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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应该限制工会的罢工权?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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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

(应该是写于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在最近半年内,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似事件,比以前有了显著的增加。全国各地,大大小小,大约共有一万多工人罢工,一万多学生罢课。这种现象值得我们严重地注意。这类事件在最近时期发生得比过去为多,有一些临时性的原因,但是这种现象决不应该认为只是暂时的。从根本上说来,在人民推翻了共同敌人,消灭了剥削制度以后,我国人民已经形成了新的伟大的团结。党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整个地说来,存在着广泛的密切的联系。人民群众从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和各项建树中,认识到党和人民政府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人民群众前进的向导。人民群众和领导者的根本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人民群众一般是拥护他们的领导者的。但是这不是说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没有矛盾。必须了解,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过去的矛盾,但是它本身又包含着新的矛盾。由于国内的敌我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露出来了。人民群众是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是体力劳动)而一般地难于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他们容易着重于从当时当地的局部情况去观察问题,容易重视目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比较难于了解建设中的困难;人民群众的领导者直接行使管理权力而一般地难于参加体力劳动,他们一般地比较能够看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比较容易疏忽各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切身要求。这两部分人之间是必然有矛盾的,但是这种矛盾是根本一致中的矛盾。人民群众的领导者愈是注意联系群众,保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群众路线作风,随时发现和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这种矛盾就愈小;如果脱离群众,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不解决或者不正确地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这种矛盾就愈大。但是从根本的性质说来,人民群众和他们的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而不属于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经验证明,人民内部的矛盾一般地都可以和应该在民主集中制的范围内,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也就是说,应当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因此,一般地说,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需要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一类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一般地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因此,我们不但不提倡这类事件,而且应该力求防止这类事件。事实上,凡是我们的工作作得较好、对群众的联系较好、群众的觉悟较高的地方,这类事件就很少发生。这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是由于我们的工作没有作好,特别是由于领导者的官僚主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党对于这种现象,必须从全面的认识出发,采取正确的方针和办法。从最近情况看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对待这类事件的方针和办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也有许多地方和部门的领导者对待这类事件的方针和办法却是错误的。他们不了解或者不愿意承认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而且往往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矛盾,用类似处理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以至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而在发生事件后避免采取错误的方针和办法,中央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有引起全党注意和统一全党认识的必要。
  (二)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
  为了使人民内部矛盾能够通过“团结—批评—团结”的正常方式得到解决,必须及时地了解和正确地处理群众对领导的意见和要求。官僚主义的领导者不但不注意去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在群众向他们提出意见和要求之后,也是拖延敷衍,不去积极解决那些必须解决和可能解决的问题,甚至采取欺骗办法和压迫办法。这种官僚主义现象必须坚决克服。克服官僚主义需要加强由上而下的领导,同时需要动员群众的力量,实行由下而上的监督。在工厂和学校中扩大民主,是依靠群众克服官僚主义的有效的步骤。
  在工厂方面,应该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党委应该领导工会、青年团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且领导和督促工厂行政部门正确地、迅速地处理和给群众以答复。各地应该在企业中积极试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它的职权大致可以初步拟定如下:
  (1)听取和讨论厂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和讨论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技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和实现这些计划的重要措施,定期地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且提出建议。
  (2)审查和讨论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费、劳动保护拨款、工会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经费开支;在不违反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的条件下,可以就上述范围作出决议,交企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执行。
  (3)在必要的时候,向上级管理机关建议撤换某些企业领导人员。
  (4)对上级管理机关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如果上级管理机关经过研究仍旧坚持原有决定的时候,就必须贯彻执行。
  党委必须正确地处理国家、人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同本单位群众的局部和暂时利益的关系,应该正确地表现职工群众的意志,又要力求使它不致作出错误的、不能执行的决议。如果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是错误的、不能执行的,应该由上级领导机关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纠正。
  在学校方面,虽然不能由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执行监督的任务,但是学生会、教职员工会、青年团组织和党的支部会议都应该能够充分地自由地对学校工作提意见。在有民主党派的学校,应该尽量吸收他们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并且注意随时征求他们关于改进校务的意见。为使听取群众意见的方式成为固定的制度,各学校可以在每学期指定一定的时间专门让学生和教职员提意见。对于群众所提的意见,学校行政当局和党委应该迅速加以讨论,迅速给予答复。凡是应作而又可能作的,应该接受执行;凡是不应作和不能作的,应该向群众公开解释,不要随便许愿;凡是自己不能解决的,应该向上级报告请示。
  上级组织在调查工厂学校情况的时候,除了听取行政当局和党委的意见以外,必须注意听取职工、教师和学生的意见。职工和学生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推派小型的代表团到任何上级组织去请愿,或者向上级组织派来的人员请愿,应该认为是完全合法、完全正常的行动,不得作为“闹事”看待。
  (三)为了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的发生,除了扩大民主以外,还必须加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也是反官僚主义的任务之一。思想政治教育近年受到忽视,这种情况必须加以改变。不少官僚主义的领导者在工作中不努力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不作群众工作,不了解群众的情况和情绪,单纯依赖行政力量的强制和物质利益的刺激。我们必须彻底地批判和纠正这种官僚主义态度,切实加强在群众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地注视群众的思想动态,认真解决群众中的思想问题。
  由于我们在工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而工人队伍又增长很快,一部分工人忽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倾向有了发展。在学生和知识分子中,埋头业务不问政治、斤斤计较个人生活地位和其他不正确的倾向也逐渐抬头。应该针对这种情况对群众进行教育,使群众深刻了解我们的工作和学习都是为了一个崇高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和准备实现共产主义,而为了达到这个远大的目的,就必须经过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应该通过生动的事实教育群众,使群众觉悟到我们现在的生活比过去一般地说来已有相当大的改善。但是由于我国长期落后,不可能在短期间把一切问题都解决,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求得解决。本单位的领导人员和高级机关的领导人员都必须经常向群众作报告,同群众谈话,讲解为群众所关心的当前问题。在这些讲话中,必须采取老实态度,对群众说真话,不要夸大事情的有利方面而隐瞒事情的不利方面。不要随便许愿,使群众在诺言不能兑现时感觉失望受骗。应该把困难的情况、原因、性质和解决办法告诉群众,领导和动员他们共同克服困难,使他们对困难有准备,对前途有信心。应该使群众了解,我国目前还处在由落后的农业国逐步变为先进的工业国的过渡时期,国家财力有限,干部经验有限,人民生活中的许多困难和建设工作中的许多错误缺点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认为在全国解放后的短短几年内,什么事情就都可以做得十全十美,社会和个人的各种需要就都可以完全满足,这纯粹是一种没有根据的幻想。而且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后,生活也仍然会有困难,工作也仍然会有缺点,人民内部也仍然会有矛盾。但是这种困难和缺点本质上不同于剥削制度,它们是完全能够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克服的,人民内部矛盾本质上不同于敌我矛盾,也应该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为了便于教育和动员群众,为了加强同群众的团结,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注意同群众同甘共苦,在艰苦奋斗方面起模范作用。
  经验证明,尽管很多工厂和学校的条件都有困难,工作都有缺点,但是只要领导人员注意发扬民主,注意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注意思想政治工作,这些地方的群众的意见就比较少,闹事的现象就更少。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群众是信任和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他们是愿意为了将来的理想而忍受暂时的困难的。如果各个单位认真克服官僚主义,扩大民主,加强教育,我们就一定能够避免罢工罢课等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同群众的联系就一定可以不断地巩固起来。
  (四)但是如前所说,在全国的领导人员中,不愿意接受教训改变作风的官僚主义分子总是有的。他们既不联系群众,又不给群众以享受民主权利、按照正常方式提出批评建议的机会;群众中有了问题,他们既不解决,又不解释,甚至采取种种错误办法对待群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会把群众逼到非闹事不可的地步。因此,就全国范围说来,少数的罢工罢课和群众性的游行请愿一类事件的发生还是完全可能的。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应该是:(1)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第三,有些理由不充足、有违法行为的群众闹事,固然是坏事,同时也是好事,因为党可以利用闹事的过程教育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并且帮助群众分清是非,提高觉悟,从而使人民内部矛盾得到一种调节。如果群众中有坏分子从中煽动,也可以使这种坏分子在斗争中暴露和孤立。至于理由充足、没有违法行为的那些群众罢工罢课游行请愿,从根本上说来,则不是坏事,而是好事。(2)因此,群众既然要闹,就应该让他们闹够,不要强迫中止,以便使群众在闹事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作为补偿平时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的一种手段。但是必须劝告群众不可采取违法行动(如打人、关人、破坏公共财物等)。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但是除非发生重大破坏行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得捕人,不得以军警包围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暴力。(3)对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是接受其中正确的可行的部分,对目前作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批判。既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继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能实现的东西,或者使闹事者特别占了便宜,给他们以别人在同等条件下所不能得到的待遇。对行为极端恶劣、引起公愤的官僚主义分子,应该给予应得的惩戒。(4)在事件平息以后,应该认真地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教育,一面健全民主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以达在新的基础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目的。凡是犯了错误的都应该指出他们的错误,使他们得到教训。但是一般地不要挫伤广大群众的情绪,也不要挫伤好干部的情绪。对于闹事群众中的领导分子,如果行动合理合法,当然不应该加以歧视,即使犯有严重错误,一般也不应该采取开除办法,而应该将他们留下,在工作和学习中教育他们。对于抱着恶意煽动群众反对人民政府的坏分子,应该加以揭露,使群众彻底认识他们的面目。对这些分子中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应该给以适当的处罚,但是不应该开除他们,而应该不怕麻烦地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至于确实查明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严重违犯刑法的凶犯,则应该分别情况,依法办理。
  在群众闹事的问题上,党委和党员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无论行政负责人是否党员,党委对于行政方面的意见都应该用正常的方法提出,并且应该向群众宣传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提出和解决问题。党委和党员个人都不允许主动地领导群众里闹事的办法反对行政当局。(2)在群众已经非闹事不可的时候,党委应该指定一部分党员甚至全体党员参加,以便掌握领导,联系群众和教育群众,不使群众被坏分子引向错误道路。党员应该积极支持群众的真正合理的要求,而不要为官僚主义分子的恶行和上级的错误措施辩护。但是党员不应该提出无理的要求。如果群众中有人提出无理要求和反动口号,应该加以批评和驳斥。(3)党员在群众闹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随时向党的领导机关报告请示,按照领导机关的指示行动。如果违犯纪律,应该分别情况,慎重处理。一般地着重教育,除情况特别严重者外,不要轻易开除他们的党籍。以上原则也适用于团委和团员,但是对于团员错误的处理要更加从宽。
  (五)各级党委,特别是省、市和自治区一级的第一书记,对于了解工厂、学校以及报纸、刊物的思想政治动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这些方面的具体问题等项任务,应该立即抓起来,并且教会地委、县委两级和城市区级第一书记抓起这些工作。不应该只委托宣传部长、文教部长、教育和文化厅、局长这些同志去做而自己不去管它们。
  (六)为了总结经验,取得教训,各地应该将最近时期所发生的各种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事件的起因、经过和处理情况写成材料,加上评论,发给干部阅读讨论并报告中央。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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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不是只存在于历史课本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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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

新宪法不再保留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比较妥当的。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我们现在已经开始治愈十年内乱所造成的创伤,国家生活已经恢复了稳定而健全的状态,实现四化是当前和今后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罢工是不利于我们顺利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的。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发展起来。五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充分说明,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如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国营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等方面,不仅比1975年和1978年宪法有很大准化,而且同较为完善的l954年宪法相比也是前进了一大步。工人群众完全可以采用罢工以外的其他途径,例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达到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反对企业领导方面可能产生的官僚主义弊病,促进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的经营管现的合理化的目的。
在我国的历史上,不仅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没有罢工自由的规定,而且1954年宪法也没有这一规定,这并不表明,这些宪法不重视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开始规定有罢工自由,但正是这部宪法在我国是最不重视保障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部宪法。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条件下,宪法是否明确规定罢工自由决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是否享有充分的民主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我们国家性质、具体国情出发,从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出发,对这点是很容易理解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国家政权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工人阶级组织罢工,是争取工人的福利和权利,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直至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讨论罢工问题时,不能不考虑两种社会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一基本事实。
1921年,列宁在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一文中曾非常深刻、全面地论述了工人罢工的问题,他的基本思想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需要采取罢工斗争来推翻旧政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由于国家机关中还存在官僚主义,劳动群众在政治上不开展,或者反革命分子从中挑拨等等原因,发生罢工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从“无损于其他部分工人和无损于工人国家及其整个经济发展”的利益出发,调整工人阶级个别部分同工人国家个别机关之间的磨擦和冲突,其“唯一正确、合理和适当的方法”,应当是“进行谈判”或“向上级国家机关申诉”。很清楚,列宁在这里完全没有主张或提倡用罢工的方法来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矛盾的意思,而是要求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防止”发生这种事情。

《宪法应否保留罢工自由》1981年03期《法学杂志》

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

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次修改宪法,有的同志主张予以取消。理由是人民不能自己罢自己的工;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当前我国正值百废待兴之际,再也经不起罢工闹事了。
诚然,罢工的弊端很大,应当力求排除。但是如果因而取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是不妥的。因为宪法应否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与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应该搞罢工的行动,这是两个有区别的问题。即使宪法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那也不等于国家在任何条件下,一概提倡和鼓励罢工;公民有了此项权利,也不是一定要不顾大局,非去搞罢工不可的。
然而,宪法保留罢工自由和取消罢工自由,二者的意义毕竟不同。尽管我们不赞成,也不愿意罢工,但如果确认公民有此项权利,那么在实际上将灵活得多。比如在某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公民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罢工,那将被认为是正当的。反之,假如取消此项自由,那就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不容许罢工。后者总归是民主的欠缺;同时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的。今以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的事件为例。这次导致七十二名职工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是由于上级领导命令紧急迁移井位,违反拖航安全,冒险降船、拖航而造成的。面对上级领导那种不按科学办事,忽视安全生产和职工意见的官僚作风,钻井船职工在紧急关头本来可以行使宪法的罢工权来回答。事情若果真如此,也许就避免了这场悲剧。因此,我们的教训决不是必须取消宪法的罢工自由,而是钻井船的职工们太不懂得运用宪法的权利了。
我们许多同志总是数落罢工自由的一系列坏处,却看不到它的一条极大的好处,即:罢工自由乃是公民用以反对官僚主义、专制主义的最后的宪法武器。同样我们许多同志把当前的安定团结、实现四化看成高于一切,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还应该弄清,到底不利于安定团结和实现四化的有害因素主要是什么?是侵害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专制主义、封建特权?还是抵制这些坏东西的有力武器——罢工自由?的确,安定团结、实现四化在当前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可是,为了维护这个最高利益,我们应当做什么?是取消一部分公民的自由权利、还是通过扩大和发扬民主来达到目的呢?毫无疑义,民主是实现安定团结和四化的重要前提。有了民主,才能使人民团结一心,热爱祖国、才能激发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否则,如果没有民主,人民的权益若得不到保障,那么安定团结就难于维持,四化也肯定要受到影响。
列宁说过:“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它的机关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旧残余”(《列宁选集》第4卷,第585页)。列宁又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同上,第408页)。他在谈到“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的同时,又提出了“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上)的主张。列宁的这些论述是否适用于我国呢?看来还是非常适用的。今天在我们国家里,官僚主义、专制主义、封建特权等毒素并未清除。我们的国家权力固然是反对敌人、保护人民的工具,可是国家权力的被滥用,或者一部分权力被官僚主义者所掌握,甚至被坏人篡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既然如此,当人民的利益在实际上遭到自己政府的官僚主义、封建特权等侵害的危险性依然存在的条件下,那么自发性的、局部的或者较多人参加的罢工与怠工,就总是不可避免,而且也是难于加以禁止的。
根据有关部门对1956到1957年发生的罢工罢课以及最近一年来罢工情况的初步分析,绝大多数事件都同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而且又多是由于某些单位的领导人官僚主义严重,无视职工疾苦,甚至侵犯职工的权益而造成的。当然,罢工对于社会安宁带来损害,所以我们要及早采取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过,为了实践列宁所提出的“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我们确实应当集中力量反对官僚主义,而不应当首先考虑取消宪法的罢工自由,剥夺工人的护身武器。如果象有些同志那样,认为人民不能用罢工的手段对付自己,所以应予取消。那么,由于人民同样不能用游行的手段、示威的手段来对付自己,照此类推,岂不是公民的一系列民主自由和权利都将从宪法上被一笔勾销了吗?于是,一部社会主义民主的宪法,其民主将所剩几何呢?
列宁在指出官僚主义的存在是发生罢工的原因的同时,还指出了罢工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由于劳动群众在政治上不开展和文化落后”(《列宁选集》第4卷,第585页)。为此,我们的确应当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并努力迅速地提高他们的文化。这同样不应当借助于取消劳动群众的一项宪法权利去解决。但是另外也必须看到,我国确实存在着少数唯恐天下不乱的分子,总想寻找机会,裹挟群众,挑动罢工,借以滋事。对此,我们有必要严加防范。宪法是根本法,一般地说,它的规范比较原则。所以光有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在实际上是不够的。为了正确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此项自由,不至被坏人钻了空子,国家应当制定罢工法,明确地对举行罢工的范围、程序以及其他条件提出具体的要求,以便既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又不至使社会引起动乱。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罢工法规,有些是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这是我们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至于宪法确认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更是体现了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有必要让我们简单地提一下历史,以作为本文的结束:1793年,法国的雅各宾专政时期曾经颁布过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人身、信仰、出版、请愿、结社等自由,享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利益,人民有起义的权利。显然,雅各宾派并不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更谈不上以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指导。他们只是努力实践卢梭的人民主权的理想而已。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卢梭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为了自己的幸福,推举出一部分人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如果政府转而欺压人民,侵犯人民的权利,那么人民应有权起来推翻自己的政府。虽然卢梭的国家学说缺乏阶级观点,他不懂得国家的起源及其阶级压迫的性质,但是他的人民主权的光辉思想应该给以肯定。当时的雅各宾派的政权是经过斗争和牺牲而得来的,他们对于自己手中的来之不易的政权难道不知珍惜吗?不是的。他们之所以在宪法里确认人民有起义的权利,乃是自己忠于主权属于人民的信念之故。雅各宾派这样做的目的,难道是为了号召并鼓励人民起义,推翻自己的统治吗?当然不是。雅各宾派未尝不懂得起义对于生产的影响以及对于社会安定的破坏作用,但由于他们深信自己代表人民,为着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因此必然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而决不会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自己。正是基于这样的自信心,他们才敢于把致命的武器交给人民。当然,主观的信念是一回事,客观的历史发展又是另一回事。但雅各宾专政的倾覆,别有其复杂的原因,绝不是由于宪法贯彻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招致的。
回顾历史,对照今日。作为激进民主主义的雅各宾派尚且能有这种风格,为什么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无产阶级宪法倒反而在罢工自由的问题上,不能有这一点气派呢?
所以,我们的看法是,在宪法里应当保留“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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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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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行车记录仪视频以后,很多人都会为女司机感到冤屈:是应该转弯让直行,可是我这左转弯都转了一半了,摩托车才开始通过路口,我怎么让啊?

其实,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还是因为轿车司机行车不够规范,忘记了左转转大弯的原则。

我们看视频就会发现,司机在车辆完全出路口之前就已经打方向盘左转了,这就是典型的左转转了小弯,这样就会造成汽车转弯时,同时处于从左往右的车道和从上往下的车道交叉的位置,造成占用车道时间和距离过长,增加了与对向车道驶来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可能性。

如图所示,A线转小弯,看似行车距离短,但是在路口里走出了一条大斜线,车辆斜向行驶,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占道转弯状态,这就导致了虽然转向时摩托车还没有驶入路口,但是直到碰撞发生时汽车仍然没有完成转弯。B线转大弯,虽然行车距离长,但是车辆大多数时间都是位于原车道或待驶入车道直向行驶状态,真正处于转弯状态的时间较短,客观上减少了与对向车道车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左转转大弯与转小弯的对比图(来自网络)


上面那张只是大弯小弯对比图,有人质疑B线画的不好,再补一张。手机答题不好画图,所以都是找的网上的图,侵删

而且在转小弯的时候,如果过早的切过去,那么你的视线就会早早的看向左前方你要驶入的车道,从而忽略了对向车道的来车,视频里面女司机说没有看到对面驶来的摩托车,也正是是因为这个原因。

所以,左转还是要转大弯,虽然看似路程远一点,但是视野比较广,也就不容易分心,在出现突发情况的时候,有更多的时间调整车辆的状态。

大家以后开车时,还是多想一想这些行车规范,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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