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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边球。
美国是传销祖师爷。美国人对传销的定义是客户传播式销售,即让客户帮助销售者进行销售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客户间传播。侧重点在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具备客户和销售中间人的双重身份。美国的传销并非一定犯法,只有构成诈骗(即无实际商品,或者商品数量、质量严重不符等)才能以行骗的罪名定罪。
到了中国,传销的定义有所演化。中国刑法打击传销活动的着眼点在于传销活动的组织性。即,单纯吸引客户帮助销售者进行销售的行为并不会直接构成传销类犯罪,你还必须发展下线,建立成规模的组织,具有明显的上下层级关系,你才会构成传销类犯罪。但是相应的,中国放宽了“必须构成诈骗”才能定罪这一限制,明文规定,传销是可以“假借市场营销为名”的,即传销可以表现为市场营销活动的形式。只要你建立了上述组织关系,即使你组织认购的是正规合法的真实的商品(现实或未来的),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说模棱两可,要看你弄出来多大的规模,以及弄出来多少组织性。虽然一开始你可能没想建立什么组织,但是后来你发现这种收入方式不错,于是你组织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上下级关系也慢慢生成。到时候根据你的具体情形,法官可能有他自己的一个内心判断。所以我的建议是尽量避免这种活动,毕竟被判刑的风险任何人都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