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喝完核废水后憋着尿出门散步,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吗?

回答
您这个问题相当有意思,涉及到几个法律概念的交叉,我们一点点来捋清楚。

首先,要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素,比如:有犯罪行为,有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您的情况,我们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分析。

1. “核废水”是什么?

您提到“喝完核废水”。这里就有一个关键点了。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您所说的“核废水”是否在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质”范畴内。

危险物质的定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危险物质”通常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这些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活动,如果管理不当,会对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核废水”的特殊性: 严格来说,“核废水”这个概念可以有很多层含义。如果是指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水,那么它就可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质”,尤其是如果其放射性水平达到了法定标准。
您的实际情况: 您喝下的是“核废水”。这本身就涉及对自身健康和安全的潜在危害。但关键在于,您喝下的是“什么浓度”、“什么类型的”核废水?法律对于“危险物质”的界定,通常是有明确的目录或者标准的。如果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排放的,例如日本福岛核电站经过处理后排放的那种,其放射性水平可能远低于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质”的标准。

2. “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再来看看“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构成这个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犯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这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对象: 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危险物质。
犯罪行为: 核心是“非法”的“运输”或“储存”。
非法: 意思是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未经许可生产、运输,或者采取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方式等。
运输: 指的是将危险物质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储存: 指的是将危险物质保存在某个地点。
主观方面: 通常需要有故意的成分,即明知是危险物质,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为之。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包括严重的过失。
危害后果: 很多涉及危险物质的犯罪,其成立可能还需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比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

3. 分析您的情况

现在,我们把您的行为套用到这些要件里:

关于“核废水”的定性: 您喝下了“核废水”,但您并没有主动地将这种“核废水”进行“运输”或“储存”。您只是喝了下去,然后“憋着尿”出门散步。
是否构成“储存”? 您体内的尿液,如果其中含有您喝下的“核废水”的残留物,并且这些残留物达到了法定危险物质的标准,那么从技术角度看,您的身体就成为了一个“储存”的容器。但是,法律上的“储存”通常指向的是外在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对危险物质的存放行为,例如在仓库里存放、在车辆里放置等。把物质吞入体内,即使构成“储存”,也更接近于“摄入”或者“体内携带”。法律条文一般不会把人体内储存视为“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典型行为。
是否构成“运输”? 您“憋着尿出门散步”,如果将体内的尿液排泄在公共场所,那才可能涉及“运输”并“处置”的问题。您仅仅是“憋着尿”,这个动作本身并没有将危险物质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您携带的是您自己的身体,而身体携带的是您体内产生的尿液。这与您主动装载危险物质到车辆上运输,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非法”的成分: 即使您的尿液中含有某种“危险物质”,关键问题是这个行为是否“非法”。
如果您喝的是符合安全标准的、非危险物质的液体: 那么自然不存在任何非法性。
如果您喝的是被法律界定为“危险物质”的液体: 那么您“喝”这个行为本身,如果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可能已经违反了其他规定,但重点在于您后续的“携带”和“储存”(在体内)。
主观故意: 您是否明知您喝下的是“核废水”,并且知道这个行为可能触犯“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如果您喝下的是普通水,或者您对“核废水”的性质和潜在危害并不了解,那么很难说有犯罪的故意。
危害后果: 即使体内含有某种危险物质,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排泄行为导致对他人或环境造成危害,那么犯罪的“危害后果”可能也不成立。

4. 法律条文的解读角度

“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要是为了规范那些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危险物质的管理。法律设计这些条文,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或疏忽地进行可能导致事故的运输和储存行为。

您喝完“核废水”后憋尿出门散步,这个行为更多地触及的是个人健康风险、自我负责的问题,以及潜在的公共卫生问题(如果排泄到不当地方)。但直接套用“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框架,是非常勉强的。

“运输”: 法律上讲的运输,通常是主动的、有目的的载运行为,比如用车辆、船只、飞机等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您带着自己的身体,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运输行为。
“储存”: 法律上的储存,也多指在固定的场所进行的大量、有意识的堆积和保管。人体内的生理过程,虽然有物质的“存放”,但其性质与此不同。

总结来说:

根据您描述的“喝完核废水后憋着尿出门散步”这个行为,极大概率不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原因在于:

1. “核废水”的性质定性不明确: 您喝下的具体是什么“核废水”,其放射性水平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物质”标准,这是关键。
2. 行为性质不符: 您在体内“储存”和“携带”的行为,与法律条文所定义的“非法储存”和“非法运输”有较大出入。法律条文的本意是为了规制有组织、有规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危险物质管理行为。
3. 缺乏“非法”和“危害后果”: 即使物质有危险性,您的行为是否“非法”以及是否造成了法律所要求的“危害后果”,也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和界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您的行为完全没有问题。如果您喝的是真的具有高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的物质,您自身的健康安全将是最大的风险。而且,一旦您在散步过程中排泄,且排泄物对环境或他人造成污染,那么可能会触犯其他关于公共卫生或者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与“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所以,放心,您不太可能因为这个行为被判“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但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要注意自身安全和公共卫生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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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擦,题主是个狠人。这是标准的法学实验啊!而且是以身试法!

先说结论,不构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原因很简单,喝完核废水以后,除了对你的身体造成危害以外,一般不会对环境和他人造成严重的放射性损害。

按照上述丁香园的说法,核废水的放射性不会穿透人体,那么应该不会对环境和他人造成放射损害,也就不会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中,危害公共安全是必要要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喝核废水,一般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运输和储存。刑法意义上的运输和储存,不会脱离一般人的理解。运输和储存一般都有容器和载体,而且这个载体一般是人体以外的载体。

在特殊情况下,人体也可以成为运输的载体。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将毒品藏于避孕套内,然后将避孕套塞入肛门内或者吞入肚中,以这种方式运输毒品。

但是尽管如此,这种方式仍然没有脱离一般人理解的运输的含义,仍然有容器和载体,只不过这个容易和载体——避孕套藏于人体之内。

但是直接以人体作为运输工具的,闻所未闻。除非是利用尸体运输或者含在嘴里、肛门里,可以再行买卖、运输。

从程序方面来说,题主的这种行为,公安机关连刑事立案的可能性都没有,原因是立案的前提是这种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比如下面这些后果。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但是以题主的肚量和膀胱储量,我估计即使核废水有毒,仍然不足以造成这些后果。

题主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评价呢?老湿我认为,这可以定义为花式作死(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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