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意外车祸致搭车同事死亡,车主被判赔偿 90 万,该如何界定责任?有何法律依据?事前签免责书能否避免?

回答
一起悲剧性的交通事故,夺走了一条鲜活的生命,也让原本的同事关系蒙上了沉重的法律阴影。车祸发生后,搭车而亡的同事家属将车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车主赔偿 90 万元。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金钱的转移,更涉及到复杂的责任界定和法律依据的考量。那么,在这个令人痛心的事件背后,法律是如何划分责任的?又有什么样的法律条文支撑着这样的判决?而事先签订的免责书,真的能为车主规避风险吗?

要理解这起案件的责任界定,我们首先要回顾一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在中国,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事故原因。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各方在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如果车主存在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等行为,无疑会加大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反之,如果搭车人存在干扰驾驶、未系安全带等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有一定责任。

其次是受害人的过错。虽然是车主驾驶车辆,但也要考察搭车人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如果搭车人在搭乘过程中,明知故犯地采取了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比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强行开关车门、干扰驾驶员操作等,那么在责任划分上可能会酌情减轻车主的责任。但总的来说,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如何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是判断其责任轻重的重要因素。

再者是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考量。在许多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除了严格的法律条文,法院也会在裁量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90万元的赔偿金额,往往不仅仅是对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包含了对死者及其家属在精神上的抚慰。

在这起案件中,判决车主承担90万元的赔偿,很可能意味着在事故认定中,车主被判定负有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这通常是因为车主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未尽到注意义务,或者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处理不当,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那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为计算的合理费用,以及因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衡量生命价值的重要部分,其数额的确定会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地、年龄、职业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90万元的赔偿,很可能就包含了这部分的计算。

此外,对于车主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还规定:“非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在提供车辆使用或驾驶服务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是同事之间的搭车,但在法律上,车主提供驾驶服务,就负有保障搭车人安全的义务。

至于事先签署的免责书,这在法律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提供搭车服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驾、严重超速等),那么即使事先签署了免责书,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善意的搭车行为,如果车主本身没有过错,而搭车人因为自身原因(比如未系安全带,或在行驶中进行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那么免责书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用来限制一部分责任。然而,在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这种极其严重的后果面前,法院会更加审慎地考量免责书的效力。如果法院认为车主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免责书的内容有违公平原则,或者搭车人并不知道免责书的存在,那么这份免责书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举个例子,假设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因为接听电话导致注意力分散,从而引发了事故,即使事先与同事签署了免责书,法院也可能认为车主存在重大过失,免责书无法对抗其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车主一切正常,是由于搭车人突然从车内跳出,那么免责书的效力或许会得到体现。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的判决,反映了法律在保护生命权和公平原则上的决心。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是因为其在事故发生中被认定负有主导性的过错。而免责书并非万能的“护身符”,在面临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时,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在这类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冰冷,更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社会责任的强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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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 “好意同乘”的那些事

答主司法实践中开始从一些案例和实务文章中接触到“好意同乘”这个词,大约是在2011年。在此之前,法官一般是这怎么处理“好意同乘”类案件的呢?

(一)去省会城市为了谁?

先来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答主所在法院审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吧。毛某是县城里第一个开发商,黄某是县城某国有工厂的厂长,两个是好朋友关系。某天,毛某开自己刚买的一辆新车(未保险)、黄某坐车,两人从县城出发去省会城市办事。快到省会城市高速下口时,毛某开车发现错过高速下口时,就开始在高速上倒车,结果被后面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黄某高位截瘫。交警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黄某与毛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0余万元。黄某在起诉书中称是陪同毛某去省会城市办事,毛某则称是送黄某去省会城市办事,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答主所在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过程中,也无法查清两个朋友之间,到底是为谁去的省会城市。何况,那个时候还没有“好意同乘”这个规定,即使查清了谁陪谁开车去办事,也无法判决毛某少赔偿黄某。不过,法院审理中倒是查清了,虽然交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是,黄某在汽车前排乘坐时未系安全带。据此,法院认定,黄某未系安全带,导致事故中自己损害结果的扩大,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毛某赔偿黄某近200万元。两个好朋友因为这次乘车,从此成为陌路,因为在是否“好意同乘”的争论中,必定有一方说了假话。所幸毛某是县城里的开发商,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判决生效后,毛某自动履行了判决。这个答主第一次在案件中接触到的“好意同乘”案件,并没有掀起多大的波澜。

(二)农村中的“雷锋”如何安慰?

时光进入二000年后,经济开始快速发展,车辆开始进入普通人家。在城市主要是汽车,在农村则是摩托车和三轮车。汽车引发的“好意同乘”还是极少,但是,在农村邻里乡亲之间,搭乘顺风的摩托车和三轮车十分平常。在那个年代摩托车和三轮车参加保险的是极少数,未保险的是绝大多数。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单方事故时),农民往往赔偿能力又低,司机时常提出是免费帮忙搭乘、要求适当少赔的抗辩。

在实务中,审理法官遇到这类案件也往往很是头痛。那时候也没有“好意同乘”概念,但法官的内心又很同情司机说的这一个情况,怎么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关系呢?于是,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使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处理这样的案件,即认定司机免费搭乘的善意行为,判决同乘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部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仍然会继续审查免费的同乘人在乘坐摩托车和三轮车过程中,是否带了头盔,是否明知司机没有驾驶证、是否超员乘坐等有违反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以期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让农村中的这类生活中常见的“雷锋”,求得少许心理的平衡和安慰。

(三)最新发生的一个”好意同乘”案件

再来说答主所在县城里发生的最新一个“好意同乘”案件。

2021年11月上旬的某天,某局中层干部徐某带儿子去市里办私事。徐某不会开车,也没有买车,就给一个与自己的部门时常打交道的熟人张总打电话,让他开车送一下,张总因为平时得到徐某的关照自然满口答应。去市里办事时一切都很顺利,不料回来时却遇到了一场灾难。

市里到县城约一个小时左右的车程, 他们从市里出发 已是下午5点多钟,张总早点回家的心情一着急,车速就有些快。张总在高速上超越一辆大货车时,一不小心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大货车追尾,张总小车不但严重受损,而且造成坐在小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徐某的儿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张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总出于友情等方面的考虑,免费送徐某及儿子去市里办事,这显然正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张总是否能依照《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定,据此减轻他的赔偿责任呢?

现实的答案会可能出乎知友们的意料:张总都没有得到这个机会说出这个规定。因为,张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以上,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警部门民事赔偿的调解中,失去儿子的徐某可没有考虑什么”好意同乘”,她开出了天价的赔偿要求。张总本是生意人,为了求得徐某出具的谅解书,以达到在后续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判处缓刑的目的,在正常的赔偿之外,还额外赔偿了几十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这就是现实中的真实而残酷的案例!知友们又要问了,如果在这个案件中,张总致一人死亡、但是与大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结局又将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是同等责任,张总虽然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提起诉讼,张总可能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导致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好意同乘”的阳光雨露。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个“好意同乘”的规定中其实条款里面是有例外的情形的:即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是不能适用“好意同乘”这个规定的。在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机无责任的、司机负次要责任的,大都会认定是一般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司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从理论上分析,正是因为司机存在某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过失,才会被划定为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如果这三种责任被认为是会有重大过失,就不一定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在答主所接触的此类案件中,各地法院裁决的尺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在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之下,仍然适用了“好意同乘”的规定进行裁判,有的法院则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时,还会审查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再来决定是否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的。

答主的给出的建议是:“好意同乘”值得提倡,但安全保障义务绝不可忽视!

(四)“好意同乘”的带来保险观念的思索

近年来,“好意同乘”案件的多发,也引起了答主的一个思索:这类案件之所以会此起大家的关注,其实司法机关运用这一规则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外,另一个大家关注的原因是,车辆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后,车上人员的利益要如何来保护?

在之前的车辆投保中,绝大多数司机投的交强险、商业险中,更多的关注的对象是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何来赔偿对方(即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人)的问题。在这一类的第三者责任险中,100万元、200万元的保额是很常见的,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车对第三人的赔偿。而在这个普通商业险中组合项下的“(本)车上人员险”中,对本车上的人员在出险时,则几乎忽略了:少数的只保了1到2万元,绝大多数的对本车人员险只保到了5万无、10万元(保费200元左右)。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本车上人员的赔偿时,往往让本车上责任承担者难以承受。

据答主所知,保险部门也逐渐发现了这一问题,大约从2020开始新推出了一个险种:“驾乘险"

这是一个选择的险种。本车上人员1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是200元;2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280元;3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500元;50万元每个人(共5个座位),保费800元。

但是"驾乘险"这么一个利国利民的新险种知之者甚少,投保者甚少。今天答主借这个话题,来宣传一下这个新险种。建议知友们有条件的,尽量投这个新险种。万一本车出险时,需要赔偿本车人员时,说不定可以让我们本来就脆弱的友情、亲情尽量少受一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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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民法典科普时间,记住以下几点,可以规避好意同乘司机的部分赔偿责任。

1、轻易不要搭载朋友、同事。这一点很多人都说过,不再重复。

有人可能会说,直接拒绝太不近人情,有没有减少风险的好办法?当然有。

2、即使要搭载朋友、同事,也不要向他们收费。一旦收费,性质就变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此时收费的司机可能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获得好意同乘关系下的减轻。

当然,如果只是分摊个油费、餐费,那么还不视为收费。所谓的收费,是指收路费等运输费用。

3、不要用营运车辆搭载朋友和同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好意同乘关系发生在非营运车辆上,营运车辆,不属于这一范畴。

所以,即使用营运车辆搭载亲朋好友,也不能获得责任的减免。

啥叫营运车辆?出租车,滴滴顺风车,专车,货拉拉等,就是营运车辆。所以,不要开着出租车、顺风车让同事、朋友蹭车,否则发生事故,不能获得责任减轻。

4、关于免责书的问题。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法律规定我搭载朋友可能承担责任,那我跟朋友签订一份免责书行不行?

对此,个人认为,这类免责书一般是无效的。因为侵权责任是法定的,一般不得以约定的方式事先免除。

不过,仍然可以考虑跟蹭车的同事、朋友签订这类协议,一方面,可以劝阻一部分人蹭车。有的人看到你拿出一份免责书,就嫌你这人太机车,不蹭你的车了,此时皆大欢喜。另一方面,如果不幸发生事故,有免责书在道义上也占优势,可以应付无理取闹的死伤者家属。

5、保持车况良好,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法律法规驾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好意同乘关系中的司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就不能获得责任的减轻。啥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就体现在车况、驾驶习惯、合规驾驶等方面。

明知车况有问题,比如刹车失灵,还搭载朋友,发生事故,那么可以视为有重大过失。明知是红灯,仍然强闯,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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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搭的是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按定义是禁止载人的。能载人的基本都超标,得按机动车处理,既然用词是电动自行车就是不能载人。

所以确实是违法。签免责书也无法免责。虽然现实中电动自行车载人很常见,但它确实就是违法的,只要出事一定是司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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