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玩笑,我真的很喜闻乐见你的问题。
新闻里那些往楼下扔花盆、把火锅汤倒人脸上的熊孩子稍微长大一点就变成了你小弟,只不过不叫熊孩子改叫地痞流氓、混混人渣了!
并不是因为这些人天生恶劣,而是因为家长、长辈总是觉得“他还小啊”:
他那么小怎么懂得敲诈勒索呢?是“借钱”!
他那么小怎么懂得谩骂侮辱呢?是“嘴贱”!
他那么小怎么懂得暴力殴打呢?是“打架”!
感谢派出所!感谢人民警察!不是我们应该感谢,是你应该感谢,否则下一次没准就是监狱或者刑场见了。
另:最近知乎上比较火一个问题是关于学校里的那些小混混后来结果怎么样了?欢迎题主先睹为快。
你知道作为姐姐,推开家门,看见几个小混混蹲在家门口勒索我弟时候我的心情吗?你能了解弟弟被人渣拿着刀对着要50块钱,被追着骑着破自行车绕着环城路骑了一下午的心情吗?我弟那个时候还是一个热心肠憨厚的小胖子,喜欢地理,也很聪明。
比较愧疚的是自己当时读高中,压力大时间少,回家也少,没有关心到弟弟。爸爸外出打工,妈妈朝五晚九。
你觉得就是勒索50块钱这么简单吗?是毁人一生,所以我希望像你弟这样的社会渣渣去死!
你告诉我是哪个派出所,
我去给他们送个锦旗表扬一下。
我觉得吧,公安干得漂亮,麻烦明盘那个省市县所,哪个同志承办的。我定做个锦旗给他顺丰过去!
玩知乎快五年了,第一次看到和警察有关的问题下是如此的一片警民和谐…………
纠正一下,你觉得这点小事,咋就立了案了呢,立了还不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规定如下: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已经把未成年人的入罪阈值调的那么高了,令弟还是被立案了,可想而知海面下的冰山有多大了……
还有,敲诈勒索也好,抢劫也好,只能是退赃退赔获得受害人谅解,而不是和解,虽然二者对量刑的作用差不多,但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
我手上也有个未成年人拔毛队的案子,我都由人到案查到别的区县去了,并案并了一堆……
嗯,我的案子受害人也出具谅解书了,但我还是没撤案,另外,检察院未检科也沟通了,检察官叫我查清楚后尽快报过去给她审查起诉……
你是不是觉得更扯?这特么才侦查阶段就跟检察院去谈了,检察院还站警察这边……司法药丸啊,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