,是指在患者本人明确要求下,由他人(通常是医生)采取某种措施,使其提前结束生命,以减轻其无法忍受的痛苦。这个概念的背后,是一个人身处绝境,对生命质量的彻底失望,以及对结束痛苦的强烈渴望。

安乐死的风险:沉重的枷锁

任何关于生命和死亡的议题,都必然伴随着风险,安乐死更是如此。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审视这些风险:

误诊与误判的风险: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令人担忧的风险之一。医学诊断并非百分之百精准,疾病的进程也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如果患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绝症末期”,或者其病情有治愈或缓解的可能,而过早地实施了安乐死,那么这将是无法挽回的悲剧。即便是经验丰富的医生,也可能面临复杂病例的挑战。
胁迫与滥用的风险: 这是关于弱势群体的担忧。当安乐死合法化后,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使得一些本不希望死亡的人,因为感到自己是家庭的负担,或者受到他人的暗示甚至胁迫,而选择了安乐死?特别是那些没有自理能力、精神状态不稳定或经济状况不佳的患者,他们是否更容易成为被影响的对象?法律和监管机制需要设计得足够严密,以防止这种令人不安的可能性。
“滑坡效应”的担忧: 一些人担心,一旦安乐死在特定情况下合法化,可能会逐渐放宽其适用范围,最终导致“滑坡效应”,使得原本不被接受的安乐死形式(如非自愿安乐死、基于社会原因的安乐死等)也逐渐被容忍。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历史上有过一些国家在医疗伦理上的摇摆和演变,这使得对安乐死政策的界定和执行需要极为谨慎。
生命神圣性的挑战: 从许多宗教和哲学观念来看,生命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只有造物主才有权决定生命的终结。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这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它意味着人类可以主动干预生命的自然进程,这对于一些人来说,是逾越了不可触碰的界限。
临终关怀与姑息治疗的替代作用被削弱的风险: 有观点认为,如果社会和医疗体系过度推崇安乐死作为解决痛苦的“捷径”,可能会导致对更有效的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的投入和发展不足。先进的姑息治疗可以显著缓解患者的疼痛和不适,提高其生活质量,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也能感受到尊严和关爱。如果安乐死成为更容易的选择,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完善这些能帮助患者更好地“活着”的体系?
医学誓言的冲突: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强调“不伤害”,一些医生认为安乐死违背了这一誓言。尽管现代医学的解释已经更加多元,但在实践中,医生在执行安乐死时,可能面临职业伦理上的巨大冲突和心理压力。

安乐死的意义:对尊严的守护

尽管存在风险,安乐死之所以能够被讨论和接受,是因为它背后蕴含着对个体生命尊严的深刻关怀。

尊重个体自主权: 在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痛苦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命运,包括以何种方式结束生命。这种权利是对个体自主性的最高尊重,是“我的身体我做主”原则在最极端情况下的延伸。对于那些遭受非人痛苦,生命已无任何质量可言的患者来说,剥夺他们选择结束这种折磨的权利,本身也是一种不人道的待遇。
减轻无法忍受的痛苦: 这是安乐死最直接的意义所在。当疾病带来的痛苦已经超越了人体的承受极限,任何药物和医疗手段都无法有效缓解时,安乐死提供了一种结束这种煎熬的途径。它不是对生命的轻蔑,而是对个体尊严的维护,让生命在失去基本尊严时,不至于以一种极端痛苦的方式收场。
赋予生命结束的平静与尊严: 对于一些疾病晚期患者而言,死亡可能伴随着身体的衰败、丧失基本功能,甚至精神上的痛苦。安乐死可以在一个相对可控和有尊严的环境下进行,让患者在清醒的状态下告别亲人,结束生命,避免了漫长而痛苦的死亡过程。这是一种对生命最后时刻的尊重,是对个体尊严的守护。
对生命质量的重新定义: 安乐死的讨论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活着”的意义。当生命仅剩下无尽的痛苦和对尊严的丧失,生命的长度是否还具有绝对的价值?安乐死是在强调,生命的质量同样重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比长度更具决定性。它鼓励我们关注患者的感受,理解他们对于生命质量的判断,而不是仅仅依据医学上的生理指标来衡量生命的价值。
推动更完善的临终关怀体系建设: 对安乐死的讨论,也反过来促进了社会对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的关注。如果安乐死在严格条件下被允许,那么意味着我们必须建立更完善的医疗体系,确保那些不选择安乐死的患者也能获得高质量的临终关怀,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痛苦,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感受到温暖和尊重。

未来:我们是否拥有以减少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权利?

这是一个复杂且充满争议的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它触及了法律、伦理、宗教、哲学以及个体价值观的方方面面。

在法律层面,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态度差异巨大。一些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加拿大等已经将特定条件下的安乐死合法化(通常称为“协助死亡”或“医疗援助死亡”),但都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例如患者必须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承受着极度痛苦,并且是多次、自主、明确地表达了死亡意愿。而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目前仍然禁止安乐死。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思潮和医学进步,未来的趋势是否会走向更广泛的合法化,尚不确定,但这种讨论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在伦理层面,是否存在“结束痛苦的权利”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对生命价值的深刻追问。
支持者认为,这是对个体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的最高保障。当生命已经成为无法承受的重负,且没有任何改善的希望时,个体有权选择结束这种折磨,就像我们有权利选择医疗治疗一样。他们强调,尊重个体的选择权,就是在尊重人的主体性。
反对者则强调生命的神圣性,认为生命是天赋的,不可随意剥夺。他们担心合法化会带来社会福利和医疗资源分配的隐患,或者导致对弱势群体的潜在压迫。此外,他们也担心这会模糊生死界限,影响社会对生命价值的整体认知。

在哲学层面,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已经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且对他人和社会也造成了负担,那么结束这种生命以减少整体的痛苦可能是“合理”的。而从存在主义的角度看,个体通过自由选择来定义自己的生命,这其中也包括了选择死亡的自由。然而,也有哲学流派认为,生命的意义在于克服痛苦,在于体验和学习,死亡不应成为逃避的手段。

在未来,随着医学的进步,我们可能会面临更多超出当前理解范围的生命状态。同时,人类社会对于“生命质量”和“尊严”的定义也在不断演进。
如果未来我们拥有以减少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权利,它很可能并非是一种无限制的自由。 它将建立在一系列极为严苛的条件之上,例如:
明确且持续的死亡意愿: 患者必须是神志清醒、心智健全,能够充分理解自己的决定并反复表达死亡意愿,没有任何外部压力或胁迫。
无法治愈的疾病: 患者必须患有终末期疾病,且医学上已无任何有效的治疗手段来缓解其痛苦或改善其生活质量。
难以忍受的痛苦: 患者必须承受着身体或精神上难以忍受的痛苦,这种痛苦是持续的、严重的,并且通过现有的姑息治疗也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多方专业评估: 治疗医生、精神科医生、社会工作者等需要共同对患者的病情、精神状态和意愿进行评估,确保其决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法律框架的完善: 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界定安乐死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责任,并有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利的实现,不应成为对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的替代。 相反,它应该促使我们更加重视和发展能够减轻痛苦、提高生命质量的医疗手段。如果一个社会能够提供足够的临终关怀和姑息治疗,让绝大多数身处痛苦中的患者都能感受到慰藉和尊严,那么选择安乐死的人数可能会大大减少。

总而言之,安乐死是一个关于生命、死亡、痛苦和尊严的极端议题。它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谨慎对待;但它所承载的对个体自主权和尊严的关怀,也同样不容抹杀。在未来,我们是否有权利以减少痛苦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问题,与其说是在问“我们是否有权利”,不如说是在问“我们社会是否准备好,在严格的约束和完善的保障下,去理解和回应那些在生命尽头所发出的最深切的呼唤”。这需要我们持续的思考、审慎的讨论,以及在保障生命安全和尊重个体尊严之间寻求一个艰难而必要的平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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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涉及到伦理和法律方面的讨论,在2019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李杰说,“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就是癌痛。真正的患者在这个时候只想安乐死,实际上就是给予镇痛,而现在人格权里没有这一条,我认为应该有安宁疗法或者是姑息疗法。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在大多数国家,安乐死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国家,安乐死是允许在专业人员监护下开展的。

安乐死往往和协助自杀在一起讨论。

安乐死(Euthanasia)和辅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是有区别的。

安乐死:法律允许医生以无痛方式结束一个人的生命,需要患者及其家人同意。

辅助自杀:如果患者要求,医生可以协助患者自杀。

根据申请人和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人来区别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

经同意实施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在全区大多数国家是非法的,但是个别国家,比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瑞士以及美国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均合法。因此有些寻求安乐死帮助的患者会前往这些国家接受安乐死来结束病痛。

非自愿安乐死——

对因当前健康状况而无法同意的人实施安乐死。同样的,这种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也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国家,有一些生活质量很差、饱受疾病摧残的患者,可能会需要安乐死技术,比如遭受并发症的植物人,辗转病榻的重度智力障碍患者,一直在监护人的照看下生存。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代表患者做出决定。因为非自愿安乐死往往违背了患者的意愿,因此这种行为被一些人定义为“谋杀”,尤其是生存权完全被其他人掌握时。

根据安乐死的程序来分类,安乐死分为被动和主动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

指在治疗疾病期间,医生开出的药物,比如强效镇痛药、止痛药(如阿片类药物)来缓解患者精神和躯体疼痛的时候,药物使用过量或过于频繁,就会导致使用者被动接受了致死剂量 药物,最终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死亡。

比如迈克尔杰克逊,因为误注射了私人医生开具的过量的镇静药物而意外死亡。一些人认为“意外”的边界太模糊,太受主观判断影响,因此将这种“意外”定义为“有意图的谋杀”。


主动安乐死——

指有患者或者身边近亲使用致命药物或其他协助手段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比如国内不少新闻报道的案例:老母亲病重卧床多年不忍拖累家人,儿子不忍母亲受苦协助其自杀。这种“安乐死”也是违法的。

安乐死具有太多的争议性,这些争论可能涉及宗教信仰,道德,以及同情的出发点。比如一些人打着“同情”“无偿协助”的名义开展“谋杀”行为,却用安乐死来规避法律追责。

比如北大吴谢宇弑母案开庭现场,吴谢宇再次改口杀人动机,将“杀母是为了帮母亲解脱”的表述改为“协助母亲自杀”,并写下多页自述,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不仅仅是国内,国外很多地区的安乐死也是推进艰难,因为涉及到太多利益、情感、道德和伦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法规的进程很缓慢。

1800年后,安乐死就在美国引起争议。1828年,美国纽约州通过第一部反安乐死法。

在20世纪,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生物伦理学家以西结·埃曼纽纳(Ezekiel Emmanual)表示,麻醉的普及迎来了安乐死推进的时代,但是安乐死的执行仍然受限。

1938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协会,以游说医生给有需求的患者开展协助自杀的技术支持。

医师协助自杀于1937年在瑞士合法。

196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人主张安乐死的推进。

2002年,荷兰通过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并放宽了一些限制。

2002年,比利时批准了医生协助自杀

2008年,华盛顿州有57.91%的选民支持开展《尊严死亡法》,该法在2009年正式成为该州法律。

但是这些推进都伴随着大量的反对的声音。

在美国,一些综合医院,社区疗养院和退伍军人疗养院中都设有道德委员会,可能在推进安乐死的过程起到重要作用,遵循患者意愿,以有尊严的方式接受患病的老年人的生命。

随着老年化进程,养老院和疗养院的建设越来越多,虽然有些设备和机构还不健全,但是随着经济实力和政策落实, 一些能够帮助老年人提高生命质量的策略也会渐渐开展起来。

主动安乐死于2002年5月在比利时进行了非刑事化。从那时起,负责控制法律实施的联邦委员会已登记了越来越多的声明。到2011年,安乐死在比利时每年超过1000例,到2015年每年超过2000例。截至2020年3月,比利时是仅有的三个安乐死合法的欧洲国家之一,与荷兰和卢森堡一样。从2002年到2019年,比利时正式实行了安乐死22,000多人。

比利时现行的安乐死立法

2019年,比利时有2,655人接受了协助自杀。从法律上讲,比利时进行主动安乐死的条件是,需求者的疾病必须是绝症,并且必须处于极大的痛苦中,而没有可用的治疗来减轻他们的痛苦,其中申请者大多是身患癌症或合并多种慢性病,部分患者患有顽固难治的精神疾病。

比利时通过协助未成年人自杀

2014年,比利时参议院将《安乐死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绝症儿童。当时比利时是欧洲唯一向未成年人开放安乐死的国家。但是,根据负责评估该国安乐死行为的联邦委员会的说法,2019年仅有一名未成年人接受了安乐死。目前大多数接受安乐死的患者介于60至89岁。这些数字仅仅是登记的官方数据。一些没得到监管的安乐死行为也在私下开展,实际数字可能比官方公开的要多。比利时在2016年协助自杀人数位列欧洲国家第五位。此外,比利时的大多数安乐死手术均在患者家中开展,旨在能够让患者家属陪伴,给患者一个熟悉的生活环境、温馨的场景。

Current status of euthanasia around the world:

1)deep blue: active voluntary euthanasia is legal (Belgium, Canada, Colombia, Luxembourg, the Netherlands, New Zealand, Spain and the state of Western Australia)

2) light blue: Passive euthanasia is legal (rejection of the treatment)

3) red: Euthanasia is illegal

4) gray: Euthanasia status unknown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从利和弊两个方面来分析安乐死,就知道为什么这个技术受到这么多争议:

利处:

1)生命权的选择自由:饱受病痛的患者有权利决定自己生命的走向;

2)生活质量:只有生病的患者本人才能了解自己的感受,疾病和死亡带给患者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会影响他们生活质量,而负面影响只有患者本人才有切身体会;

3)支持安乐死的人希望能够有尊严地死去;

4)医疗资源:有些长期遭受病痛的患者进行插尿管/胃管/静脉营养支持、上心电监护、呼吸机通气治疗的同时也遭受了大量的精神和躯体痛苦,一部分人认为医疗资源救助没有求生欲望的患者是一种二次伤害,应当同时尊重患者的权利,也能够重新分配医疗资源;

5)人道主义:结束持续的精神和躯体疼痛是一种人道主义;

6)亲人的角度:可以缩短至亲在面对失去患者时的痛苦感受;

从这些角度来讲,安乐死是一种善意。

弊端:

1)医务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

2)道德和宗教谴责:一些人和一些宗教认为安乐死等同于谋杀,无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结束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是一种不道德或者违背宗教信仰的行为;

3)可能会滋生为节省经济开支和医疗资源而恶意游说患者接受安乐死的个人和群体,比如医院里出现子女委托游说团队去劝说重症患者接受安乐死,以便减少医疗开支;医护人员有意无意劝说患者接受安乐死,以方便将医疗资源重新分配。这些个人和团体的出现有违社会风俗;

4)安乐死的技术良莠不齐,可能会给患者和他们的亲属带来更多的痛苦;

5)误诊:有些患者是因为误诊而错认为自己时日无多,可能会错误地接受安乐死技术而死亡;

6)难以辨别的刑事案件增加:有些亲属之间的谋杀或者财产分配争议打着安乐死的幌子达成邪恶的目的,但是刑事侦查却难以辨别细微的“自愿”和“被迫”,出现冤假错案和漏网之鱼。从这个角度来讲,安乐死很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羊皮。

总体来说,随着老年化的演进,医疗技术和养老模式会更加成熟,或许有一天监管能够做到很好,道德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以及安乐死委员会都有成熟的法规出台,大众普遍接受安乐死的开展,这个技术就会先后走进社区、医院和特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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