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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客观解释「传销」,传销团伙有那些特征和行为模式,如何定罪? 第1页

  

user avatar   hu-yiding-2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直传销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简言之,传销其实本质是和直销相似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法律概念上是“非法的直销”。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在行政法的范畴上,早在2005年就分别由《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给这两个概念下了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当然了,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上面的话说了等于没说。毕竟从字面看起来好像没差,说到底也就差那么一个字嘛。最早写这个回答本来是觉得名不正言不顺,把概念吃透再写会更好,但出于大家看起来更有趣味和故事性,就改变了一定的体例~

一般来说,我们用庞大叙事的角度来看。在1945年的阿美利加在几位小天才的谋划下,世界上第一次出现了“金字塔式销售模式”,顾名思义,也就是像金字塔一样层层向下,而源源不断的人通过拉人头赚会费的方式来实现“商业帝国之梦”,要点在人不在货。

这一制度发展到现在,从业者自己从来都叫自己直销,并且还有世界性的行业组织“世界直销协会”。但是诨号不少,比如「连锁信」、「滚雪球」、「连锁式销售」、「金钱游戏」、「推荐式销售」、「投资乐透抽奖」)、或台湾地区俗称的「老鼠会」

改革开放之后,直传销模式就开始进入国门,据现在可考的记录

80 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公司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下“偷渡"到中国,标榜著传销登陸。由于是第一家,工商行政单位既然拿不准便也未予干预。这家公司首先是在深圳,然后在广州发展,当时发展速度之快,令人惊讶。而同时,更多的地下传销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了起來。直到 1990 年雅芳正式以直销为进入中国,直销这一新型的营销模式开始了在中国的起步,到今天也近29年了。

虽然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在这上面,我们的反应速度还是很快的:在8月《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是第一个直传销方面法令性质的文件。1997 年元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并正式实施《传销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也是第一部有关直传销的行政法规。1997 年七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国直传销历史上第一个针对传销员而制定的税法。1997 年十月国家工商局又向37 家直传销企业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

好景不常在好花不常开,直传销乱象频出,以至于1998年便以国办的名义发文《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正式通令全国取缔传销。因而1998 年 6 月,国家外贸部、内贸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第 455 号),对原外商投资传销公司转型事宜作出明确规定。10 家外资企业在与政府进行沟通后,被批准改用“店铺+推销员”的模式转型经营:其中典型的便是雅芳和安利

而直销与传销的分野,也从这里开始。直到2001年我国在加入WTO后为履行承诺决定3年内放开直销市场之后,为了避免“一夜回到解放前”,将之前“多层次传销活动”“传销”等等概念一概排除,而将本来是一种模式的“直销”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之中,而接着就形成了我们开始看到的定义:文艺一点说,直销和传销就像是一对神似的兄弟,直销在白天,传销在黑夜。而其实本身他们并不是那么的不同,而是在人为设定标准后予以判断。(具体的门道看后面~)

上面这么多字,其实用一张台湾学者总结归纳的图便可以概览大陆传销多年的发展历程(颇有波澜壮阔之感):

二、我有8000万,跟我去传销吧,啊不,是跟我去直销!
如果论法律上的直销、传销而言,离不开我们的胞弟台湾地区。如果有兴趣的话,检索一下台湾地区的电子书,可以发现很多这样取名的书籍:

观察仔细一点,甚至还发现成了丛书系列,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台湾同胞都搞诈骗或者那地就是个诈骗岛,这种书都往街上摆。因为在台湾地区的语境中,传销的概念更偏向于我国现行的“直销”,属于一种营销模式,而只是有例外的规定“非法传销”,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传销本身便是非法的,就不用给传销加上一个前缀了。

之所以说我国传销立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台湾地区来谈历史,是因为在1981年岛内受日本传来的“老鼠会”模式爆发了“台家事件”,也就是岛内第一起有关于“非法传销”刑事案件。当时限于没有成文法规制,只能以诈欺罪定罪。因而在行政机关成立公平交易委员会后快马加鞭在1982年2月便出台了《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其中以多条规定从反面规定了非法的传销类型:

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
组织。
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当然这里有一个彩蛋,国际性的直销公司对于大陆未來的消费潜力都虎视眈眈,但因为大陆直销市场尚未稳定,很多公司都会先把目标放在我国台湾地区。因为台湾地区的直销法令明确、市场已经稳定,再加上台湾和大陆同文同种,先进入台湾市场,打开产品知名度,正好吸收及培养管理干部以为作为将来进军大陆市场的种子部队,而且借助在台湾的成功经验再复制到大陆。例如安利中国、雅芳中国之内部重要干部甚至高阶管理都是台胞)

如果有印象的话,可以发现我国大陆地区在1990年8月《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中使用多层次传销活动一个概念,便受此影响。

以及后续1997 年元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并正式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也是延续了台湾地区立法的模式,允许一般性的合法传销,但是不允许非法性质的。(学习台湾立法成果未有官方证实,但台湾地区学者持此说)


而随着传销被禁止多年,出于多种考量,在2005年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准备开放相关市场时,应该可以说是将原来含有直销的“传销”这个大概念区分成了“非法”与“合法”两类。其中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则主要是多层次模式为主的非法类型的传销和没有经批准的直销(多以单层次为主)。经过允许的则能以“直销企业”继续商业发展。而想成为经批准的直销企业,需要有很多条件,并且还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需要实缴8000万注册资金。(以05年的标准看是巨款了)更多的条件与限制大家可以在直销管理条例中读到,在此不多言及了。

这个中的曲折与原因,恰如 开放直销并非允许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谈《直销管理条例》(《法制日报》记者 李立 2005年9月3日)中所提到的,

引导规范直销业发展并履行入世承诺
  出台条例有两个重要原因。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应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
  其次,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嘿嘿嘿听别人说传销好像不用蹲监狱诶

全世界都在搞直销嘿嘿嘿,来来来小可爱跟我们来看一看吧,我们不是传销的辣,你来看看又不会让你破财,还可能让你发财噢~(手动狗头)

一般而言,发展到今天传销模式种类总的不多,但是变种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

在此略微总结一下几种比较常见的:

1、拉人头模式

拉人头搞下线,最终组成一定的网络和组织。按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数计酬,如此通过人的不断进步来消化盈利。早年的北派传销言及控制人等等则不无这个模式的影子

2、团队业绩贡献模式

在一个大的family里面大家虽然都是上下级,但是让我们为了理想努力奋斗吧!当然了,就算亲兄弟还要明算账嘻嘻嘻,那这个卖产品的分红自然不同了。所以说这种模式好就好在还稍微卖一点东西,但是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来进行上下线分红。

3、收取入门费模式

非常简明的模式,就是交钱进入组织,买一个发家致富的梦,至于是不是会倾家荡产也不太好说嘻嘻嘻

当然了这三种模式并非是孤立的,而更多会融合在一起,比如在著名的1040工程中,除了不太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外,几乎是巧妙的将三种模式融为一体:

1040阳光工程,是新式传销组织,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 这个“全国连锁”的传销组织,从2007年开始,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就有这个组织的成员在活动,甚至还建了个官方网站。他们“忽悠”的核心理念就是发展下线,刚加入的成员需要缴纳69800元“会费”,之后就要不断地发展“业务员”,只要“业务员”业绩优良,就能“空手套白狼”,最终赚到1040万元,所谓“1040阳光工程”也因此得名。

当然了,上面所言的是行政法概念上的传销。因为需要通过强有力且广泛的行政权力来抑制“未被官方许可”的“直销”,即便是经由官方许可的直销如果超越相关条例的规定,依然会被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新闻可参见:

因此如果放在刑法上,还有一个组织、领导传销罪,其中“传销”的概念基于刑法的谦抑立场,被一定程度限缩了:并没有把团队计酬这种方式纳入其中,但是如果是商品虚无的团队计酬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仍然可能会被处以刑罚。商品虚无,比较好理解,也就是商品买卖已经被虚化了,这不过只是一个符号而已。重要的还是拉人头和入会费。可以理解为这实际上也即是一种“诈骗式传销”,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还特意指出,即便具有“团队计酬”的外观,但实际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依然会被依照刑法惩罚。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领导者”,而对一般参与者并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视具体情况,仍有可能涉嫌其他罪名。

这一点,在现在的微商中比较常见。虽然每天看他们发截图说卖货卖货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卖货的情况,虽然是说手里有“积货”卖不出去,但是其实质就接近了“商品虚无”:

当然了,利用炒币的新概念也好,搞出一个xx平台也好,或者是微商姐妹情也罢,虽然看起来非常新奇,但实际上不过也就是老模式的翻版,在创新度上有限。这一点在以下所列的互联网时代新手段传销案件中也有所体现:所谓是换汤不换药

吴冬姣、陈倩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超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再怎样你无法改变你是一个坏蛋,我要和你分手的事实


我们不可否认,1945年在加州可能还没有旅馆可住的李·麦亭杰和威廉·卡森博瑞发明了直销这一可谓是影响深远的营销模式,人民忘不了他。

在世界各国,也并非是不加选择的一律禁止直销这种模式,就如同“技术无罪”的歪理一样,斗胆说这个模式还是有所创举的。但是如同权健、如新、无限极这样,不安好心想着发大财,也无视背后多少家庭悲剧的公司,这种坏蛋,直销也不应该成为其“神主牌”。

再怎样你无法改变你是一个坏蛋,我要和你分手的事实

也像国办文件中开宗明义提到的那样:

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

写作时所用的资料主要参考了 国立台湾大学王子文硕士《直銷業在大陸市場之競爭策略 》一文

以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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