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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美国多家律所对拼多多发起集体诉讼? 第1页

  

user avatar   linjian03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 @Three诗睿 的回答,补充一点中国的情况吧。


美国律所对拼多多发起集体诉讼,中国律师也对拼多多群起而攻之。


最近有做商标法的朋友,突然接了好几个案子,都是关于拼多多的。


原因也很简单,什么“【ViVi】手机”“【小米新品】电视”“【趄能】洗衣液”,不管黄铮如何辩解“山寨不是假货”,都妥妥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在于“发现侵权事实”。


因为侵权商品通常不上网,主要依靠各地方的“调查员”发现假货,导致企业打假成本居高不下,知名企业苦不堪言。


现在好了,拼多多搭上了“互联网+”的东风,大家突然发现:过去隐藏在犄角疙瘩的山寨货,一下子好像都到拼多多来了。


在拼多多上市之前,很多人对这个app还一无所知。


在拼多多上市之后,法律界一下子都知道了拼多多。


做商标法的律师看着拼多多,口水都流出来了:


第一,过去要付好多钱去调查,现在拼多多都免费帮他们找好了,这是什么精神?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雷锋精神啊!


第二,过去卖山寨货,经常碰到人家赔不起钱的情况,法官也担心把企业弄死了,判赔很谨慎,现在有拼多多托底,终于可以狮子大开口了!


第三,过去线下侵害商标权,要跑到侵权行为地去起诉,有差旅费不说,案件成本也提高了,现在在网上售假,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在拼多多所在地(上海)起诉,比如我朋友近期就准备起诉20个案子,过去没一两个月案子都立不上,现在可以一次性立上。


总之,商标律师们感动呢啊!总算是搭上互联网+的东风了!而且还不是他们买单,而是全程由拼多多买单!拼多多在花自己的钱,给全国人民上《商标法》课!


未来一段时间,针对拼多多的商标侵权诉讼可能会爆发,如果有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商标律师一定集体提名“拼多多——黄铮”!


user avatar   threeshi-ru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昨晚看到了新闻,瞬时许多律师微信群众说纷纭,然而看起来好多说法都是言不及义,由于错误的信息传播对同仁以及民众有害无益,因而就此“美国多家律所对拼多多发起集体诉讼”事件做一些美国法律维度上的解释很有必要:


1.拼多多被集体诉讼的直接原因是该司股价大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不是大家所想的假货和山寨货(但假货和山寨货是导致中国上海工商局调查从而使股价大跌的原因),额外地美国允许合法做空——所以你懂的,相关方对拼多多虎视眈眈;


2.诸如Rosen Law Firm、Pomerantz LLP非常擅长集体诉讼,细心的法律从业者和民众会发现这些律所基本都会以被诉公司发表了严重失实或误导性的声明、或并未披露相关信息为由提起——上海工商局调查拼多多的信息,拼多多可能涉嫌未披露这一信息给投资者(隐瞒了可能帮助投资者避免损失的信息);


3.就集体诉讼而言,美国这些律所往往采取风险代理的模式,律师团队先垫付进行索赔和诉讼的全部费用,诉讼风险都由律所承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则无须承担风险,也不用花钱,所以大家基本都会蜂拥而上——也就是说成功索赔后律所才能拿到律师费,投资者基本等着胜诉拿钱就行;

投资者要做的仅仅是填写下面这类表格,等律所联系即可:


4.全世界的投资者,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只要购买美交所挂牌的拼多多的股票,都可以参与赔偿分配(意味着购买拼多多美股的中国股民也可以参加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索赔)——这受到美国证券法的保护,当然,是需要在期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不过如上一条所说,投资者只要填了上述那类表单,等律所联系就成;


5.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准据法一般是1933美国《证券法》或1934《证券交易法》。

据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拼多多要在美国上市,就必须进行“充分而公正”的信息披露——所谓信息披露,就是拼多多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财产、业务、管理等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种信息披露的要求不独在上市前,即使在拼多多上市后,仍必须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持续披露重要信息,同样不得误导陈述、虚假披露、隐瞒事实。

笔者按:以上的所谓披露重要信息,意味着普通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买登记证券之前应当被合理告知的信息。


6.不唯拼多多,当年很多上市企业都遭遇过集体诉讼,而拼多多被起诉,并不代表其一定会在此类集体诉讼里败诉——但是背后仍然折射了拼多多存在公司治理和风控问题(拼多多的问题不赘述);


7.接上条,这些代表投资者提起集体诉讼的律所要想胜诉,需要证明:

  • 拼多多对重大事实有虚假和误导声明的行为
  • 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 重大事实虚假和误导声明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拼多多要有主观故意
  • 拼多多不适用美国法律规定的一些免责事由

8.集体诉讼旷日持久,大概会持续2-3年,双方也可以在过程中达成和解——就集体诉讼而言,往往会导致被诉公司的市值进一步蒸发,所以很多时候被诉公司都会怂,所以无论应诉还是和解拼多多都会非常不好过(当然,估计拼多多会做个样子,表态要积极诉讼,但是在台下应该会通过谈判尽快达成和解协议以减少损失)。


原文载于正义网法律博客:


user avatar   pwifs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个月前写了一句抖机灵的回答,昨天爆出集体诉讼的消息后被戏称为“勿谓言之不预”。其实并不是什么“言之不预”,只是按常理做出的推测。但吐槽归吐槽,起诉归起诉,这桩诉讼案最后会怎么判现在可还不好说,并不见得拼多多一定就会输掉这场官司(虽然我挺希望它输的)。

之所以说是常理推测,因为这完全就是阿里被集体诉讼的翻版事件。

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这被认为是一份针对淘宝的白皮书,因为其中指称“阿里巴巴旗下最大的电商交易平台淘宝网的正品率仅37%”,同时指责阿里巴巴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有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等突出问题。虽然这份白皮书没挂多久就从官网消失了,但以此为切入点,紧接着在2015年2月份,阿里巴巴就遭到美国的几家律所发起的集体诉讼,起诉的主要理由就是阿里巴巴在IPO时隐瞒了重大风险,没有充分披露假货交易的影响,知情不报从而误导了投资者。

而这次拼多多的事件,起始于7月27号创维电视和媒体的发难,随后7月31号拼多多开发布会,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说已经开始着手调查,然后当天美国那边就提起了集体诉讼,反应速度之快比之阿里事件又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除了盛传的“钓鱼式上市”的笑谈,更要让人猜测是不是美国那边早早就埋了线人在拼多多里。

然而,对于阿里巴巴的这起集体诉讼在审理一年后就被美国的法院驳回;随后原告提出上诉,但在今年的6月 —— 拼多多上市前的一个月 —— 再度被驳回。驳回的理由很针锋相对,法官认为阿里并不存在虚假披露,也没有隐瞒风险,而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经向投资者充分说明了相关事由和风险。

那么阿里巴巴是怎么披露的呢?这就要去翻一翻2014年的那份招股说明书(Form F-1):

在风险提示(Risk Factor)部分的第一段,阐述整体经营风险时,就提到了“商家在平台上出售商品的质量风险”这一点:

随后在下文中另外花了两段的篇幅,单独就第三方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由此对阿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品牌风险,以及内部人员人员腐败和舞弊带来的风险,做了展开阐述:

看不清图请点击放大,或者可参见 Alibaba Form F-1原文 Form F-1

如果留心看上面的文字,阿里甚至不惜自暴家丑,告诉投资者在2008-2011的连续四年中,阿里巴巴或淘宝网都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贴上“臭名昭著”(notorious)的标签。正式基于上述“坦诚”(滑稽)的风险披露,法院最终认定阿里巴巴在IPO阶段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的义务,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这一事件中,起诉方原本最重要的主张之一,是怀疑阿里巴巴在2014年IPO时就已经知道工商总局这份白皮书的内容,但没有在招股说明书里指出这个问题。这一怀疑的来源是由于白皮书中宣称,为了配合阿里巴巴的IPO进程,工商总局刻意推迟了这份文件的发布时间,律师团由此推断阿里和总局之间早就暗通款曲。但这一点终究无法被证实,阿里方面一口咬死“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站上发布后,我们才第一次看到这份白皮书 …… 阿里巴巴从未要求国家工商总局推迟发布任何报告”(蔡崇信的原话)。在提不出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仅凭怀疑和推断来认可原告的这一主张的。

虽然最终胜诉,但当初阿里巴巴恐怕也是被这个案子吓出一声白毛汗(不知道那位拍板把白皮书挂上官网的主管官员最后又是什么命运)。作为业务模式高度相近、直面PK的竞争对手,拼多多绝无可能忘记这么重要的案例,在写招股说明书的时候也决不会漏掉类似的风险提示 —— 尽管具体文字怎么写、写到什么尺度是可以把握的,但终究是要写的:

(同样,看不清图请点击放大,或参见原文 Form F-1

比对一下两份Form F-1,我坚信拼多多在写招股说明书时必定是反复研读并学习了阿里的F-1,比如阿里说:

In 2008, 2009 and 2010, Alibaba.com, and in 2008, 2009, 2010 and 2011, Taobao Marketplace, were named as “notorious markets” in the annual Special 301 Report or Special 301 Out-of-Cycle Review prepared by the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拼多多说,我没那么大名气,还没被老美盯上过,不过我可以写国内的破事儿:

For example, in January 2018, we were required by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distributors of publications on our platform and to respond effectively to clai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甚至大概连遣词造句也秉持了拿来主义,比如阿里说:

For instance, we learned that in early 2011 and 2012 in two separate incidents, certain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sellers in order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Alibaba.com and Juhuasuan.

拼多多就说:

For instance, in early 2017, we found out that one of our employees had accepted payments from merchants attempting to rece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n our platform, and we reported such behavior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这算英文精读课的rephrase练习?)

但拷贝不走样的好处就在于,能以很低的成本把风险控制在特定范围内。如果法官认为阿里巴巴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那么拼多多也可以据此推断自己基本上很难因为这一条被告到。大约这也是为什么拼多多的管理层之前就曾公开宣称,其打击假冒产品的方式“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处理假冒商品的方式类似”,完全是“一切向阿里看齐”的做派。并且有了前车之鉴,相信拼多多的券商和律师也不可能不做任何面对集体诉讼的预案。这也是为什么我在一开始就说,拼多多不见得就会输掉这场官司。

当然,拼多多留给投资人的把柄也不止售假行为披露不实这一点,诸如“三亿人”这类荒谬的宣传语,说起来都是可以被拿出来敲打敲打的。根据目前的报导,提起诉讼的律师团也不是只揪着一个痛点,而是分工协作、四面包抄:

据了解,六家律所分工明确:Rosen Law Firm 声明调查原因是有人指控拼多多向大众投资者们发布具有极大误导性的商业信息;The Schall Law Firm 声明将调查拼多多是否涉嫌未披露相关信息给投资者;Pomerantz LLP 将集中调查拼多多及其高管是否涉嫌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 和 Bronstein, Gewirtz & Grossman, LLC 表示调查焦点将集中在拼多多公司及其员工是否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

引文来源:美国律师事务所发起集体诉讼,会给拼多多带来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律所中,Rosen、Pomerantz、Howard G. Smith、Gewirtz & Grossman 都参于了此前对阿里巴巴发起的集体诉讼,也都是在集体诉讼领域老吃老做的老油条。在刚刚经历了一次无功而返的诉讼后,如果没有几分把握,他们会这么积极迅速地投身需要自担风险的新战场吗?

但不管最后的判决是输是赢,或者花多少代价能达成庭外和解,上市五天蒸发50亿美元市值、上市五天就面临集体诉讼,都已经是抹不掉、不光彩的既成事实。从这一点来说,无论案子结果如何,拼多多都可以算是输了 —— 这也毫不意外,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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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截至美国当地时间8月4日上午,还没有哪家律所正式提交起诉状。根据新闻中宣称要发起集体诉讼的律所之一,The Rosen Law Firm 的网站通报,目前该所依然处于“调查潜在的证券相关诉讼”(investigating potential securities claims)阶段。(链接:Pinduoduo Inc.

这次多家律所计划发起的诉讼类型是投资人集体诉讼,按照The Rosen Law Firm的官方说法,诉讼依据是“拼多多涉嫌向投资者发布具有显著误导性的商业信息”(“... Pinduoduo may have issued materially misleading business information to the investing public.”) 这一点 @Three诗睿 在本问题的概括非常准确:不是因为涉嫌售假货本身,而是没有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售假货的情况,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披露了吗?

我们看看拼多多的招股说明书(上图为节选部分,链接:sec.gov/Archives/edgar/)。在风险提示部分,招股说明书写道:

公众对于我方出售假冒,未经授权的,非法的,或者侵害他人权利的产品的认识,或者关于我方或者我方平台上的商家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客户服务的认识,即使事实不正确,或者基于孤立的事件,也可能损害我方声誉,贬损我方品牌的价值,危害我方已经建立的可信度,对我方吸引新用户或者留存旧用户带来不利影响。
Public perception that counterfeit, unauthorized, illegal, or infringing products are sold on our platform or that we or merchants on our platform do not provide satisfactory consumer services, even if factually incorrect or based on isolated incidents, could damage our reputation, diminish the value of our brand, undermine the trust and credibility we have established and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our ability to attract new buyers or retain our current buyers.

用人话来说,就是拼多多已经提醒了投资者:我们可能因为涉嫌售假而惹上麻烦。

这样的披露充分吗,足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吗?

这个问题当然要由法院来回答,不过我可以指出一个具体的侧面:在另一起针对拼多多的,和商标侵权有关的诉讼中,原告律师宣称拼多多自2017年起已经在224起诉讼中成为被告(链接:Forbes Welcome)而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具体披露相关涉诉情况。这一说法的真实性当然有待法院查明,但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拼多多所面临的风险因素是真实存在的,并不是基于假设。

能打赢吗?

目前要预测案件走向,显然为时尚早。美国法律行业最为精英荟萃的领域之一就是“反集体诉讼”,被告可以层层设防,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抵抗。例如,在非常早期的阶段,被告就可以设法令原告团体不被批准。例如,可以主张原告团体缺乏典型性,具有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如购买股票的时间和价格不同,受到误导的方式不同,受误导和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不同等)。再例如,集体诉讼并非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手段,而且可能存在弊端(例如具有误导陪审团,造成赔偿金额计算过程的混乱的风险等)。有一篇可供公开阅读的论文探讨“打碎”原告集团的几种途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瞄一眼:scholarship.law.upenn.edu

打赢了,又如何?

对于投资者来说,正应了那句话,有便宜不占王八蛋,只需要向律所提供相关信息报名加入原告团,就能自动获得赔偿。

但对于具体一家企业的责任感,乃至于整个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业态来说,我个人持悲观态度。就说一点:还记得当年针对某颜色的教育类公司的股东集体诉讼吗? 到目前(2018年8月),并没有见到案件有实质性进展,相关报道仍然停留在2018年1月。

也只能静观其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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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价的天花板不是一个价格,而是一种状态。

什么时候,中国的发展基本到位不动了,深圳城市到极限了,大家不愿意来深圳了……那个时候,自然房子就到头了……否则,全中国的财富、人才、资源向着一个小地方集中,就是房子都是空的,也不可能便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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