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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某些互联网公司不当的破冰行为? 第1页

  

user avatar   liang-xiao-zhi-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来明确告诉你,算。有录音和视频资料或认证物证的,不用请律师,不用花钱,直接报警。组织者(不是马云,而是提出这个活动的那个人),起码会受到500元以下的罚款,和十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你又想搞事情的话可以追偿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那就需要协商和解或者请律师了。

但这所有的前提是你先保存好证据然后报警。包括叫停也是你,得先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面才能受理。或者你们当事人联合起来抵制这个不当行为。所谓不当是大家共同不认同的行为,如果大家都不抵制不觉得他不当并愿意实施那谁来叫停这么叫停?

这事情没有一定标准,有没有感觉受到侮辱来自于个人。

打个比方一个广东人去四川打工,老板提供一个午餐是辣天天都是,你广东人问一百个广东人一百个广东人都觉得不合理,是虐待。但是四川员工吃的很香。你想叫停老板禁止提供辣菜你觉得可能吗。但是你明明不吃辣老板非要你吃,那你就可以追究他了,以个人名义。

另一种情况,你们公司全是广东人,都不吃辣,老板是个四川人脑子有坑,员工餐每天给你们提供辣菜逼你门吃。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联合抵制。然后叫停。

那么问题来了,你会不会选择报警?为啥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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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补充一下不是国外法制健全,也不是国外人权至上。人家的法律也是一个个官司一个个法律叠上来。人家国外遇到这种事人家报警,人家投诉,人家请律师媒体打官司打到天翻地覆。

而在国内,发发朋友圈发发知乎发发微博,大家一起脑high一通,完事儿了。我很想问问大家,你们谁,敢生活在一个没有人报警,只要有人在网上发两条微信聊天记录连实名都不用,国家就自动上门抓你说你性骚扰或者侮辱了女性的国家吗?


user avatar   liu-ji-shou-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是一种筛选,能经受这个的意味着 你就更能忍受其他的一些过分事情。也就更容易被压榨,更容易妥协。更容易为企业“付出”。

是的,没有经过这种筛选的,就是那种自己直接离开的,正是这些企业不想要的。因为这些自己离开的人如果加入公司,在面对那些公司习以为常且乐于如此, 但本不正常的事情的时候会多事。

顺带这些人的自行离开也极大的降低了这些公司主动辞退的成本。

最后说明一下,不是特指阿里的这个事情,因为我并不知道这个事情的真假,我讲的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像经常流出来的什么职员排队被打耳光等等。这种事通常会在法律和人情的边缘试探,是对人心理的无意识精准把控。无意识讲的是施行的和被施行的可能并不了解自身行为的意义,但是这个行为真实有效,从而导致存在这种现象生存的土壤。也因此能够流传下去。为什么说是精准把控,因为施行者多数不会令自己处于被动的位置,并且不足以让被施行者觉得需要拿起法律来维护什么,不需要小题大做。

甚至有时候施行者为了保证自身行为的正义性,会将其冠上什么企业文化的大帽子。

和下马威有点类似。

我看到评论有的人在骂我,我想说一下,这不是在给这个现象解释或者合理化,而是把到底是谁吃了谁分析分析,不论吃人的有没有受到制裁,只想被吃的,能死的明白一点。或者没有被吃的遇到这种事情不在糊里糊涂中喝了蒙汗药。

理解不意味着接受,而是为了刚好的进行抗争,

屈从性测试,压力测试,贬降仪式,

员工羞辱还有一重含义。就是增加沉没成本,也是人为的增加职位获取难度与制造员工流动壁垒。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稳定,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人事成本,因此增加获取职位与放弃职位这个决断的分量。你在因为压迫与剥削使得你产生离职想法的时候,会不由自主的想,为了得到这个职位忍受了那么多。忍受的那些算是什么?一旦离职。那些忍受就白费了。而寻找新的工作就可能要重新经历这些事情。也算迫使你降低底线的一个原因。


user avatar   chen-wen-bin-97-6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果破冰确实如题主所说,那么实质上已经构成了性骚扰。


在国内大众还不太重视,大家只是觉得难堪。在日本,一个男性上司,如果询问女下属是否有男友,现在都会被界定为性骚扰。


从管理上来说,这是一种逆淘汰,用来淘汰有自尊心及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很强的人,详细见分界线下面的说明。


从管理者的主观意识来说,有些BT管理者信奉睡过的人是自己人靠得住,这种行为也是一种筛选目标的方式。这种人很少,但偶尔也能碰到。虽然所谓睡过的是自己人这“理念”被各种打脸,但还是有傻子相信。所以遇到这样的集体活动,女性一定要意识到可能会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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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组织的形态和固化程度,需要创造逆淘汰,因为他不需要精英和有想法的人。


比如跪地打耳光,说是狼性,其实是看谁听话,留下没脑子只能在这干的蠢人,就可以关上门作威作福三宫六院当皇帝。


类似的还有很多:


有些服务行业组织员工大庭广众之下跳舞,喊口号,是把脸皮薄好面子的人淘汰出去,提升服务质量和推销的力度;

某互联网企业,动不动就发生什么年会性骚扰事件,因为他们希望女性在公司内部都是安于现状服从性高的没有自尊的人。

某大佬动不动就搞什么个人崇拜的宣传,是希望淘汰不喜欢这类的员工,即使在低股权情况下也能与资本对抗。

某游戏运营公司,找产品只找低于200万的,不顾质量,因为他们是为了拿数量在资本市场上博傻,骗股东。

在商业上所有看起来特别傻的行为,背后一定有既得利益或者骗局。


我们要做的就是屏蔽这类逆淘汰的公司,远离他们,毕竟碰到猪队友你就很伤心了,他还想把你养成猪,这很危险。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构成。

性骚扰,或曰猥亵、侮辱妇女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能由自然人主体实施,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内部的人事活动并不能构成“性骚扰”。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仅能对涉事的组织、参与员工进行举报和惩处,也就是说,性骚扰的主体只能是“人”,类似行为的惩处对象也只能是“人”。


上面一段话,并不是为阿里巴巴开脱,阿里巴巴显然是应该对本次事件负责的。

上面这段话的目的是实事求是地劝诫大家不要对目前我国职场维权的现状过于乐观,针对职场性骚扰行为,我国的立法上还存在相当的空白,针对企业文化所创造的恶劣女性工作环境,实际操作中很难追究企业责任。

要解决问题,首先要承认问题,正是因为企业每每可以以涉事员工为“挡箭牌”,企业文化中对性骚扰的漠视乃至放纵才会愈演愈烈,如果大家希望真正解决企业文化、制度所鼓动的性骚扰行为,完善立法以落实企业责任才是关键。


在现有法规中,@王瑞恩 知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十条是准确的,即,目前针对职场性骚扰,我国已设立框架性规定,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但是框架性规定仅仅是框架性规定,以上规范如何实施,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各地方立法,都未见具体措施。

@王瑞恩 知友引用的案例是目前劳动争议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十条最直接、常见的适用,但是该案例仅能说明“公司得以员工性骚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这些案例仅仅是重申了企业有权解雇“性骚扰”员工以维护用工环境,针对企业维护用工环境的义务、未能制止甚至在企业活动中刻意鼓动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依旧是无有涉及的


同样进行案例检索。

通过无讼案例平台,键入关键词“性骚扰”,选择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会跳出163篇判决书,其中大多是因雇员性骚扰其他员工被解雇引起的劳动争议,少部分是举报、抵抗性骚扰被报复性解雇引发的劳动争议,但即使是后者,也最多只有违法解雇的赔偿,对企业未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均未涉及。

唯一有一篇例外的,是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94号判决(严格说,这还不是无讼案例上的例外,无讼案例上只能找到该案的二审文书,二审文书对一审认定有所概括,如果要查询一审判决原文,还需通过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进行检索),但该例外与我们所希望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恰恰相反,判决在主文中明确指出:

对于原告诉称,被告的广州区域负责人徐某乙对原告施行了两次性骚扰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直接向被告投诉或者另循途径解决。

(文书截图)

可以说,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案例检索的结果是令人遗憾的。

目前的高票 @Shisoft 知友介绍了微软对职场性骚扰的零容忍态度, @王瑞恩 将答案的主要篇幅用于性骚扰的概念界定上,我猜想是因为他们相较于中国的司法实践更了解外国法,未能预料到中国的相关领域立法是如此“落后”。


顺便一提,在案例检索时,我查阅到了2016年12月被广泛报道的民生银行职场性骚扰事件,其中各家媒体的网络通稿上有一句熟悉的小结:

——民生银行作为性骚扰者的雇主,是否也负有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中的责任关系。

当时知乎也有类似问题,该问题的访问量是7269183人,关注者是9549人。


至少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并没有进步。


以上。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对于“性骚扰”的定义,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是广东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林顺沅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中,一审被告林顺沅被公司解雇,而一审原告广东邦达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因被告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案虽然是一起劳动纠纷,但背后涉及到职场性骚扰问题,故着重看一下相关部分的法院意见。(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中山市一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代表司法中对此类行为的通说,但毕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一般包含三方面:一是此行为带性色彩;二是此行为对承受方而言是不受欢迎的,是有损于其人格和尊严的;三是这种行为可导致承受人在工作场所中产生一种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本案中,林顺沅利用电脑软件在照片上添加对白文字和主题,该文字和主题以公司女同事为对象,带有明显的与性有关的文字故意对照片中的女同事实施上述行为,且从女同事向公司领导投诉和哭诉的事实能够确认林顺沅的行为造成行为对象的羞辱和不适,明显违背了女同事的意志,造成女同事精神上的压力,上述行为应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同时,法院也引述了和性骚扰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参考资料:《广东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林顺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35号)

可以看出,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时,考虑了三个因素:

1 行为带有性色彩;

2 行为的承受方抗拒这种做法,且该行为有损承受方的人格尊严;

3 行为可能导致“胁迫、敌视、羞辱性”的工作环境。

有趣的是,其中的第三点和美国法律中有关职场性骚扰的标志性案件,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S. 57 (1986) 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在Vinson一案中,法院正式将行为是否制造了一种“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hostile environment)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重要指标之一。

--

在阿里事件中,如果题目中所述情况属实,公司管理人员迫使女员工介绍自己性生活的情况,在承受方不欢迎该做法的前提下仍然不加收敛,令对方在众人面前人格尊严受损,且营造了恶劣的工作环境,那么有可能认为当事个人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这里也需要强调一下,正如 @TEDCJK 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的是个人对女性的性骚扰,而主体不是阿里巴巴这个公司。)

@TEDCJK 前辈在回答zhihu.com/question/3040 中强调了一点:邦达实业案仅仅是体现企业有权解雇实施性骚扰的员工,而不是要求企业有义务解雇这样的员工。这一点我非常赞同,这也是我国法律一个令人遗憾的现状 -- 企业的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有什么义务,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最后,我个人非常反感某种公司文化:以贬损他人人格,突破他人底线,来展现团队领导对下属的控制力;以大家一起做不正当的事情,来迫使每个人纳“投名状”。

这样的团队,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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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追逐利润。

利润就是金钱。

金钱就是驱使人工作的权力。

金钱不仅可以驱使人工作,还可以驱使人宽衣解带或其他事情。

简言之:金钱可以奴役人。

当资本家进入垄断阶段,资本家就是无冕之王,可以奴役一切,这既是帝国主义。资本家 = 皇帝。

资本家会联合起来,互相扶持,形成金融贵族。子承父业,千秋万代。

资本家最终目的是组建一个世界政府,在这个没有国家的世界政府里,资本家说了算。资本家及其金融贵族和党羽将奴役全人类。

无产者要团结起来,组建一个非剥削的经济体制,摆脱资本家的奴役。但是之前的实验已经失败了,无产者胜算不多。

=========

无产者自我拯救第一步:

在线下,停止使用任何非现金支付方式。坚持使用现金交易。

否则一旦非现金交易完全取代现金交易,资本家一个命令就可以冻结你的账户,到时候你连面包和水都买不到,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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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人提《圣斗士星矢》啊?

这个系列作品的特色不就是回回都是一部的戏就半天时间么?

黄道十二宫篇:纱织中了天箭座的箭,必须12小时内突破圣域十二宫。

北欧篇:奥丁代言者希露达被海皇戒指蛊惑令冰川融化,纱织代替希露达阻止冰川融化但是只能坚持12小时,必须在时限内摘下希露达的戒指。

海皇篇:纱织代替人类承受波塞冬的洪水,应该也是只能支撑一天之内的时间。

冥王十二宫篇:被哈迪斯复活的圣斗士要在12小时内取下雅典娜的首级,实际目的则是为了雅典娜去冥界并且唤醒女神圣衣,12小时候被复活的圣斗士们就消失了。

冥界篇:记不清打了多长时间,但从纱织被塞到缸里抽血开始到解决应该也是一天之内。

黄金魂:在本篇剧情里有好几天,但对应到冥界篇时间仅仅发生在冥界篇12黄金击破叹息之墙到打死神之间。

火星篇:马尔斯获得阿丽娅的权杖后建立起巴别塔吸引火星,会在12小时内毁灭地球,主角们必须在12小时内突破新十二宫。

土星篇:这篇好像打了很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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