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从古至今就有两种回答思路。一种思路认为法律是政治体制定的规则,重点在于规则本身具有制定和颁布法律的外在形式,而内容本身并不那么重要。所以古希腊智者学派认为,在A城邦合法的行为到了B城邦不再合法是非常正常的事。但另一种思路则把关注的重点侧重在法律的本质内容之上。这种思路最朴素的表达是:如果某个行为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应该在哪里都是正确的。柏拉图就反复主张同样一个行为在A城邦合法,到了B城邦不再合法是一件非常荒谬和矛盾的事。支持后一种思路的人会认为“真正的”法律并不是某个国家的某一条具体法律,而是存在于更加超然的地方。法律并不受限于某事某地变动不居的观念和意见,法律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甚至是永恒的。比如西塞罗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是: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不变而永恒。这种超然于某一具体法条的法律,通常就被称为“自然法”。当然关于自然法还有另一个很朴素的想法:如果没有居于超然地位的自然法,我们依据什么评论和批评某一部具体的法律呢?这个部分就不展开了。
那么如何了解“自然法”的内容呢?在历史上,最主要的路径有三种。第一种是真的从“大自然”中寻找规则,当然也可以反过来说自然界运转的规则和人类应该遵循的规则是一样的。比如《礼记》中有一个论证,大致意思是:水从高处往低处流,所以男性比女性居于更高的地位。这个论证本身当然毫无说服力,但论证思路是显而易见的。这条论证思路没有看起来那么荒唐,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发展出一些非常复杂和精致的理论。一直到现在,还有些人举着“丛林法则”、“自私的基因”等等理论试图规范人类的行为,仍然是这个论证思路的后继者。
第二种认为诸神制定了人类行为的规则。如果要严格抠字眼,也许称呼这个思路为“神法”而非“自然法”更加合适,比如通常所说有关“恶法非法”的最早经典作品《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援引的就是神法:“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不过在欧洲法律思想史的背景下,通常还是会把神法的影响归入到自然法的理论谱系中,因为基督教对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影响太大太密切了,切割不开也不适合做切割。而且在阿奎那这种经院哲学和自然法大师那里,并不是不动脑筋的把一切规则归之于上帝,相反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非常精深复杂。
第三种是利用人类的理性和哲学思考寻求“自然法”。我们现在熟悉的自然法黄金年代的近代自然法大师,比如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等等全都是这个思路。这种思路仍然包含了对“自然”和“基督教”的理解,比如霍布斯的理论基础是他认为人的行为以一种高度机械的形式受激情驱使,而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证核心建立在上帝创造人类的基础之上,但更加值得关注的重点仍然是人类理性的运用。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进入黄金时代,据说每届法兰克福书展都会出现几十种新的自然法理论。但是要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和复杂的社会中,寻求某种超越的、普适的、同时又具备实际内容的规则是否是一个恰当的思考方向本身也成了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20世纪的各种“新自然法”理论,或者对各种自然法传统的复兴则更加复杂和精致。有些理论放弃了近代自然法的传统,比如富勒的理论试图通过规范程序和形式保证内容的正义性,甚至还有些理论能否扣上“自然法”的帽子都成了问题,比如“德沃金是一个自然法理论家吗?”,所以在此无力做展开。我只说一句私货,约翰菲尼斯的理论对我而言没有任何说服力,完全搞不清楚这个人为什么这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