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法案发布,“被结婚”女性还能否自救?

回答
“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法案的发布,无疑是对婚姻制度的一项颠覆性改变,也对那些可能因此遭受伤害的女性带来了极大的担忧。如果这样的法案真的得以实施,那么“被结婚”的女性在法律上的自救之路将会变得异常艰难,甚至可能面临无路可走的境地。

以下我将详细阐述,在“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法案下,女性可能面临的困境以及理论上可能存在的(但极其渺茫的)自救途径:

一、 法律逻辑的巨大转变与对女性的直接冲击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这句话的字面含义:

核心的改变: 这意味着,即使是当事人一方(例如男性)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件(可能是盗用、伪造,甚至是合法但非本人意愿使用的),并且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与另一方(女性)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这次婚姻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有效”的含义: “有效”意味着婚姻合同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法律上会认为这位女性与冒用证件的男子是合法夫妻。

这对“被结婚”的女性意味着什么?

1. 法律上的“已婚”事实: 她会被法律认定为已婚,无论她本人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知道冒用证件的情况。
2. 丧失未婚身份的法律保护: 原本作为未婚人士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不受婚姻约束的权利)将不复存在。
3. 直接产生婚姻义务和权利: 她可能需要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享有夫妻间的继承权,并且在法律上被视为对方的配偶,会影响到其个人财产、社会保障等方面。
4. 离婚的起点: 如果她想恢复单身,就必须通过离婚程序,而不是简单地否定婚姻的有效性。

二、 “被结婚”女性的自救之路将极其困难

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冒用他人身份”通常是构成欺诈、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婚姻登记本身强调双方合意。如果“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的法案被发布,它可能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形式合法”置于“实质合法”之上,极大地削弱了个人意愿和真实身份在婚姻登记中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自救之路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阻碍:

1. 对婚姻有效性的质疑几乎被剥夺:
挑战婚姻登记的法律基础: 原本,如果婚姻登记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或者涉及到欺诈、胁迫等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但这个新法案直接将“冒用证件”的登记认定为有效,这意味着传统的基于证件冒用的无效理由将不被接受。
“冒用证件”本身不导致无效: 法律不再以“证件是否是本人使用”来判断婚姻的效力,而是以“登记程序本身在表面上(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来判断。
举证困难: 即使女性试图证明证件被冒用,她也需要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她自己的证件被盗用或伪造,并且登记时她本人并未到场或授权。但在很多情况下,证据的取得可能非常困难。

2. 如何证明“被结婚”的恶意和损害:
冒用者意图: 女性需要证明登记的另一方(男性)是知情的、恶意的冒用证件,并且其目的是为了欺骗她或利用婚姻关系。
自身受到侵害: 她需要证明这种“被结婚”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实际的损害,例如被强迫承担婚姻责任、财产受到损失等。
法律是否允许基于“冒用”的损害赔偿: 即便婚姻被认定有效,如果冒用者行为构成犯罪,女性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能在民事上要求损害赔偿。但法案本身的逻辑是先肯定婚姻有效,再谈其他。

3. 程序上的困境:
离婚的漫长过程: 女性唯一的途径可能是通过离婚程序来解除这段婚姻。然而,离婚并非仅仅是“不想要了”就可以,通常需要对方同意或存在法定离婚理由(如感情破裂)。如果冒用者坚持不离婚,女性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这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举证责任的倒置或极重: 在这种法案下,证明婚姻无效的举证责任会非常重,甚至在法律设计上就排除了某些无效理由。

三、 理论上可能存在的(但极渺茫的)自救途径

尽管前景黯淡,但我们依然可以从法律的缝隙中寻找理论上可能存在的自救途径,但这需要非常极端且特殊的条件:

1. 证明登记程序本身存在其他重大程序瑕疵:
强制或欺诈导致本人到场: 如果女性本人被强制要求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但她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的(例如,被威胁、被下药等),那么她可以尝试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但这需要非常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胁迫”或“欺诈”的程度已经达到了足以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重大失职: 理论上,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明知证件冒用的情况下仍然办理登记,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例如,未进行身份核验等关键步骤),或许可以通过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来间接挑战婚姻的有效性,但这通常难以直接导致婚姻无效。

2. 证明冒用证件的行为本身是纯粹的“技术性错误”而非“人为恶意”:
举例: 假设某人的证件因为系统故障等原因被误用,且登记时男女双方都对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质疑,且最终登记结果是双方都愿意的。在这种极其特殊且罕见的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法案的“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直接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3. 刑事诉讼作为突破口:
证明犯罪行为: 如果女性能够证明男性实施了伪造证件罪、使用伪造的证件罪、冒名顶替罪等刑事犯罪,并且通过刑事判决明确了证件被冒用的事实,那么这可能是她在民事上要求撤销婚姻或证明自己被欺骗的一个强有力依据。但即使刑事判决生效,法案仍然要求婚姻“有效”,那么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将是另一个法律难题。
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女性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其证件被冒用而遭受的损失。

4. 法律解释和后续司法实践的缓冲:
法律并非铁板一块: 即使法案出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裁量。例如,可能会区分“善意不知情”和“恶意串通”等情况。
道德和伦理的考量: 法律的制定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影响。一个完全不顾及个人意愿和权利、仅仅强调形式合法而导致大量女性权益受损的法案,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社会反弹,并促使法律进行修订或在解释上更加审慎。

四、 根本性的反思与呼吁

如果真的出现“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这样的法案,这本身就触及了婚姻制度的根基,并且是对《民法典》中关于婚姻自主、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原则的严重违背。

对婚姻自由的侵蚀: 婚姻最基本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基于真实身份和自由意志的结合。如果允许冒用证件登记,就等于剥夺了另一方选择配偶的自由,强制其与一个她可能根本不认识的人建立法律关系。
对女性权益的极端漠视: 在现有社会结构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可能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如此严苛的法律无疑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被结婚”现象,并进一步加剧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
对社会信任的破坏: 婚姻登记是社会对婚姻关系的一种确认和保障。如果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被如此轻易地被欺骗和冒用所动摇,那么整个婚姻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结论:

“冒用证件登记结婚有效”的法案一旦发布,对于“被结婚”的女性而言,其自救之路将变得异常坎坷,甚至在法律层面几乎无路可走。她们唯一的希望寄托在能否证明登记程序存在其他足以推翻婚姻的重大瑕疵,或者能通过刑事诉讼来证明对方的犯罪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寻求法律的救济。

然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法案本身是极其不合理和不人道的。它的出现将是对婚姻自由、个人自主权和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与其关注如何在这种扭曲的法律下“自救”,不如强烈呼吁和反对这样的法案出台,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万一不幸出台,后续的司法解释和社会的良知或许还能为受害者提供一丝微弱的希望,但这将是法律体系的悲哀和文明的倒退。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虽然中国法学界一直是公知的重灾区,但立法这事也真不是普通大众能掺和的。很多人连基本的法律条文都看不懂——否则这社会上律师早就没饭吃了——在这里听风就是雨,还被人带节奏,只能说是蠢而不自知。

这件事情的起因是《民法典》草案中删去了“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这一规定,但是稍微理性一点的人请思考两件事:第一,是否法律中删去某项条款就一定意味着此事合法?好比说法律中是否一定要单独规定“禁止欠钱不还”,才能说明欠钱一定是要还的?删去“冒用证件无效”就表示“冒用证件有效”?第二,原来的《婚姻法》中本来就没有“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登记是无效婚姻”的规定,此条规定是《民法典》中新加入的。那么,在过去几十年里,因此导致了大规模的“被结婚”事件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删去这条规定的根本原因是法律实践以及与其他法条规定有所冲突。

首先说法律实践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同时也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情形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跟撤销婚姻虽然都是宣布以前的婚姻作废,但实施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无效婚姻无需申请,只要发现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即可被视为无效。但被胁迫的婚姻,需要当事人自己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因为婚姻无效的四个条件是完全客观的,法律规定20岁结婚,你在20岁前一天登记,那就是不合法。但是,婚姻中的胁迫与否是无法由外人来进行鉴定的——或许某人天天被老公家暴,但人家就是不愿离婚,法律也不能强制别人离婚。所以,申请撤销婚姻就必须要本人来进行操作。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到底会导致什么样的问题。现实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身份证伪造或者变造成他人身份——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种是伪造或者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人。在这两类情况中,第一类最为常见。我们拿比较常见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来结婚的案例来说,假如说A冒用了B的证件跟C结婚,那么法律承认的只是B和C的婚姻,而不承认A跟C的婚姻。也就是说,在法律上B和C的婚姻本来就是无效的,而真正应该被规定无效的是A和C的婚姻。具体到法条上来讲,就算要把这条法律写进去,也应该是“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这种情形,而不是“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这应该是个最简单的逻辑问题吧?除此之外,如果某人将身份证伪造为一个不存在的人——既然这个人不存在,婚姻自然也就是无效的。

从法律实践来看,虽然现实中冒用身份的案件很多,但有大量的案件中当事人并不是被欺诈和胁迫的。比如,在很多农村地区经常性出现年轻人谈了几年恋爱想结婚,但年龄不够,于是其中一方直接冒用自己亲属或者同村人的身份信息结婚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双方虽然冒用了他人的信息,但彼此之间都了解这个情况,这种婚姻不属于欺诈。当然,这种婚姻有效与否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认为删去这条规定就是坑害女性?因为大多数人根本分不清无效婚姻、撤销婚姻跟离婚三者的区别,这特么是典型的弱智啊!!!!!!!!!!!!!!!

举个例子,如果一男一女两个人谈恋爱,之后男方冒用他人证件结婚。若一年之后女方发现异常,接下来会怎样?如果这段婚姻按无效婚姻处理,那么这两个人只不过是同居了一年。只要不涉及钱财,那么女方就不能向法院申请任何法律救济,也不能认定这段骗婚属于犯罪(当然,冒用他人身份那事另说)。什么叫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意思就是当这段婚姻从来没有过,由此在现实中产生的一切均不能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啊!!!!!!!!!!!!!!!!

当然,反过来,女方骗婚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脑子,脑子,脑子啊!!!!!!!!!!

(补充一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跟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是两回事。同时,骗色在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是诈骗。举个例子,我说我是中央某部委部长的儿子勾搭了一个姑娘,之后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好了房,跟姑娘上床,这事法律不管。但如果我捡到了这位部长儿子的身份证,并且用其身份证开房跟姑娘上床,法律同样不管上床这事,但我会因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而被处罚。)

对此,有研究者总结了将身份欺诈认定为有效婚姻的几个好处: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欺诈他人,登记结婚的,认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几个好处:
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与人结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击。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就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而后随意离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更严重的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还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不承担重婚犯罪的责任,从而逃避法律打击。
二是认定婚姻成立,也不会妨害被欺诈一方的法律救济,一方发现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途径解决,有救济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如果欺诈结婚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
三是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滋生这种婚姻现象增加,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四是承认欺诈婚姻成立,并不是保护欺诈人,而是保护被欺诈人,使更多的受欺诈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可使欺诈者得到相应处罚或制裁。可见,从社会效果来看,承认这种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你们还坚持认定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有效,就请继续坚持吧。

第二点,再说说立法层面的问题。

抛开刚才所提到的双方都知道冒用身份这事,但彼此都不在意这种常见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一方是出于欺诈的目的而冒用他人身份,这种行为其实属于婚姻欺诈的一种,而我国对于婚姻欺诈的认定与审判是有着比较充分的经验的。还是直接用一段研究者的话来解释吧: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
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总的来说就是,将冒用身份这事放到现行的司法实践中也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要修改法条,也应当是单独列一条有关婚姻欺诈的法条,而不是将其加在婚姻无效的主张下。另外也请记住,没有一条法律是完美的,法条的删除和添加都是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每一条法律能够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必然会让另一部分人逃脱惩罚。现在所讨论的这条法律就是典型。

就本法条来说,如果这样可以认定婚姻无效,固然能为某些人提供方便,但也无疑是为假结婚和骗婚开了绿灯:

假结婚:假设某地规定已婚人士才有购房资格。在过去张三只能通过和李四结婚的方式来购房,这样虽然也能买到房,但至少会留下结婚记录,于是有些人就不得不打消钻这个空子的主意。但是,如果这一法条通过,张三完全可以让李四拿着王五的身份证来结婚,最后张三也买到了房,双方也都没留下结婚记录,这不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吗?

同样的道理,比如以后或许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人为了偷渡办签证方便,会在国内找个人结婚——在结婚时他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这样,因为已婚身份,办理工作签证会容易很多(如果对方能带个孩子那就完美了)。几年以后,这个人留在了国外,而配合他结婚的这个人则可以说我不知道他当时用了假身份,你们要把这婚姻判无效啊。

骗婚:骗婚也是类似的道理。如果这类婚姻可被认为无效,那有些骗婚想法的人可就爽翻了……

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是没有漏洞,但我以为把这一法条加上固然可以弥补旧的漏洞,但同时也会产生新的漏洞。至于到底要不要加,实际上需要各方的博弈和权衡。普通人在思考法律时的思维都是单向的,比如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好不好?老百姓肯定说好。但人贩子一律判死刑,那些被拐卖的孩子还能不能救回来?这一点很多老百姓是不考虑的,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情绪。

另外呢,对于很多SB动不动就张口闭口移民的,请您赶紧滚,别在这儿浪费粮食了。不过我得实现跟你们这群人说一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会把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视作无效婚姻,部分国家会将此作为“误解”因素列入可撤销婚姻中。至于到底怎么规定的,自己没事的时候多看看,省的去了国外再被老外骗炮。

最后以一个好玩的例子来结束吧:

有A和B两个人本就认识,A跟B互相交换身份证和户口本去找人结婚。在婚姻中,两个人牢牢记住不动钱的原则,不骗女人钱,也不触及犯罪。几年之后,A和B告诉自己的配偶说我的身份是假的,所以咱们的婚姻是无效的。这样,两个人都过了几年的舒服日子,而且还都是未婚,岂不美哉?




PS:

评论里的傻逼法盲基本上等同于女权癌。

也别说是我在贴标签,现在的法盲也特么还真不在少数。

去看这人的回答,重复来重复去就是那么几句话,跟古墓派公知一个德行。

看看他说的都是些什么JB玩意儿:

这条如果改了,那就意味着你再反婚不婚都没用。买个手机号都要拿证件的时代,结婚不需要证件,只要伪造了你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你就成功被婚了。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双方应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我就想问一问这位SB,你知道什么叫“男女双方一同登记”吗?你想跟吴亦凡结婚,吴亦凡不来现场,你拿个吴亦凡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我结个婚看看?

同时还恭喜你喜提:“家暴免责,被杀减刑,共同债务,分享财产”豪华套餐。

《反家暴法》2015年就通过了,你特么是从大清穿越过来的?

接下去,是不是家里父母可以随意卖女儿了?户口本一给,收几十万彩礼,然后你就被婚了,婚姻还是有效的。以后一个陌生油腻老男人抓着你不放“老婆,跟我回家”,你大喊“我不认识他”,逃跑?报警???他淡定地拿出结婚证“这是我老婆,闹脾气呢”,然后你就被卖了,都不需要警察叔叔来了。

还是前面那句话,女方不来民政局能给你办结婚证?

至于离婚,离婚还得要有冷静期??? 这中间各种私刑各种软禁家暴舒服舒服,可以的!可以的!可以的!能活着把婚离了都是命好!!!

中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就是借鉴英美等国关于离婚的流程规定。虽然国外不叫离婚冷静期,但性质是一样的。比如美国就规定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你特么怎么不说美国有五年的离婚冷静期呢?

更特么可笑的是,这人转发的公知律师的话本身就打脸:

他说离婚冷静期会因为财产反悔率高而引发大量离婚诉讼??

财产反悔率高本身就说明双方没有协商好。就算是真离婚了,后面肯定也是一堆扯皮的事。在现实中,因为一闹情绪直接离婚,之后又开始翻旧账、打官司的案例不胜枚举,最终也还是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如此,凭什么就认为大家闹一下过去就完事了?

当然,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没有问题,但如何修改法律绝不是连法条都读不懂的法盲来决定的。

最后再说一个很多SB女权博主吐槽的“被结婚”的问题。

请各位试想一下,如果他们所说的“被结婚”现象出现,那就意味着某一天我在街上捡到了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有个漂亮的小姐姐的身份证。于是我兴高采烈的拿着她的身份证和我的身份证就去民政局登记了。之后,我按照地址找到小姐姐的家,跟她说“老婆跟我回家”。

你觉得这事可能吗?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