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我膈应极端政治正确的原因,因为政治正确从来不真正解决问题。
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建立健康良好的两性关系才应该是这个话题讨论的目的。
你们扪心自问一下,有谁真的认为单向喷处女情结就能消灭处女情结人群的?
大家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明知道漂亮话没个蛋用,但是也要这么去说,因为要摆出高姿态,要显得不low,要看起来足够正义。
现在好了,装b的人圈了一票粉,开开心心走了。
喷子和杠精舒展了经络,心满意足地也走了。
剩下一群迷茫的女性和饱受压抑的男性,互相大眼瞪小眼。
这个问题不再次浮出水面就怪了。
最后,QTMD政治正确,友善度不要了。
利益相关:男性,无处女情结。
但实话说,当初的反处女情结,确实是被一大批人带歪了。是哪批人,大家都知道。所以,我乐得见到有人去怼那帮人。
这件事在大众的风向转变,恰恰体现了一句名言:
真理只要向前一步,哪怕是一小步,就会成为谬误
这句话也同样适合所有以为:“政治正确在手,天下横着走”的人。
最后,再解释一下我为什么没有处女情结,甚至不乐意见到有人动辄拿处女/非处女去评价别人。
毕竟一个女孩(其实也包括男孩),大概十几岁就开始性成熟。如果是以前农村的,大概也就20岁左右就结婚了,所以,经受诱惑的时间,大概也就几年而已,忍忍也就过了。所以,要求一个女孩是处女,或者一个男孩是处男,并不是一个非常过分的要求。甚至在古代,大多数女孩子出嫁年龄普遍也就15-18岁,跟性成熟年龄不差多远(古代人生活条件差,性成熟年龄普遍比现代人晚——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说现代人性早熟),所以,这么短的时间内都忍不住的话,被人非议也有一定道理。
然而,现在大家的受教育时间,以及结婚时间都大幅推后了:大学毕业一般都要23岁,研究生起码就二十五六岁了。出来再工作几年各地飘几年,混到有点成家的基础的话,起码都25往后甚至直接就大龄奔三了。这个情况下,人一生中,生理欲望最强烈的十来年,都要在禁欲中度过,实际上是很难的。往大了说,甚至可以戴个“反人性”的帽子。
而这十几年间,不管是主动被动,不管是什么原因,一次差错,或者一念之差就要在往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明里暗里的受到很大的责难,实际上是不公允的。这甚至比起“一考定终身”的高考,更不公允——毕竟高考之前,有长时间的备考,有各种模拟考,有父母、老师、甚至培训机构协助你做出最优决策(相对而言)。而且考上的学校也是有梯度的,不至于是0和1这样的两极分化。然而,性行为却没有,没人会在决定是不是和某人进行第一次的时候,去咨询父母、朋友(也许有极少数会),至于更专业的专家、老师等,那就更不可能了。所以,这种独自一人一瞬间作出的决策,有多理智有多明智,可想而知。
所以,不管潮流如何变,我还是会坚持我的观点:
1:尊重而且理解有些人对处女的强烈偏好
2:瞧不起动辄以“非处女”为由贬低别人的人品,并且认为这种人大概率是小心眼甚至牙呲必报的性格
3:对于那些相信甚至传播什么所谓“先父遗传”之类的人,我会直接鄙视他们的智商
在一九七八年,如果一个女生的第一次给了不是丈夫的人,她有极大的概率是给了前男友,而且前男友口头承诺过娶她。她是一个受害者,也就是说,她就是大家说的那种虽然婚前失贞但并不是很开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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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零一八年,如果一个女生的第一次给了不是丈夫的人,有三种类型
一、不是一个很开放的人,被假装很诚心诚意的前男友忽悠了
二、是一个比较开放的人,前男友没有展现出厮守终身的态度她自己就脱裤子了
三、是一个特别开放的人,连男友都不是她就脱裤子了。
第二种类型的比例在当下比较高,而且第三种类型的比例也并不低。
一个正直的保守的绅士不肯娶第二类、第三类女士简直是天经地义,一个企图很开放但客观上没有开放成功的未婚男士不肯娶第二类、第三类女士也是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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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处女情结者的路径应该是—————开发出一种方法,教广大男士有效区隔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如果你们开发不出来这种鉴别方法,又何必责怪处女情结者采取“只娶处女”的一刀切方法?这跟企业招聘是一样的,若一家优质高科技企业的人事经理无法做到目光如炬,他就只能收名校生的简历,这样踩中地雷的风险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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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之所以风向变了,是因为以前逻辑强大、读书多的人都全身心在谈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历史。。。。。。
过去是一群不入流的伪读书人(关键词是“伪读书人”,伪读书人是最容易当有“进步价值观”的伪君子)在知乎主导这方面的舆论,看似有逻辑其实漏洞百出,看似有论据其实没论据。
现在有一批读书更多、逻辑更强、更敢于说实话的人加入了这个战局,加入之后就扭转风向了嘛!然后男士中确实有一定比例的人或主动、或被动没有在婚前捞到好处,他们不甘心放弃处女情结,当他们突然发现原来自己的观点更有论据更有逻辑,当然就勇于站出来支持。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