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些保险和赌博如何区分?

回答
保险和赌博,乍听之下,似乎都与“风险”和“钱”脱不开关系,但它们在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理解这两者的差异,不仅仅是关于财务规划,更是关于我们如何看待不确定性和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核心目的:保障 vs. 娱乐/获利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

保险的初衷是“保障”。它的存在是为了解决一个现实问题:当不幸事件发生时,个人或家庭可能承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例如,一场突发的疾病可能掏空一个家庭的所有积蓄,一场意外的车祸可能导致永久性的收入损失。保险的作用就是通过事先缴纳相对较小的保费,在风险发生时,提供一笔足以弥补损失的赔付。它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将个人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分散给一个更大的群体。保险公司并非靠“赢”来盈利,而是通过精算师对风险概率的准确预测,以及投资回报,来维持其运营并支付赔付。
赌博的核心目的是“娱乐”或“逐利”。参与赌博的人,是在主动寻求刺激、寻求可能性上的巨额回报,或者仅仅是为了消磨时间。虽然运气成分很大,但赌博往往涉及直接的“胜负”判断。无论是扑克牌的输赢,还是体育赛事的投注,结果是明确的,且通常是零和博弈(一方的赢就是另一方的输)。赌博的驱动力是对“好运”的期待,而非对“坏事”的规避。

机制运作:风险对冲 vs. 机会投掷

保险是一种“风险对冲”。想象一个拥有1000个车主的群体,他们每人每年交100元的“风险基金”。如果其中有10人在一年内出了车祸,需要支付5000元的维修费,那么这笔钱就可以从基金里出。保险公司做的就是这件事,但规模更大,并且引入了精算学。他们会根据历史数据、人口统计学等因素,预测特定风险发生的概率,然后设定合理的保费,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所有可能出现的赔付,同时还能有盈余。参与保险的人,实际上是在为自己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性”建立一个经济缓冲。
赌博是一种“机会投掷”。你将一部分钱投入到一个事件中,这个事件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但你可以通过预判或猜想来影响你的“下注”。你赢的概率可能很低,但一旦赢了,回报可能很高。赌博的钱,是在“冒风险”去追求一个潜在的、通常更高的回报。它更多的是一种“机会的游戏”。

收益性质:补偿 vs. 纯粹获利

保险的“收益”(即赔付)是一种“补偿”。你之所以能获得保险赔付,是因为你遭受了预设的损失。这笔钱的目的是让你回到“未发生事故”时的财务状况,或者尽可能地减轻损失带来的冲击。例如,医疗保险赔付的是你的医疗费用,财产保险赔付的是财产损失。你不能因为购买了保险就“赚”到钱,你获得的只是对你实际损失的弥补。
赌博的“收益”是纯粹的“获利”。你赢的钱,是你通过运气或技巧从庄家或对手那里获得的。这笔钱并不是对你已发生损失的补偿,而是额外的财富。你可以选择将这笔钱用于任何你想要的目的,无论它是否与之前的“投资”有关。

心态与行为:规避风险 vs. 追求刺激

投保人的心态是“规避风险”。人们购买保险,通常是出于一种谨慎和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他们希望通过一个小小的、可控的支出,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无法承受的大额损失。这种行为是理性的、防御性的。
赌徒的心态是“追求刺激”或“投机”。参与赌博的人,往往是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感到兴奋,享受那种“搏一搏”的感觉,或者寄希望于通过一次“运气”改变命运。这种行为往往更偏向于冲动和冒险。

潜在影响:稳定生活 vs. destabilization

保险有助于“稳定生活”。通过保险,个人和家庭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减少因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财务崩溃,从而维持生活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赌博可能导致“生活失衡”。虽然少数人可能通过赌博获利,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赌博的最终结果是输钱,甚至可能导致债台高筑、家庭破裂等严重后果。它具有很强的“负向螺旋”效应。

举个例子:

保险: 你购买了一份房屋火灾保险。你每年缴纳几百元的保费。如果你的房子不幸着火了,保险公司会赔付你房屋修复或重建的费用。你并没有因为火灾而“赚到”钱,你只是避免了因为火灾而倾家荡产。
赌博: 你在一次赛马中,选择了一匹马,并押注100元。如果这匹马赢了,你可能会得到几百元甚至更高的回报。但如果马输了,你押注的100元就全部损失了。你是在用100元去博取更高的潜在回报,而不是在规避一个不可控的损失。

总而言之,保险是一种负责任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用小钱对冲大风险,保护我们的生活免受突发事件的破坏。而赌博则是一种以不确定性为核心的游戏,其参与者是在主动承担风险以寻求潜在的、通常更高的回报,并且常常伴随着娱乐或刺激的成分。一个是为了“安”,一个是为“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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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赌博之间,这其中最本质的差别在于可保利益这个概念。

保险和赌博的根本区别在于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产品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可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险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保险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险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原则上因为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去年中秋前夕,安联保险率先在网上推出中秋赏月险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若投保人所在城市中秋节无法看到月亮,投保人可获得50元或者188元的“赏月不便”津贴。

与此同时,今年5月,众安保险也推出37℃高温险,投保人所在城市日最高气温超过37℃(含37℃)累计天数超过约定免赔天数,以后再遇到37℃以上天气,被保险人便可按照约定标准领取高温津贴。永诚保险不甘落后,随即也推出了类似高温天气险。

面对自己开发的险种被归为博彩一类,众安保险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高温保险属于气象保险的一种,海外市场针对个人的气象保险十分丰富,其中包括因恶劣气象导致活动取消的费用补偿、额外发生的生活成本等等。不过这种解释并未获得业界的一致认可,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类产品基本相当于保险公司对赌高温天气的天数,关键是高温天气并没有给投保人带来直观的人身、经济损失,说是津贴保险也比较牵强。

无论是世界杯概念险,还是雾霾险、摇号险,业界普遍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这些产品结合了社会热点,颇具新意,是一种大胆的创新;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营销噱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保险的推出无可厚非,但不能长期靠这种方式来博人眼球。

据了解,除了赏月险被指只赚不赔,北京地区面市的摇号险,不少业内人士也直指其沦为博彩产品,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摇号中签,将可获得保费的100倍现金或等值奖品奖励,最高补贴为20万元,而未中签者无法获赔。

有一位专家表示,真正的保险是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这里却对中签者加以“奖励”,与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背道而驰;而且摇号险赔付的概率基本可以确实,北京地区摇号通常是“百里挑一”甚至更低,那么保险公司通过精算设定保费完全可以做到只赚不赔。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此也指出,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而不是博弈。

无论是赏月险、太阳险还是高温险,其实仍是以一种偶然性事件作为投保标的,这类事件的发生其实不会带来明显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失,因此具有一定的博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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