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群人,非常伟大,声称被人杀了都不会要对方偿命,非常之宽容。但你要是敢反对他的看法,他就会很宽容的把你拉黑+举报+人身攻击。宽容定律:血海深仇浑不论,睚眦小事必相报。
有这么一群人,说自己被人杀了都不会要对方偿命,但他们从来没有公开公布过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之后附上一份在公证处公证过的声明:“本人若因他人原因死于非命,原谅加害者,求法官不要判加害者死刑”。但他们却成天要求别的受害者家属原谅加害者。
这么一群人,和另一群人是好基友。另一群人是哪群人呢?是:声称自己伟大、善良,济度世人,借钱给人从来不准别人还。但他们却从来没借给过人钱,却要求其他债主不准要债。否则就指责债主不文明、残忍的人。
有这么一群人,声称人的生死只能由上帝来判定。所以凡间惩罚不能有死刑。教法治国?圣经治国?伊法治国?佛法治国?为啥我更觉得该由飞天面条神来判定。虽然我没见过飞天面条神,不过我想你也没见过上帝。
有这么一群人,声称人的生命只能由上帝剥夺。所以他们非常维护剥夺了别人的生命的杀人犯。当你被人送去见上帝后,他们会尽力保护送你见上帝的那位不去见上帝。你要是不想被对方送去见上帝,方法就是先送对方去见上帝。这样你就安全了。会有一群人出来为你奔走,阻止别人送你去见上帝。当然,这个特权只有送过别人去见上帝的人才能享受到的。要是你没送过人去见上帝,你就要小心了,小心哪天横死街头直接见了上帝后。让你横死的那位会被一群人保护着不让见上帝。所以嘛,见上帝定律: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所以根据宽容定律+见上帝定律,让我萌生了一个梦想。组建杀手队,专杀废死队。看着他们被别人杀了,还为不判别人死刑奔走。我感到了满满的正能量。受到了莫大的鼓舞。绝对将杀手队发扬光大。努力多送几个废死队去见上帝,让他们求仁得仁。
这个杀手队的名称就叫:雷锋杀手队
——————————————————————————
给大家贴一则《阅微草堂笔记》里的小故事吧。
余某者老于幕府,司刑名四十余年,后卧病濒危,灯月下恍惚似有鬼为厉者,余某慨然曰:吾存心忠厚,誓不敢妄杀一人,此鬼胡为乎来耶?夜梦数人浴血泣曰:君知刻酷之积怨,不知忠厚亦能积怨也。夫茕茕孱弱,惨被人戕,就死之时,楚毒万状,孤魂饮泣,衔恨九泉,惟望强暴就诛,一申积愤,而君但见生者之可悯,不见死者之可悲,刀笔舞文,曲相开脱,遂使凶残漏网,白骨沉冤。君试设身处地,如君无罪无辜,受人屠割,魂魄有知,旁观谳是狱者,改重伤为轻,改多伤为少,改理曲为理直,改有心为无心,使君切齿之仇,从容脱械,仍纵横于人世,君感乎,怨乎?不是之思,而诩诩以纵恶为阴功,被枉死者,不仇君而仇谁乎?余某惶怖而寤,以所梦备告其子,回手自挝曰:吾所见左矣,吾所见左矣。就枕未安而殁。
~~~~~~~~
说明:
本人从不宣称自己像废死党一样有些一颗金子般的心。连杀人都能不要偿命。
本人言行一致,脾气暴烈。惹我必回。
不过有个神奇的现象:这些连被人杀了都不要对方偿命的圣母,怎么在我说了他几句后,却咬牙切齿的骂我活不长呢?
果然验证了“血海深仇浑不论,睚眦小事必相报”
他们的爱都是最深沉的大爱,而不是肤浅的小爱。他们的宽容都如海般深,而不是小河。
所以他们能原谅杀人,却不能容忍一丁点言语冒犯。
——————————
有位叫方木石的知乎用户因为觉得答案“有感情,无干货,不理性”而举报。
我们来看看他的无感情,有干货,纯理性的答案
8.28补充:
居然有人说无期比死刑更残酷。
初见直感非常荒唐,视之为奇谈异论。本欲暴起而斥之。但经本评论区及本题答案中多位法学大家对我的斥责、教育,兼部分素质比我高得多的知乎用户的辱骂。让我明白了我的错误。
本人决心改正错误,为此沉思良久。得出一妙法:以后无期减刑减成死刑,想必是极好的。
我知道错了,你看,我在改正。
--------------------------------------------9.5补充
皇上:“战争是文明世界不应该有的,所以我们应该废除军队。”
朝臣甲:“A国说我们废除军队的话就入侵我们。”
皇上:“入侵我们是不对的,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支持的。”
众:……(谁她妈问你这事对不对,人家问你这事发生了怎么办!)
半晌后,
朝臣乙:“皇上,万一被入侵。想想那些黎民苍生。”
皇上:“你犯了在辩论中诉诸感情的错误。这是一种很下作的辩论方法。”
众:……(谁她妈和你讨论辩论方法,我们问你这问题怎么处理!)
半晌
众朝臣齐声:“皇上!……”
皇上(怒而起,斥之):“我怎么招了你们这群法盲,文盲,连xxxx大师,比如张三哲学家,李四哲学家的书都没看过,连《xx论》等都没看过,看过就不会和我说这么愚蠢的问题了。朝臣大多是愚昧的啊,真可怕。我圣母国是要完啊!!!”
——————9.9补充
来来来,一群人说我回答没有干货。
我们说杀人要偿命,(别和我扯淡什么正当防止之类的来偷换概念,现在谁反对这个不判死了,谁在这方面有争议了?)否则让人难以接受,不是干货。你们说同态复仇是不对的,就是干货?
还说有啥说上帝的,宽容的,说人权的,这些都是干货?谁见过上帝,谁听见过他说过这话。谁说明宽容就绝对正确?谁说人权的意义就是杀人不偿命?
你们所谓的干货标准就是顺着我的思路来说是干货,不顺着我的思路来就不是干货而是情绪。
说杀人要偿命,否则被害者家属无法接受是情绪宣泄,说被杀不能复仇,我们要宽容,这就是不是情绪?
此人的发言(最早不是答案,是别人的评论)是让我萌生写这个答案的念头的导火索。
还有其他各类人的各种奇葩回答及评论,可惜我没及时截图,现在也不想花精力去找了。只总结一下吧。
他们的发言一般有以下几点:
1、要宽容。
要不是有友善度,我真想骂人。宽容宽容宽容,我们凭什么宽容,杀人犯都没宽容被害者,被害者反过来要宽容杀人犯?
这是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宣导?这个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什么?告诉大家谁杀人谁牛逼,杀人的人在人间,被杀的人去阴间?这真的有利于社会?
还在某评论下看到有人说“杀人偿命”是暴民思维,可怕之处在杀了人就必须死。
嗯,对,杀人的不是暴民,要他偿命的人是暴民。我杀了人了,让我死,好可怕好可怕啊,惨绝人寰啊。我被人杀了,这一点也不可怕,这算个啥。啥?你家属想让对方偿命,暴民,可怕!
2、生命权。
又来了一个预设立场,和宗教一个样。谁能证明一下生命权不可剥夺?我还说生命权是扯淡呢,我还可以说生命权建立在杀人偿命上呢,预设立场谁不会?
生命权不可剥夺,被害者是怎么回事?哦,你们说,那不一样,一个是犯人,一个是国家法律。
总结起来就是:谁遵守法律谁倒霉。别拿法律做武器,法律法律最无力。生命权谁也不可剥夺,不过杀人犯可以。
3、死刑没有震慑力
居然有人说,哪怕杀人的处罚比一偷一只鸡还轻,不杀人的照样不会杀人,杀人的照样会杀人。
这理论是怎么证明的?拍脑门拍到了侮辱大众智商。
而且就算这理论成立(能成立才见到他妈的鬼了),那么同样可以推导出,要法律有什么用,该违法的照样违法,不该违法的照样不违法。所以大家一起废法律,一起废规章制度吧。
纯粹以道德来治社会,同学你是梦没做醒吗?原来大家的道德标准高到了不受法律左右?
还有因为惩罚也不改,所以就不用惩罚。大家看好了,以后死不悔改是不受处罚的理由。
4、上帝
说啥生命归于上帝。请原谅我再次想使用友善度。
第一:我们是世俗国家,别和我扯上帝,我没见过他。
第二:就算扯上帝,我想你也没见过他。更没听过上帝说过啥
第三:我觉得你是宗教歧视,我新信了一个宗教,某类人要全部处死。你认可吗?你执行吗?你即不认可也不执行,就带着你的上帝滚回教堂,别来要求我们。
5、说无期比死期残酷的
为啥总喜欢侮辱别人的智商呢。
一会儿说死刑因为太残忍所以要废除,一会儿说因为无期比死刑残酷。你们是得了精神分裂症吗?
好,无期比死期残酷,那好办。以后重罪无期,轻罪死刑。无期表现良好减刑减成死刑。
6、说废除死刑不是不处罚的
什么叫罪刑相适?
来来来,别人下你一条胳膊,处罚是行政拘留5天。也不是不受处罚啊,萌萌达你说是不是。
7、说死刑是资源浪费的
在此题某答案评论下,还有人说受害者都已经死了,还要弄死加害者于事无补啊,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啊。
大家看清楚了,你们以后可以冲上去暴打别人。要受处罚时,就说,他被我打了,造成伤害,这伤害你们处罚我他也不会好,也改变不了他被打的事实。所以我应该不受处罚。我受处罚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请大家切记: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要想干什么,就先把他变成即定事实,你就安全了。偷钱的,立马花光,既然无法追回,无法逆转,就不受处罚,再处罚你,是对“你”的这个社会资源的浪费。打人的,下死手打,越不可逆越好。
8、说别人冷血无情的
你们确实热血有情,但全用在罪人身上了。
漠视受害人的权益,在你们看来与冷血无关,与无情无关。要处罚加害者了,你们热血有情全来了。
9、说同态复仇是不对的
同态复仇不对,杀人就对。
你们说不废死刑,他们也照样杀人。那同样废了死刑,有人就杀人复仇。所以你们可以认可废死刑,就应该认可同态复仇。否则你们的逻辑很精神分裂啊。
再说,你说同态复仇不对,社会上就不发生了?你们告诉我,废死出现同态复仇你们要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是把悲愤莫名的死者家属拉过来谈卢梭等哲学?你信不信人家不砍死你也暴打你?
用哲学来说同态复仇不对,和一个笑语中说的,学武归来打不过人,指责对方不按套路出招一样荒谬。
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会儿扯哲学家,一会儿扯辩论方式。我终于明白啥叫清谈误国了。
这些人和魏晋时期的那些清淡家是一丘之貉。说起来满腹经纶,做起来狗屁不通。
但知识水平比起来可差远了。不说误国,光说文艺成就。好歹那些清淡家们有时可以令人拍案叫绝,而现在这些人只能让人拍案而起。
10、赔偿免死
先不说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本身在量刑上就会有所考虑。
再说赔偿就应该免死?你们口声声喊着要废除经济犯死刑的理由是钱不能买命,到这儿钱就又可以买命了。
以后杀人就是:有钱杀人我任性,穷鬼也敢争高低。
某人父母双亡,夫妻感情不好,被人杀了,配偶要钱不要偿命,是挺好哦。
某人在家是不受宠甚至多余的女儿,意外被杀了。家里都要钱不要偿命,其乐融融,各取所需。至于死者?谁他妈管她啊。
11、说死刑不可逆的。
嗯,说了这么久,总算来了一个可以稍看过眼的理论了。
不过有可能有冤案就废死刑?汽车还死人呢,要不要废汽车?小孩上学还可能被强奸呢,要不要废学校。
有冤案就要加强司法管理,有车祸就要加强交通管理,有学生被强奸就要加强学校管理。
把死刑全禁了,把汽车全禁了,把学校全禁了。真真好办法。
12、还有动不动说别人愚民的
顺我者精英,逆我者愚民。
要是大伙赞成的多,就说这是大家都支持的。要是反对的多,就是一群愚民的。
___________
问“杀人偿命”合不合理?合理
第一,大家所说的正当防止等等压根就不死。根本不存在这个争议,别试图把水搅浑。如果这些罪名判死,才真会引起争议。
第二,杀人偿命是命案思想的基础,而不偿命是各种细则。杀人偿命的方向与思想都是对的,而种种特殊情况法律都有具体对待。也别和我扯这个,搅什么浑水。
这下面的回答既然有很多人说到废死上,说死刑的不合理性,我就有权进行反驳。
你们一会儿生命权,一会儿宽容,一会儿上帝的扯着欢,被反驳了就开始群情激昴了。
你们代表受害者原谅加害者时,哦,你们不管这叫原谅,你们管这叫人权生命权等等。极力向大家宣传被死也要接受对方不判死刑,并且要忠心拥护。而我只是顺着你们的思路戏谑的得出杀手队的说法。怎么全和被捅的马蜂窝似的。
我想现在要是有法律可以处罚到我,你们一定恨不得弄死我。就像前面有一位扯啥犯罪预备的“法学大家、社会学家”,恨不得翻遍刑法给我按上一个罪名,而我不过只是说了几句话而已,和杀人没法比。
引用某知友 @Lau曦的话:人们对于不是发出在自己身上的悲剧,总是显得格外宽容——《论圣人的自我修养》
再问大家一个问题,那些呼吁废死的”法学大家“们,他们遇到杀人犯的机率是多少?平民遇到的机率是多少?底层遇到的机率又是多少?
所以他们坐在云端之上向那些和杀人犯刚正面的人宣传杀人不偿命那深深的“人文关怀”、“哲学意义”等。
放生蛇的”善人“都是跑远远的把蛇放生在别人的村庄、公园等地方,见谁把蛇放生到自己的房前屋后的。
以他人之皮肉,谋自己之声名。
还说别人不能宣泄情绪的。原来我国的法律制定不关任何情绪啊。
那我借富豪的钱不用还,你找我还?你又不缺钱,凭什么要我还钱。因为你觉得我欠你钱就要还?你宣泄啥情绪?
家里至亲被杀了,杀人者却不判死。悲愤莫名的被害者家属要去打人,咱们伟大的“社会学家、法学大家”拉住他说:你不能有情绪,宣泄情绪是一种很下作的方式,你要知道理性。我和你说啊,你应该按涂尔干的学说来,你应该按卢梭的学说来,你应该……
你要被人打得半身不遂别哭。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那人本身身体就不好,遭此大变,再经某些不说人话的人一激,直接气死了。
2018年2月后记:原答案写于2年前,现被举报政治敏感。
贵乎真是为了维护“友善”不遗余力啊哈哈哈,那行,我就在我自己答案里面说,有本事炸了我这个答案。
什么叫做反智主义呢?来,咱们继续挂。
喔,这逻辑简直是爆炸。咱先不说这些3个0的用户到底会是什么心态来知乎,不过看这个样子确实跟网易、腾讯也没啥区别了嘛,谁惯的呢?还要说么?贵乎管理员不仅爱绿绿,顺带还反智是吧。
特此感谢点赞以及评论的,起码你们能看完。
---------------------------
有的时候我真的在想为什么我会有戾气,因为来知乎的最初目的就是因为为了加深对一些问题的理解和以更加开阔的思路去看待这个社会。
如果说,我在这个问题下面,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一个就发生在我国,因为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司法检体系导致的冤假错案,一个无辜的人在死者家属的强烈建议下被枪毙了。而后没过几年发现了真凶,结果导致案件重新调查还了这个无辜的人清白,但是这个世界上就只会留下一笔政府的补偿款和这个无辜人的家属更加无辜的心情,他们又能找谁去“偿命”?难道怪自己的家人长得像罪犯?(这样的例子前几年报道了不少,还能活着出监狱的主要还是判了无期,不然一样也是故事里的下场)
讲完了这个故事之后,我“满怀深情”的跟大家说,你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国家需要现在提出“少杀慎杀”乃至“缩小死刑范围”到“废除死刑”,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但是为了不让这样的无辜的人白白死去,我们必须这样做。
大家看了故事很感动,纷纷对无辜的人表示同情,对答主表示赞同,以点赞表示自己对本国不争气的法制的恨恨,一切都很美好,这里面没有一个是真正坏的人,没有一个是所谓的圣母。
然而,这对于解决“杀人偿命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有半个卵子作用?这个问题加的标签是“情感”么?
有的答案,就算到了千赞,也没有存在于这个问题下的价值。一点没有。
--------------------------请原谅我的啰嗦
视角:社会学
立场:古典社会学(涂尔干为主),不谈现代。霍布斯,非洛克。
(因为谈现代的话就要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权力体系和话语体系运作,在下实在能力不足,也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不算太深,还是挺欢迎相关的来讨论、讨论、讨论、讨论...)
---------开始前先补充点看的时候希望代入的情感立场--
0.杀人偿命与死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杀人偿命的逻辑往往很简单,但是符合死刑的犯罪情况却有很多(包括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并没有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然后不存在死刑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坐牢对于犯人来说就不是煎熬,比如在美国一级谋杀罪往往是没有假释机会的(跟某国死缓几年变无期,无期几年变有期,从死罪坐成活罪差远了)。
毕竟一辈子活在牢笼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1.谈社会契约的话要分是霍布斯还是洛克,毕竟两个人所预设的立场不同,对于如何“社会”如何处置社会契约存在分歧。其次,自然权利的重点在于划分动物与人类,所以如果要谈自然权利在“杀人偿命”的影响,还是拿点有名有姓的来说吧,不然跑火车没意思。
2.谈具体的执法或者量刑的话......恭喜你,你跑题了。“杀人偿命”预设的前提就是“死的人已经没法找活的人报仇了”,换句话说,唯一能够合理同态复仇的人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面临的价值选择就是“一个没有直接受到生命权损害的人要去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权”,这样的行为存在合理的前提么?执法和量刑都是之后的事了。
3.涉及人的问题从来就不是简单的法学或者哲学都能单方面解释的,毕竟人一不是纯粹理性动物、二不是纯粹政治动物,三更加不是经验动物。
------------------------------以下开始是--------------
实际上“杀人偿命是否合理”的本质是对社会规范的一种讨论,而并非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取舍。社会规范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社会规范往往更具有历史现实意义,而社会价值往往在时代性以外,更容易具有一种普适和唯一的色彩(常说的普世价值),这样的分歧也就体现在对待偿命的两种可以说是水火不容的“存废”立场。
对于社会规范派来说,如果偿命对于社会的存在价值减弱,同时适用偿命的社会群体大大扩展,那么偿命本身就没有必然的存在价值(从其产生的意义来讲);而对于社会价值派来说(即鲜明支持偿命和反对偿命,以及单纯从法学角度讨论的这些人),偿命的存在本来就是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现实体现,我们对于偿命的讨论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讨论,对生命的讨论,是对一套人类社会价值系统的讨论,所以在偿命问题上只有“正确”没有“应当”。
实际上在这问题下的大多数答案都能归纳到社会价值派别里,但是这样就能解释“杀人偿命是否合理”了么?或者说找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回答了么?显然是不可能的。
以往对于这类的问题都是以哲学、法学的立场进行思考,这样思考本身就无法跳脱“杀人偿命”的社会价值选择,更加忽视了这一社会现象产生的历史原因,所以等到近代人类学和社会学发展起来之后,社会规范派别对于“杀人偿命是否合理”的回答在我看来就更加有“操作”的空间,也更加具有实用主义的色彩,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改革和反思。(比如说福柯所写的《规训与惩罚》所提出的观点就对美国当时主流的犯罪学思想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在这里要稍微区别下像韦伯这样法律出身的古典社会学家,以法律的思维去看到社会规范问题和以人类学的思维去看待社会规范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一种我们现在所持有的“价值取向”(杀人偿命)到底是基于人理性思维选择呢?还是人类社会具体实践的需要呢?这点也是后来人(尤其是法律专业生)在研究法律社会学时用来抨击涂尔干这类没有法学基础的人讲的东西是“胡扯”的主要攻击来源。不过我觉得求同存异就好了,毕竟严格的来说韦伯也没有直接否认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时提出了一个很有社会学新意的分类方法,他将人类的法律惩罚方式分为“压制性制裁”和“恢复性制裁”这两类(具体的概念这里就不展开解释了,毕竟社会学和法学在对待这两种分类概念上存在的分歧也不小),其中“压制性制裁”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肉刑”,针对人生命、身体的惩罚;“恢复性制裁”则是补偿性的惩罚方式,相当于将一切的东西都货币化(类似于齐美尔在《货币哲学》当中所提到的社会货币化,实际上法律体系被货币化渗透的早已失去了最初产生时的内涵了)。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制裁措施分别代表了什么呢?
“压制性制裁”通常是针对具体团体人群的,其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内部团体成员的规训。具体点来说,为什么自古以来的肉刑惩罚都是公开实施或者都是针对人的暴露部位的?那是因为相对于惩罚违反这项社会规范的人,“压制性制裁”更重要的是告诉所有的群体成员——做这种事的人一定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注意,这里主观上并不包含一种威慑),制裁是为了更好的凝聚群体内部的行为规范。所以不管是对于群体内部的人、还是群体外部的人,甚至是已经死掉的人,拉出来给大家看着砍头是一件必要的事(伍子胥把楚平王挖出来鞭尸、查理二世把克伦威尔从坟墓里拉出来砍了以及各类的公开处刑地点,话说现在新加坡鞭刑还是直播的呢),这是为了强调群体必须遵守某种社会规范“杀人就必须偿命,我们这个群体不允许随意杀人的行为。”
至于你说威慑性?你来搞笑的吧,在古代或者说这个世界联系并没有那么紧密的时候,我杀了人大不了不在这个群体混了,我跑还不行么,反正你又管不到我(现代不一样也有杀了人跑到深山老林的嘛)。
社会规范出特定群体即无用,这是古典社会学对“杀人偿命”这样命题的基本立场。
那么“恢复性制裁”(无期徒刑实际上也属于这类)又意味什么呢?在社会团体不断扩大、团体中所持有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多元以及社会货币化的进一步加深的背景下(这点来自齐美尔而不是涂尔干),刑罚能用金钱替代,即以等价还原的方式进行赔偿,通俗点来说“只要老子有钱,多少人我都杀给你看”。但是就算是诞生这样“恢复性制裁”的古罗马,“杀人偿钱”适用的范围也仅仅是非市民(还主要是奴隶,非自由民跟奴隶有差别),就算是蒙古人在明面中也是清清楚楚写的“蒙古人杀汉人依律死”。人命能量化的前提是——你对于统治者来说连“人”都不算。
接下来我们挂一个城墙
一句话,如果答主你真的是这样想的话,那么你真的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贱民”,连“个人价值”都无法存在的东西,你确实不是不是东西,以这样的逻辑在支持“杀人偿命合理”,我觉得你还是老老实实搞游戏策划去,别掺和社会科学。
人与动物最伟大的区别之一就是人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宝贵的,以及最重要的
——别人的生命也是宝贵的。
-------------------------------------------------------铺垫完了
大致的判断条件都说清楚了,接下来依据社会规范派的思路来推导“杀人偿命是否合理”。
“杀人偿命”所产生的背景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群体人口规模较小,死一个人就是少一个劳动力的大环境,因此任何剥夺群体内其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允许的,这并非建立在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命权之上,而是一种非常现实性的考虑。实际上约法三章(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所反映的就是基于现实生产条件背景下最基础的社会规范,不然就不会只有这三条了(所以在中国,法家还是没法跟社会对抗啊,唉)。
【插一段话,由于全球普遍的社会规范中都存在“杀人偿命”这样类似的法律,因此社会价值派的人往往会认为“杀人偿命”先是一种存在于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所以才会在全世界各类不同社会中表现出来。但是在我看来这样的推断就有点颠倒因果关系了,因为与其说这是一种普世价值,更不如说是在生产力低下、劳动力短缺的生存背景下世界各类社会做出的“相同”选择,这也是我为什么认为“杀人偿命”先是一种规范,才是一种价值的推导过程。】
但是在现代社会,“杀人偿命”原本所具有的凝聚群体价值观的功能逐渐退化(在西方国家用公开庭审以及陪审团制度来取代以往血腥的“断头台”。不过在我国嘛,大家还是挺喜闻乐见去看扫黄打非的视频、啥最美死刑犯等等,而WG时期动不动就开公审大会真的是有古希腊陶片放逐的风范,真是点赞),尤其是在越来越多的犯罪学研究证明执法强度与犯罪之间可能并不存在我们所讲的“威慑”关系,因而在“杀人偿命”原有的规范价值(而不是所谓的人权价值)消失的前提下,【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成为了对群体成员产生作用的新“规训”,我们不也是常常看到美国大片里面悍匪宁可死也不要进牢房蹲一辈子就是这样的道理,与其让你一了百了,还不如让你失去活着的意义(这点在肖申克的救赎等等影片中也有讨论)。
简单点来说就是“杀人偿命的合理性”已经被社会所消解,所以是否采取“杀人偿命”的原则就只不过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立场选择,而不具有社会意义了。
更为重要的是,从社会学和统计学的角度来讲,
能不能威慑靠的是法律的执行力而不是执行强度,
能不能威慑靠的是法律的执行力而不是执行强度,
能不能威慑靠的是法律的执行力而不是执行强度。
一个从来都抓不住罪犯的死刑国家和一个从来都能抓住的无死刑国家,哪个国家更容易产生罪犯? 大家可以去做个简单的考量。(你把拐卖犯枪毙一万次、五马分尸、浸猪笼、凌迟、砍头、炮烙等等,都不会改变他们去犯罪的基础冲动)
---------------------------------------PS部分更新的提示线----------治好懒癌的第一步
1.自然权利?人类与动物的区别。
从自然权利这个名词诞生的一开始,其特殊性一直是人类之所以能够优越于动物的理论来源,那么究竟人类到底在什么方面比动物高了呢?
首先是这个问题中所提到的生命权。动物世界里我们常提的是弱肉强食,不仅在不同物种间,在同一物种间也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当然草食性动物的社会性会更强点),没有任何一个个体没有剥夺其他个体生命权力,而且越是高等级的肉食性动物相互之间残杀和社会容量越低,但为什么人不是了?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人除了竞争关系以外,还有着比竞争更加重要的合作关系,因为——作为一个动物的人从来都不是生物界的王者,我们是弱者。自此,人类以各种方式摆脱霍布斯口中的自然状态(即动物状态),在这个过程中,生命权慢慢开始成形并且确认,一个不懂得尊重他人生命权的个体是没有办法融入到群体生活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对生命权的确认发展到对人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人特殊价值的肯定——我们常说的“人生而高贵”,因为我们认识到了对他人生命价值的尊重,这点很多动物是做不到的。
其次额外举个例子,那就是私有财产权。在动物界从来都不存在人类社会意义上的私有,要么是集体所有,要么是个体所有,这也是为什么动物界并不存在那么明显的贫富差距的原因。(具体论证过程安利下自己的答案,没人看还是心塞从原始社会到今天,人类为减少贫富差距带来的问题,做出了哪些思考和实质性的进展? - 詹绪源的回答)正是由于私有财产权力的确认,人类才得以在短短的生物长河中创造出了46亿年来其他生物都无法比拟的财富。
然而很可笑的是,自从货币关系侵蚀整个社会之后,越来越多的人丧失了对这些自然权利应有的尊重,认为一切都能够物化计量,齐美尔借此认为货币关系的滥用正是我们现代社会中的人失去“特性”的原因,每个人自以为独特但能被货币衡量“死人有什么大不了?赔钱就是了。”可悲。
2.国家主义视角下,个人生命剥夺的合理性。
这部分我主要就讲霍布斯在《利维坦》当中对传统型国家(各种意义上的专制制度)的判断。
首先他认为如果个人组成团体,那么团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是个人所允许并且完全转让的权力(包括生命权),个人无法反抗(团体要你死你不得不死,因为你自己自愿加入的,所以我一直觉得那句“太平洋不加盖你想去就游过去呗”太有古典风范了),因此君主(王权,实际可以延伸到现在的治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强制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你被国家法律判为死刑,恭喜你,你大概可以到阴曹地府里面打官司,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冤假错案(直接被毙了的那种)就算能获得赔偿也是一种“恩赐”。
不过也有个很有趣的地方,霍布斯认为一旦群体中的个人去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那么他就自动被群体排除出去了(因为他自动打破了群体规范),那么在这个时候群体规范(法律)还对他有没有效呢?这点霍布斯并没有给出直接的回答。
为什么纠结要这里呢?在二战时期,德国人发明的屠杀堪称“体系”,而这样体系的运作不是简简单单几个集中营就能完成的,而是一整条流水线上所有人共同工作的结果,那么是不是他们每个人手上都沾满了鲜血呢?但是他们很多人可能从来都没有见过被他们“杀死”的犹太人啊?“杀人偿命”原则是否能适用?
而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强调法治甚于法制,这是为了保护生活在威权主义国家中的我们不会被“疯狂”的司法检体系所牺牲。
THE END. 感谢看到这里,确实有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