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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了一只猫,学校劝退我,怎样才能留下? 第1页

  

user avatar   shawn-d-freem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实名反对以上大多数观点,学生虐猫不对,学校开除不合法。

先讲三则故事,这三则故事都是我们大学老师在课堂上当笑料很自豪得讲给我们听的。

一、前几届有位最佳“辩”手,他有个很变态的癖好,那就是在老师办公室门前拉屎,一开始是在系主任办公室门口,后来是学校各领导办公室门口,再是领导宿舍门口,最后发展到校长家门口(他居然能查出校长住处并倒三趟公交走四十多公里找机会去拉那坨屎),事情一度闹得非常大,但就是查不出是谁干的,最后他终于被抓正着,不出意料得被开除。

二、也是前几届的同学,学习努力成绩优异,但性格孤僻眼神呆滞,属于那种一看就不是正常人的人,最突出的一点,他经常声称胡**在秘密培养他,准备让他接班当主席,经常偏执得重复秘密培养接班的事。最后也是被开除。

三、有两位女同下了晚自习在操场接吻被主任看到,几日后都被开除,一位理由是旷课次数多不按时上早晚自习,一位理由是顶撞老师(其实是老师自己找茬侮辱同学并扇耳光,同学气不过回了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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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如果题主是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尚且不能如此,对于一个并未违反任何法律只是有违道德的行为却要开除学籍?试问合理性在哪里?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规定列举了多条应受开除处分的行为,对于以上规定,表明两个意思,符合规定的应该开除,不符规定的不能开除,这点能接受吗?(私权利不受禁止即可为,公权力不受授权即禁止)

我们来讨论规定中最有可能拿来作为处分大前提的两则,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野猫是无主物,并非公共财物,况且一只猫能值几个钱,构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吗?(在法律上,只有人类和特定几种动物的生命受保护,其他物种的生命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这要看事前校规中有无具体规定,且哪些事项构成情节极为严重有无具体规定,且该情节必须与其他细则(刑事犯罪、反党反社会。。。)具有同等危害性。

如果题主是大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法院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我们来讨论规定中最有可能拿来作为处分大前提的一则: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校园里的野猫不属于任何人,无疑是个无主物,题主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更别说造成严重后果。

回答题主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好好反省,虐猫是题主不对,写悔过书,向老师好好沟通,实在不行向当地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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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题会引来这么场撕逼大战,贴几张评论区的评论与回复吧,更方便述说我的观点,也方便大家观看。为了更好的讨论我想你们不会有意见吧。

切记常识判断呦,是否有心理疾病以至于不适合上学需要指定医院出具的报告,且只能休学不能开除。

结合下一个评论来看,法律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犯错之人利用法律知识行驶正当权利,刑事辩护律师吃的就是这碗饭,人不能查明绝对的事实,也不能判断绝对的对错,所以我们需要程序,需要程序中双方的博弈来减少判断的偏差,程序正义的价值便在于此。如果先把一人定在处刑架上,还不准许为自己辩护,那不论是多善的人都可以是罪犯。

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

只要是人,他都享有基本人权,要剥夺也得经过法定程序,不是说谁觉得他施暴了就能剥夺,人权还真就是施暴者的遮羞布。

也是很有感慨

原来遇到这种事不冷静才算正常?还比题主更可怕?

程序正义并非照本宣科。

另外食品安全与小动物保护也并非走在人类社会的后面,更不是法律漏洞,食品安全其实还是走在了人类社会前列的,不要把人类社会局限在欧美日韩中;

少数地区有禁止虐杀动物法案(且有些是独特立法环境造就的怪胎)其理论基础是保护人折射到动物身上的同理心,归根结底还是保护人(地球无需人类去保护,人没有那么强大,地球比现在环境更恶劣的时候多了去了,保护濒危动物也是因为濒危动物的减少会破坏生态平衡进而危及人类社会),在刚刚脱离温饱的中国,人们不是普遍在乎猫狗是否痛苦死去,现在立法,为时尚早。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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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把我的思路重新梳理了一下,去掉了过激言论。




很多情况下学校选择开除学生并不是出于光正伟的目的,只是想逃离责任与一刀切得偷懒,遇到难教的学生就不教这恐怕背离教书育人的目的。


有人说学校和学生是双向选择,我说学校开除是法律行为,学生必须违反相应条款才可开除,不是其危险性大同学讨厌老师讨厌就可以随意开的。

遇到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三观与自己不合的人就要求公权力出动,这个先例一开,等哪天刀架到自己脖子上,你还会拍手称快吗?不道德并不能受到法律的非难。


法律不为任何人服务,它是行为准则,他就在那里,保护人民也保护罪犯。


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所以别经常把中国法律不完善挂嘴边,现在的法不能惩罚他,他就不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开除是法律惩罚。

其他同学容不下他,带坏其他孩子怎么办?所以他必须离开学校,这就有点民粹主义的调调了,他受教育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你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内容如下: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孩子在学校侵犯了您孩子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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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表明态度:我也认为他换一所学校是最好的选择,但不是以被学校开除的方式,学校对此事无法可依,若要强行执法,此例一开,以后学校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可以一开了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你我孩子的权利将如若浮萍,我讲那三个故事的用意就在于此。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评价一个人的方式也有很多种,知乎上这么多智慧难道想不出方案?为什么非要盯上是法律行为的开除呢?

另外心情不好再加搅屎棍胡搅蛮缠,言辞过激多有得罪(已经有人为了反对而反对我,把我过去所有回答加回复全举报了个遍,呵呵) ,望海涵。已认识错误并删去不妥言论,观点不同还需冷静探讨,讲出观点找到依据围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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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争议焦点围绕这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中各种重要关系的安排,教学单位有条不紊活动的状态。

  其主要标志是:

  1、学校以教学为主,不受社会政治活动、学校创收活动等非教学活动的干扰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得到贯彻实施

  3、教学方面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执行

  4、教学管理系统健全,工作效率高

  5、师生关系正常

教学秩序围绕教与学,我不认为同学间反响恶劣是教学秩序受损,否则教学秩序这条简直万金油。换句话说,冠西老师有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后果?

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定性我不太清楚,而且也没有找到相关司法解释,但我个人认为这里应该做缩小解释,否则打击面太过宽泛,几乎一切行为都可以包括进去。人肉也是不该有的反应,因果关系上有待讨论。

这则条款三个一共三个条件,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前文也已论述,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达到同其他结果条款相当的程度。

法律并非道德的底线,虐杀动物也并非一笔带过,而是只字未提^_^道德碎成渣并不代表就该受到法律差评。法制国家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正如上文所述,我也并不认为现有立法在这方面需要完善。为坏人辩护是法律人的天职之一。(本以为这会是共识,没想到现在知乎水平LOW成这样,邀请法学人帮我回复几个评论吧,没精力普法了)

欢迎大家一起热切得讨论,但许多评论没有回复的意义,题主所问也确实是开除,“我知道我确实做了件错事,但是学校因为这件事开除我合理吗?如果可以的话,我肯定是还想继续回去念书的”,没有一种处分叫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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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众场所虐猫可以认定为有违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我还要仔细讨论到底谁的什么权利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认定名誉侵权的关键在于给他人造成不当评价,而非降低评价,降低评价的结果也可能是隐私侵权造成的。


user avatar   ysht_k 网友的相关建议: 
      

睡前看到本题,觉得的非常不是滋味。本人爱猫,但本题是反对绝大多数(关于攻击或指责题主)回答的。就简单的答下题目

1,在中国大陆地区,没有反虐畜法,所以杀猫不违法,甚至没有统一的道德观念反杀猫。(你爱猫你就上天了?)

2,在中国大陆地区,中小学因为杀猫开除学生是典型的学校违法。即使是劝退也是不合理的校方行为。完全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可参考我其他学校园违法相关问题下的答案),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维护相关权益,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3,杀猫我个人主观认为算不上心理变态,当然虐畜本身不是一种文明行为。也许需要学习甚至评估和矫正。但题主不应需要为此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2.15追加:

1,关于反对虐畜的问题:据我所知中国香港地区有反虐畜类法规,包括食用狗肉在内也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被社会谴责,还会受到司法的惩处。你问我支持不支持立法,我是十分支持的。问题是你是否真的做好准备接受这样的立法?你能忍受摘掉一个鸟巢都要向政府申请后,才能实施?你能忍受在不想养一只宠物的情况下,随意遗弃也是违法的吗?即使你不饲养宠物,是否能容忍司法部门每年用数以亿计的公帑在这些猫猫狗狗身上?

2,关于学生受教育权:

很多(评论和其他答案中的)知友都提到了题主很可能已经进入高中阶段教育,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正确的。因为《义务教育法》是规定个人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国家行政部门为这一权利提供的必要保障。

而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法律法规和校园章程则的确要复杂一些,涉及到《教育法》,省级教育管理规定,校园规章制度等。但我们要明确一条,这些法律、行政规则、校园规章制度都是逐级授权的行政法。我在这里要不厌其烦的强调:行政法的立法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是不能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的。回到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没有授权杀死小动物或特指猫猫狗狗的情况下可以开除或劝退学生,学校就不可以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应当纠正其相应的行为。

最后,我把教育法第九条放在这儿,供所有知友共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权部分改写于2016年2月20日,改进了相关语言)


3,我重申我是反对虐畜行为的,我更是一名爱猫人士。但是在反对虐畜和依法捍卫一个(高中阶段)公民受教育权之间需要取舍的话,我倾向于优先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因为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定的,共同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标准。


在某些激进答案数千赞的面前,本答案还能获得这么多知友的关注和点赞,本人非常荣幸。

声明:如果您打算评论本答案,建议先浏览:我的答案下的评论会这样处理 - 小胖KKang的文章 - 知乎专栏


user avatar   xbjf 网友的相关建议: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换机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

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

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杀猫好像不在以上七条之列,又不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user avatar   xie-chang-s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不能因为题主被“认为”是“变态”,就应该被开除,更不该被歧视。题主是人,再不入你们的眼也是人,是享有人权的。被杀的猫才是没有人权的。


user avatar   wa-dang-xio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暗合国人心态:能贪是一种能力,而清廉是一种迂腐。法治与规则则只是御下的工具——被其束缚之人自然比不上操弄规则的人。


至于说工作能力,一个格格不入的人能身居高位,能力上怎么可能反而不如行贿上去的贪官?但是舆论要这么去引导,只能说现在的社会,普遍认为贪污不可治,只能尽量“为我所用”,一厢情愿罢了。


user avatar   a-ai-83-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因为资金需要避险啊。英国一旦脱欧成功的话,汇率会大跌,海量的资金都要从英镑区和欧元区跳出来。那这时候比较好的办法就是投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货币。其实现在不光日元涨,美元也在涨,不过不如涨的不如日元多罢了。

而且现在的国际社会,日本在经济上的块头够大,但是政治上没什么自主权,典型的不搞你搞谁?


user avatar   zhou-fen-d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和楼上很多人的建议一样,都别学。

不管对男生女生,化学和环境都不是什么好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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