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警方通报 「男孩被狗攻击致死」,称涉案犬未办理相关证件,主人已被刑拘,将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
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发生了。近日,警方通报了“男孩被狗攻击致死”事件的调查结果。通报中提到,涉事的犬只并未办理相关养犬证件,而犬只的主人已经被刑事拘留。这起事件的发生,无疑给无数家庭敲响了警钟。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这名犬只主人将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详细解读。

一、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犬只主人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行政责任,更有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其行为与死亡的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这起事件中,关键在于判断犬只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虽然狗主人可能并没有主观上想要杀死男孩的意图,但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预见”并“疏忽大意”的程度,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是否存在未履行管理义务? 动物伤人案件中,宠物主人的管理义务非常重要。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主人明知其饲养的犬只具有攻击性,或者在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例如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未能尽到有效的管理和约束义务,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犬只的攻击性与主人的认知。 警方通报提到“涉案犬未办理相关证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主人对饲养犬只的随意性,可能对犬只的习性、潜在危险性没有足够重视或了解。如果这只犬在此之前就有咬人或者攻击行为的记录,而主人仍然放任不管,那么主观上的过失程度会加重。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 在公共场所饲养犬只,尤其是大型犬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法律通常有更严格的规定,例如必须牵绳、禁入某些区域等。如果事发地点是公共区域,而主人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其过失责任会更加突出。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犬只主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责任:未办理养犬证件的处罚

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涉案犬未办理相关证件”。根据我国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或相关法规,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罚款。 通常情况下,未办理养犬证件的处罚会是警告或者罚款。罚款的金额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可能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没收犬只。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犬只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风险,管理部门也可能依法采取没收犬只的强制措施。
吊销养犬许可证(如果之前有)。 虽然本案中犬只未办理证件,但对于其他违法饲养行为,例如遛狗不牵绳导致伤人事件的,也可能面临吊销养犬许可证的处罚。

三、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犬只主人对受害者(或其家属)都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园管理人或者遗弃、逃逸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即便不是烈性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是独立的,即使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受害者家属仍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犬只主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如果男孩在被攻击后接受了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
死亡赔偿金: 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虑到这起事件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打击,他们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社会责任与警示意义

这起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追责,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警示。它再次提醒每一位宠物主人,养狗不仅仅是享受陪伴,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要按时为犬只办理登记、注射狂犬疫苗等手续,这是最基本的法律义务。
重视犬只的习性管理。 了解自己饲养犬只的品种特性和潜在风险,对有攻击倾向的犬只,务必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如佩戴嘴套、禁入公共场所等。
文明养犬。 在公共场所,务必做到“一人一犬”,全程牵绳,主动避让行人,并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这是对他人尊重的表现,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体现。
加强公共安全意识。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都应提高对动物伤人事件的警惕性,一旦发现有危险犬只未按规定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总结

在这起悲剧中,犬只主人因其疏忽大意,不仅导致了一条年轻生命的逝去,也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法律后果。他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行政处罚,如罚款等。更重要的是,他还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事件的发生,应当促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动物管理和公共安全问题。每一位宠物主人都应该引以为戒,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通过法律的制裁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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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很少听说狗咬死了人,狗主人坐牢的?就该多宣传这些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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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已经“妥善控制”?

不该扑杀?

不该扑杀?

不该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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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13 岁男孩失联 3 日被发现遗体,太令人痛心了。本质上,应该由爱狗人士来承担责任。

我们不能孤立地去看待这个事件,而要把所有事件用联系的观点去审视。

爱狗人士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炒作所谓的《反虐待动物法》和《动物保护法》,其真实用意就是提高狗的地位。不管这些动保人士嘴上说的天花乱坠,我们要看清本质,这就是率兽食人。

男孩被恶犬咬死事件,就是爱狗人士不停地提高狗权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包括之前的卢孝林女士被逼得跳楼,也是同样的原理,都是狗权提高所导致的结局。

历史上晏子曾讽刺齐景公的爱狗行为:“鳏寡不恤,死狗有祭。”

连古人都有朴素的以人为本思想的萌芽,没想到今天的爱狗人士却硬要开历史的倒车,去追求所谓的狗权。

大家来看一下恶犬伤人的统计数据吧,每年已经达到惊人的数千万。

爱狗人士强行设置了虐待动物这个议题,是非常高明而狡猾的。

本来的议题应该是猫狗一年伤人四千万怎么办,狗奴却设置了一个议题虐待动物怎么办,然后吸引了一大堆人去研究怎么预防虐待动物,这就是狗奴这一招的狡猾之处。爱狗人士完全是在转移话题。

在中国的主流唯物主义哲学体系中认为只有人类有意识,而动物和物体都没有意识,都是客体。

所以虐待的对象只能是人,不能是物(包括动物)。

而动保人士的理论基础其实是唯心主义哲学,他们认为动物也有意识,所以把动物也强行规定成能被虐待的对象。

所以关于虐待这个词语概念的争论,其实就是唯物主义哲学与唯心主义哲学的一场生死决战。

动保人士热衷于搞反虐待动物法,也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彻底推翻中国目前主流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

以后在遇到动保人士鼓吹所谓的动保立法的时候,大家就要直截了当地指出他们【强行制造议题】这个最大的问题,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动保人士的话语体系中打转。

必须指出:《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虐待是指用残暴狠毒的手段对待其他人。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可见,虐待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动物。虐待动物,是爱狗人士无中生有的概念。

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虐待动物】本身就是个伪概念,是个不值得讨论的人造议题。

现实中真正需要关注的话题是:每年狗伤人已经达到了数千万,如何解决狗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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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恶犬害人,关键在于建立长效性的规则。

河北有个小男孩在家附近被恶犬要死,

三天之后才被发现,

想想现场都觉得惨不忍睹;

无奈时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复生,

只有亡羊补牢

进行制度性建设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对此大肥有三点建议:

一、发动人民战争防患于未然,

将流浪狗、无证、不拴绳的狗视为野犬,

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群众

对于野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扑杀;

二、确定管理问责机制,

对于犬伤人事件要明确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是违规养犬造成的伤害要倒查治安管理部门的责任,

是野犬造成的伤害要追究相关地区管理机构的责任,

这些部门如果没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就要负受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三、明确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养犬管理造成伤害性事故,

应该视为狗主人的故意伤害。

希望您能帮忙转发、

点赞,每次一次转发

可能都会救回一条活生生的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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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的矛头可能指错了方向,狗咬死人就反对养狗,有人开车撞死人就反对汽车?马踢伤人是不是也禁养?我想问的是:养恶狗的人必须负责任,但是当地管理部门应当负什么责任?有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没道理这种事谁都不管,出了问题谁都不负责吧?那此人养几只老虎是不是也无所谓?

狗,是狼进化出来的,分几千上万个品种,对于犬类的管理,早该有所作为,而不是一片喊打喊杀声中满街抓流浪狗,一阵风似的,平时疏于管理,不闻不问不痛不痒。

这个养狗的人的确该死,但是养几条恶狗没人管,是不是有不作为之嫌?这是一个问题。

你骂,也要骂对人,大多数养狗的人也希望规范,就好比大多数的司机愿意遵守交通规则。我所在的城市,三年前满街抓狗,然后不了了之,去年开始强制植入芯片,指定了两家打疫苗的宠物店,价格高的离谱,两个老板挣得眉开眼笑,然后又不了了之,你为什么不去批评那些不作为的人呢?

今天咬死一个孩子,满网都在痛骂养狗人,你把狗杀绝了,低素质的人也能死绝么?

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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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不是人类的朋友吗?哪有朋友咬死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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