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宗明义亮结论:不是。
我们先看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基本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是怎么表述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在这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是将“企业”和“公司”分别列举的,而不是将“企业”作为“公司”的上位概念。此处的企业,指的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工业企业,他们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一样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主体。
另外,国务院国资委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通知第三条明确写明了: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U05:239号)的规定办理。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国有全资企业”的表述,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股东或出资者,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尽管该企业有多个股东或者多个出资者,但层层追溯后,实际的股东或出资者仍然只有国资委一个。
当然,在《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一个bug,就是它表述全资性质的国企时,用的是“国有全资企业”这一概念,表述独资性质的国企时,同时用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这两个概念,难道“国有全资公司”不能进行无偿划转?这个不太科学……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并非只能划给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全资公司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公司在无偿划转时没有本质区别 ,应当是包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