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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版权意识是否存在问题?正确的版权意识是怎样的? 第1页

  

user avatar   minamoto-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中国年轻人的大多数人对版权的认识,虽然有时很感性,实际上并不“畸形”,不如说是反而是很正确的。一言以蔽之,给作者支付版税的行为被他们所认同,而给资本家支付版税的行为则被他们所鄙视。

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版权都是被资本家用来割韭菜的工具,所谓的“版权意识”就是给资本家奉献韭菜的意识。版权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对创作者的绑架。

出于对被绑架者的同情支援和无可奈何,我们有时需要交付赎金也就是支持正版,但不排除有些人不愿意交赎金而就愿意让绑架犯一无所得,后者本身很多时候也是无可厚非的。人质的家属不愿意交赎金或交不起赎金,一概而论来说也没有特别需要被批判的地方。

所以为什么中国的版权意识会显得很“畸形”?不是因为中国人的意识是畸形的,而是因为“版权”这个东西本身就是畸形的,为什么有些群体有些坚持玩着正版游戏并鄙视玩盗版游戏的人,却又用着盗版的Office软件?因为版权本身的畸形把把问题变复杂了。

继续拿绑架这个比方来说,某大款亲儿子被绑架,他却不愿意把对他来说只是一小部分的财产用来交赎金,最后导致他儿子被撕票,这个时候群众肯定会骂这个土豪——你tm还有没有人性,连儿子都不要了还想着钱?

但是要是有人故意猎奇作死,跑到恐怖分子的地盘瞎晃悠,然后被恐怖分子抓了,要国家给赎金,比如被ISIS抓的汤川(我对跑去救这种作死者的后藤先生还是很尊重的),这时就算国家不给赎金,那么我想大家也不会觉得国家做错了什么。

该不该有版权意识的问题就和人质被绑了该不该给赎金的道德难题一样复杂,如果司法者和群众能去思考“真正的正义是什么”,而不是“但凡是著作就一定给版权,但凡是版权我们就要一律强力保护”,反而是极好的一件事情,我不觉得这些一边支持正版游戏一边用盗版office 的人是“存在问题”的,为什么呢?因为买正版游戏给作者交钱对游戏爱好者来说就像是给亲儿子交赎金一样,而给有些大厂的软件交钱就像要花民脂民膏去赎回作死的装逼犯。给正版游戏交钱的很多人确信自己所交的钱会以一个很大比例进入作者手中,而Office的很多开发作者早就不在Ms公司,我们给正版交钱只是在给MS公司交钱,不等于给真正开发了office的人交钱,即便有些作者还留在Ms公司,我们多交一份钱他们也未见得会必然因此提高工资,也许MS公司直接把这份钱给股东们分了。所以虽然法律条文上讲我们必须给二者都支付版权费,但实际上二者的版权的正义性却是截然不同的。

即便在游戏领域内部,大多数的玩家也会鄙视那些不买《太吾绘卷》等小作坊作品正版的人,而对于给腾讯充钱的人就加以嘲笑,本质上是给二者支付的版税和作者真正收入的相关程度是不同的,还是那句话,给作者支付版税的行为被他们所认同,而给资本家支付版税的行为则被他们所鄙视。

所以,这种看上去矛盾的“版权意识”反而说明群众在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对“正义”的概念的存在着基本的认识(尽管这种认识的具体内容往往是感性的而不是科学的,但这种认识的存在本身是极好的),即正义的行为不等于守法的行为,守法的行为也不完全是正义的。“正义”是一个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概念,对正义的追求决定了法,而不是法即正义——正是这种认识让立法者立下好法,铲除恶法,这种力量本身就是革命的力量。


“对于‘正义’本身的问题,必须交由作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来评判——恩格斯”

许多人强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没有创新——这种观点既不是唯物史观的观点也不是辩证的观点,这只是资产阶级为了割韭菜编出来的观点。

我们先考察知识产权以专利的形式存在时候的情况: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比起分配制度来说,技术上的重要发现是决定性的,即便没有某种特定的分配制度,这些技术也会被发现,作者张三即便没有用版权收取版税来作为报酬,也会出现别的形式来支付给他报酬。甚至,做出这些重大创新的许多人在没有足够物质报酬的时候也会做出创新。

人类历史上关于理论科学的几乎全部的重要成就都并不需要知识产权这种制度为基础,欧几里得绝不是为了收版税而写下《几何原本》,即便在当代,论文作者也绝不会为了收版税而写论文。

而对于实际商品的生产技术而言,可能会有出于对利润的追求而开发出生产技术,但如果这件技术足够重要且足够有难度,那么开发它的商人也能在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获得大量利润,因为这种技术的难度会让别的商家短期无法学会,而它的重要性则可以给发明者带来巨大价格加持。

比如,因特尔的核心技术绝对不会大方公开然后用专利权的方法来赚钱,而是会直接保密。可见人类最重要的科学发现和技术成就的诞生根本就不取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与否。

如果一个技术是重要但没有难度的,那么因为发现它的人不需要支付太大的成本,因此做出这种发现也会是有利的,比如,绝大多数的文明都可以独立发明出轮子。

所以“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创新”仅仅是某些资产阶级宣传的割韭菜的口号,是技术进步决定了分配制度,分配制度反过来影响技术进步。而不是分配制度决定了生产力,分配制度所能影响的,只是技术进步中的一小部分,放在改善我们日常生活品质的小尺度来说可能很重要,但对于人类文明大尺度来说并非如此。没有知识产权依旧会有重大的科技创新,只可能会没有资产阶级可以用来赚钱的某些创新罢了。

即便分配制度对于我们对日常生活品质提升的技术上有一些功劳,但“知识产权”起到的作用又能占多大一部分?会比没有保护或是直接保密强多少?甚至,没有分寸的知识产权的对技术进步还会起到严重的副作用,我在后面的段落中会给出简单的说明。


当知识产权以著作权的形式存在时,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认为知识产权这种制度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认为“知识产权”的存在是一种天然的而不是阶级的构造,也是肤浅的认识。

知识产权在作为版权而存在的时,可以看到它在刚诞生的时候的历史是非常不光彩的。一开始就不是作者们对于自身权益的抗争导致了著作权的诞生,而是出版商的崛起导致了著作权的诞生,作者群体一开始就不过是出版商获取垄断权利时的边缘人物。

在1623年之前,英国的图书行会在法律上法律垄断了图书的印刷权,只有行会的书商才可以印刷书籍,大出版商利用这种手段垄断。再到1662年,英国颁布许可证法,只有得到国家爱许可证的书商才可以印刷书籍,这也就杜绝了小作坊们印刷与他们争夺利益的可能。

在后来的几十年历史里,书商的垄断特权和作者半毛钱关系都没有,直到光荣革命后的1695年,国会废除了许可证并允许所会人都可以印刷书籍,这时原来的那些大书商的垄断特权就不复存在了,于是他们就又想出了一个办法,游说国会。说“我们大书商会支付给作者钱,保护作者权利,为了保护作者。我们必须获得垄断特权。于是才产生了这种出版商向作者买版权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那些小作坊怎么可能支付得了给作者的报酬呢?于是,用这种手段,大书商巧妙的又重新获得了垄断的特权。

之前书商们拥有皇家垄断特权或独家许可证的一个多世纪里,作者的利益又在哪里呢?在那漫长的时间中出版商从未想起过要给作者支付报酬,而一旦他们的特权没有了,就搬出作者来当挡箭牌来谋求新的特权,所以我一开始就打下了比方——版权就是对作者的绑架。

版权本身只是资产阶级为了赚钱而创造出的产物,而不是作者群体的意志体现,资产阶级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夹杂了大量的为自己牟利的条款:

比如,版权可以买断,作者在授权出版商后,已经可以获得现金或版税形式的收入,既然这种手段已经可以给作者带来收益,如果著作权法以作者的收益为主,那为什么还需要允许版权转让和买断呢?因为出版商企图获得垄断的特权,在没有买断的情况下,作者可以授权多家出版商来获得利益,而买断时就能达成一家出版商的垄断。允许买断和转让时,出版商就可以找到比如一时急需钱的作者来以相对低价买断作品,以此获得垄断特权。允许版权的买断就如同允许奴隶贸易,看似奴隶自愿卖身你情我愿,其实是在欺压渠道少找不到多个授权对象的或是缺钱的作者,如同允许合法卖身契的本质是在剥削吃不饱饭的穷人一样。


从纯粹经济学的技术分析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也未见得对技术发展和文化传播总是有利的。

大量的经济学论文已经指出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发展和文化传播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因而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必须用经济学的操作技术来打补丁。不是所有发明都该给专利,不是所有著作都该给版权,而要视社会情况的利弊进行操作。

比如存在连环专利的情况,即技术B要建立在技术A的基础上,而光靠技术A不能生产出商品来卖。这时候如果你给发明技术A的公司一个专利,他还有可能故意卡住技术A不授权其他公司,因为这样技术B开发出来之后他就可以独占市场份额。而其他公司见他卡住技术A,就不会再投入研发技术B,而开发出技术A的公司在技术B上有未见得是研发能力最强的——这样,你给技术A一个专利反而还阻止了研发进程。

如果创作过程也是环环相扣的,比如做音乐,美工,然后用这些音乐美工图片来制作游戏,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给真正的发明者或作者知识产权都未见得对社会来说是好事,更妄谈还允许转让和买断存在的情况了。

而现在有些资产阶级的喉舌却站出来,动辄喊“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创新”,“没有版权意识就没有作品”,“中国人版权意识薄弱,怎么可以买盗版?怎么对得起作者?”

实际上,买正版也不一定是在支持作者,买正版的版税不一定会到作者手里,更有可能化作出版商股东们的分红。还有些作者比起赚版税钱来说还更希望自己作品传播更远,比如周杰伦就不希望粉丝买唱片,欧美教科书更是贵上天,连写书的教授都不满。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尝试版权和版税以外的制度支付给作者补偿。

版权或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历史上有过很大积极的作用,但也不是什么新的先进制度,五百年前就有了,老得很,不过是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来说比较新而已。在版权制度下获得最大利益的根本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这种制度下养活一个作者就得被资本家剥削远高于作者所得金钱,逐渐得不偿失。

版权既不是为了作者而诞生的制度,如今也基本腐朽,不靠司法者选择性技术性审批和执法打补丁已经很难发挥正面作用。当今群众怀疑版权制度恰恰是自然的,顺应历史的。这已经反映了群众对于旧制度的怀疑和对新制度的渴求。相反,那些一心想用“版权意识”给群众洗脑的人才是真的图谋不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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