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籍法原文(链接)
依据日本国籍法第11条 「日本国民は、自己の志望によつて外国の国籍を取得したときは、日本の国籍を失う。」日本国民根据自己的志愿取得外国国籍的时候丧失日本国籍,法理上来说当这个日本人自愿入了别国的国籍时日本国籍就已经自动无效了。但加入外国国籍的时候日本政府不可能马上知道,这就需要本人去向日本政府完成国籍丧失的登记手续。
丧失日本国籍的时候要提交“国籍喪失届”,国籍丧失手续需要加入外国国籍的证明、户籍謄本(证明一个人有没有日本国籍的的东西是户籍。办理日本护照必不可少的文件就是户籍证明[戸籍謄本/抄本(原本)])、日本护照。
如果无视国籍法第11条的规定,继续使用日本护照,那么就会涉嫌护照的“不正取得/使用”,“不法入国”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被抓到是一回事。虽说真正被抓到的人不多...
日本人具有双重国籍的情况:
例如日本人在出生地注意的国家外国生的孩子、日本人与外国人结婚,如果子女同时满足日本和该外国的国籍法获取国籍的条件那么就会成为双重国籍的人。
(子女在日本以外出生且有外国国籍,那么为了保留日本国籍就必须在出生3个月内向日本驻外机构去申请国籍保留(交"国籍留保届“)。)
能不能拿外国国籍就要根据该国家的法律来了。例如,中国人和日本人结婚,中国人没有日本永住在日本出生的孩子就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日本国籍。(中国人一方有永住的话根据中国国籍法属于定居外国就不会给中国国籍,倒是两个中国人在日本生子就算都是永住因为日本不给国籍那中国还是给国籍的)
参考:法務省:国籍Q&A(日本国籍常见问题)
国籍选择:具有双重国籍的日本人在20岁或者获知自己有外国国籍的2年内按照日本国籍法需要进行国籍选择,这种情况如果不想要日本国籍需要交的是“国籍離脱届”,与上面的“国籍喪失届”不一样。
http://www.moj.go.jp/MINJI/minji06.htm
但选日本国籍的时候就有文章了。自己去向另一国政府申请要求退出外国国籍,拿到退籍证明,然后交表(“外国国籍喪失届”)。这种情况下自己退了外籍好说。
但有时候外国政府的国籍不好退的时候(例:阿根廷出生的想退阿根廷国籍,那么阿根廷政府不太想给退....https://www.ar.emb-japan.go.jp/ContenidoJP/04.NacionalidadJP.htm)。
这种时候就可以向日本政府旅行“日本国籍的选择宣言”。告诉日本政府你要选日本国籍,按照国籍法规定应该致力于脱离外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即使外国护照依然留着日本政府也不会去砍掉你的日本国籍(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如果定居国籍国又发觉继续拿着的话日本驻外机构可能会拒绝更新日本护照,通过这种方式卡人)。
国籍法16条第二项中有规定当外国公务员并且有日本政府认为显著违反宣言的情况下可以由法务大臣宣告(这个也还是没有实例)。
如果什么都不做的话,法务大臣可以对没有选国籍的人进行催告,不选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就可以使其丧失日本国籍。(但实际上还没有执行过的先例)。昭和60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若没有进行国籍选择的手续则视为选择日本国籍。
关于双重国籍的著名事例:秘鲁前总统藤森...父母帮他保留了日本国籍,依据修订前的国籍法,藤森也被视为选择日本国籍...藤森向秘鲁这边藏着日本国籍选上了(秘鲁法律也不允许双重国籍) 但逃到日本的时候才查出日本国籍,..... (一开始藤森也是用外交的在留资格进的日本,日本政府查了之后才知道这人有日本国籍,在这之前都没有注意到....)
(http://www.shugiin.go.jp/internet/itdb_shitsumon.nsf/html/shitsumon/b1510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