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哈,题主你发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从法律本身而言,在中国参加比赛的选手,需要向中国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假设这些选手在中国短暂停留(不超过 183 天),其所获得的的比赛奖金,属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纳税。
同时,一些选手可能还需要按照国籍所在国的法律,向本国纳税,例如,根据美国的税法,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在海外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其它个人所得),同样属于应税收入。
这样岂不是交了两笔税款,是不是听起来有些不厚道?
其实,很多国家之间都有税收协议,来减轻这种机械执行各国法律所带来的税务负担。例如根据中美税收协议,美国选手可以用向中国政府支付的税款抵扣对美国的纳税义务。另外,世界一些国家也会在本国税法中创设例外,允许用向外国政府支付的税款抵扣本国税负。
这样做,是外国「吃亏」了吗?
不尽然。双重征税,对于对外交流是一项很大的负担,阻碍了人员和资本的跨国流动。试想一下,如果电竞选手因为高额的税务负担,觉得去中国打比赛无利可图,那么电竞行业的蛋糕可能就无法做大,对于中国和运动员的母国而言都是损失。
回到问题本身,结论其实很简单:理论上,需要向两国分别纳税;实际上,如果有税收协议,可以得到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