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大佬张新宝教授怎么回答这个问题的吧。
问:在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高空抛物伤人、造成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社会上针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质疑也一直不断,您怎么看?
张新宝: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高空坠物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就需要有一条法律为高空坠物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十多年前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就是一个争议焦点。受当时“重庆烟灰缸案”等典型案例的影响,《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回应。
这一条文实施后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由于不考虑有关机关依法调查的职责、不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甚至不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强调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带来了一些负面社会效果。
坠物只是一个人的过错,如果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那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作出修改,使得此类行为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为公正合理,从而为高空抛物的治理提供必要的立法资源。
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比较,侵权责任编草案作出以下主要修改:一是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而提供给人们一个行为指引;二是强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的责任;三是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四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五是强调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
问:从目前看,这一规则的修改是否完全解决了问题?
张新宝: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其一,要对“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作出明确的区分,这两项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二,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公安部门调查、侦查的责任;其三,物业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把需要担负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切实承担起来。
当然,规则的建立有个过程,这次修改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总体要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去修改。
所有这些修改,反映了民意社情。可以认为,侵权责任编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侵权责任法升级版,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强化对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救济,更强调过错对责任构成、责任承担和责任免除及减轻的意义,以实现对人们正当行为自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