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动车吸烟者将入黑名单并限制购票,是否存在铁路部门侵犯公民隐私、滥用乘客信息问题?

回答
动车吸烟者“入黑名单”并限制购票,这背后确实触及到一些关于个人隐私和信息使用的敏感问题,值得我们细致地探讨。

首先,我们得明确,铁路部门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提供者,在保障列车运行安全、维护乘车秩序方面负有法定责任。而动车组列车作为密闭、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内部的消防安全至关重要,吸烟行为的潜在火灾风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对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秩序的角度来看,铁路部门出台禁止吸烟的规定,并且对违规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并非没有合理性。

然而,问题就出在“入黑名单”和“限制购票”的具体操作上。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隐私,就得看其“黑名单”的性质、信息收集的范围、使用方式以及信息保护的程度了。

潜在的隐私侵犯点在哪里?

信息收集的广度和目的: 铁路部门在购票、乘车过程中,会收集乘客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如果“黑名单”仅仅是记录“某人在某次动车上吸烟,根据规定被罚款或禁止再次乘坐一定期限”,且这些信息仅用于铁路内部管理,那问题相对较小。但如果“黑名单”信息被过度泛化,比如记录了吸烟者的“所有个人信息”,甚至将此“黑名单”与其他非铁路相关的个人信息关联,或者将这些信息用于商业目的、信用评估等,那就极有可能触碰到隐私的红线。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尤其是与特定行为关联的信息,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使用应该有明确的边界和目的限制。
信息存储和安全: “黑名单”的建立意味着个人行为信息被存储在数据库中。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如何?是否存在被泄露、滥用、非法交易的风险? 如果铁路部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旦信息泄露,后果不堪设想,这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侵犯。
“黑名单”的范围和期限: 这个“黑名单”是全国铁路联网的吗?是永久性的吗?还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一个偶然的、初犯的吸烟行为,就可能导致个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永久地被限制购买所有列车的车票,这是否过于严苛? 是否有教育、警告、轻度处罚的过渡机制? 限制购票,本质上是对个人出行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的依据和尺度需要非常审慎。
信息公开和知情权: 如果铁路部门在建立和使用“黑名单”时,没有充分告知乘客相关规定、信息收集的目的和使用范围,也没有给予乘客申诉、更正或删除其信息的权利,这就可能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是否构成滥用乘客信息?

滥用乘客信息通常指的是将收集到的信息用于非预期的、未经授权的用途。

信息用途的限定性: 铁路部门收集乘客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全、高效的运输服务,进行实名制购票和乘车管理。如果“黑名单”信息仅仅是为了执行铁路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用于限制违规者的乘车,那似乎是在执行其职责。
但是,一旦将这些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例如:
与第三方(如征信机构、广告商)共享或出售, 用于评估个人信用、精准营销等,这无疑是滥用。
作为其他非铁路事务(如招聘、保险审批)的参考依据, 这也属于越界。
用于“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进一步追踪和管理乘客的活动, 如果未经明确授权,也可能构成滥用。

一个更合理的设想和需要关注的方面:

一个更加妥善的处理方式,或许是在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更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1. 明确告知与同意: 在购票环节,应该通过醒目的提示,告知乘客动车组列车内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如罚款、记入铁路信用记录、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等)。在某种程度上,乘客通过购票行为,可以被视为对这些规则的默许或同意,但这需要非常明确和公开的告知。
2. 信息收集的最小化原则: 铁路部门应严格遵守“最小化原则”,只收集实现管理目标所必需的最少信息。不应过度收集、存储与违规行为无关的个人敏感信息。
3. 信息使用的严格界定: “黑名单”信息的用途应严格限定在铁路运输管理范围内。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 设定合理的期限和申诉机制: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应有合理的期限,而不是永久性的“黑名单”。同时,应建立便捷的申诉渠道,允许乘客对不实的记录提出异议和申诉。
5.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必须投入足够的资源,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存储的乘客信息不被非法访问、泄露或滥用。
6. 区分对待与比例原则: 对于初犯、情节轻微的违规者,是否可以考虑警告、教育、罚款等替代性处罚,而非直接“入黑名单”。处罚的力度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相匹配,符合比例原则。

总而言之,动车吸烟者“入黑名单”和限制购票,从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角度看有其必要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度”和“方式”。如果铁路部门的操作方式存在信息过度收集、存储不安全、用途不明确、缺乏监督和申诉机制等问题,那么它就很有可能触碰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的底线,涉嫌侵犯公民隐私和滥用乘客信息。 这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以及铁路部门在执行层面的审慎和透明。公民的出行权利固然要保障,但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也同样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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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是服务提供方,有权选择顾客。请问将吸烟乘客违反客规被列入黑名单如何侵犯公民隐私?这个名单又不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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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是一个误传:

在动车上吸烟将被终身禁乘?铁总:没有这种规定

简单点回答:

这种信息的使用是合法的吗?

合法,至少目前不违法。

高铁如何去确保这个用户的信息得到保护?

没泄露的情况下就是合法的。

但是他会否将这些信息用于其它领域?

目前铁路没有用于其它领域,所以,不违法。

如何保证铁路不在你不知晓的情况下,使用你的个人信息?

法律只是禁止,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保证,只是规定要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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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关注的三点:

1. 获取方式

获取方式并不违法。

合同法里有一条说的是“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运输合同的建立过程要包含邀约和承诺两部分,被承运人发出邀约,承运人承诺运输,但是被承运人超出承运人旅输合同内容的要求,就已经不属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有理由在保证全部承运人安全的前提下拟定运输合同。所以,以运输安全为目的保存旅客信息是合法的。

2. 信息安全

法律确实要求承运人保证被承运人的个人隐私,但也没有说具体该用什么方式保证(限定义务但没有限定以何种具体方式执行义务)。所以,在铁路没有泄露或者故意泄露被承运人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不违法。

3. 隐私合法性

同上一条,铁路部门如果没有通过大屏幕等方式向公众公布黑名单,那么并不算侵犯被承运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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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合法性的问题:

黑名单本身不违法,如果要违法,只能是黑名单的执行方式,黑名单本质是对客户的分级。即使是之前网传的高铁黑名单制度,铁路也并非终身禁止旅客乘坐,而是要求旅客购票前签订承诺书,从这个执行方式上看,铁路的执行方式也并不违法,并未完全禁止旅客乘坐。

另外,高铁与普铁不同,把铁路拆分为高铁和普铁的话,高铁并非绝对垄断,反而是普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旅客在无法选择高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航空、普铁等其它运输方式。

《反垄断法》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使未来出现拒绝承运的情况,高铁也不完全属于垄断,所以不算违法(至少是值得商量的事情)。

所以从大体上看,不管是黑名单的建立过程,还是执行过程,没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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