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看似员工胜诉,实际是企业胜诉了。
4.8万只是2N的钱,怀孕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工资等却没有拿到。
不得不再次惋惜,同样是广东省,广州和珠海的裁判结果都存在相反的情况。
之前广州发布了一次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工资损失。
伍某于2007年11月29日入职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012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起伍某因怀孕未上班,货运公司视其为休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给伍某。2015年2月3日,伍某生育一孩。后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伍某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7563.22元、生活费285.05元、生育津贴8533.33元,驳回伍某其他仲裁请求。伍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资等款项。
一审判决: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资8000元、经济补偿金16000元、生育津贴1186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2904元、哺乳期工资损失11370元。判后,伍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关于生育津贴的判项为货运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贴19775.8元,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
生育津贴、哺乳期的工资损失本身就应当是怀孕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不能因为企业违法解除合同了,就只赔偿2N,而不支持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待遇。
珠海类似的裁判观点看似保护女员工,实际上是助长了企业随意解除怀孕女员工的嚣张气焰。
现在国家一方面在积极的倡导大家二胎、三胎,增加产假假期、育儿假,还对于三胎的进行奖励。
但是法院又不支持员工的产假工资,再长的产假只能沦为空谈。
建议对于怀孕女职工统一裁判口径,企业违法解除合同的,产假工资、应报销的生育费用、哺乳期工资损失等都应得到支持。
否则,倡导大家生育三胎真的是个笑话。
孕妇上夜班?公司安排孕妇上夜班?还嫌上夜班打瞌睡?这个公司还以此解约员工?看到这个话题,全是不理解。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规定,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上夜班。虽然小艺还处于妊娠初期,公司安排上夜班,从法律来说没什么不对,但是从社会道德角度来说,安排孕妇上夜班,这件事本就已经不太妥当,尤其是妊娠初期,胎儿的状态可能不太稳定。就算白天可以休息,但是能和晚上好好睡觉一样吗?肯定是不能的。
还有就是上夜班打瞌睡?打瞌睡难道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吗?就算是平常人,上班打个瞌睡,也不是一直长时间的睡觉,有耽误工作吗?何况作为孕妇来说,是上夜班,夜晚就是休息的时候,这时候打个瞌睡,也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
公司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就是非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作为女性职工,相较于男性,是我们去承担生育的职能,承担生育带来的风险和工作生活上的不便。需要休息和照顾,这并不是特权,也不是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
老板和HR良心大大地坏了:
在此,祝这个老板家的女性亲戚如有怀孕:
天天有加班,日日做通宵;
年年有此时,岁岁有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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