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安全喷淋和洗眼器装置的设置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法规标准: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
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1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1 .应用范围和设置场所
1.0.1 化工厂、石油化工厂的人身防护应急系统包括安全喷淋洗眼、防护面罩、应急氧气呼吸系统、专用药剂、机械损伤保护等,本规定只对安全喷淋器和安全洗眼器的设置作出规定。
1.0.2 具有对人体有灼伤(俗称腐蚀),对人体皮肤(包括粘膜和眼睛)有刺激、渗透,容易被皮肤组织吸收而损害内部器官组织(俗称有毒)的化学品的化工装置,要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习惯称安全喷淋洗眼器)的人身防护应急的措施。
1.0.3 设置场所和位置
1.0.3.1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与可能发生事故点的距离,与使用或生产的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及其温度有关,通常由工艺提出设置点和要求。
(1)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区域内,包括装卸、储存和分析取样点附近、安全喷淋洗眼器按20^-30m距离设置一站。
(2) 在剧毒、强腐蚀及温度高于70℃的化学品以及酸性、碱性物料的生产和使用区内,包括装卸、储存、分析取样点附近,需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其位置设置在离事故发生处(危险处)3m-6m,但不得小于3m,并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以免事故发生时影响它的使用。 1.0.3.2 化学分析试验室中,有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试剂,并有可能发生对人体损伤的岗位、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3 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4 安全喷淋洗眼器应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多层厂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附近或靠近出口处。
4.4.2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5.7.10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
5.10.1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5.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洗眼器设置的一般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