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成立强奸罪,强奸罪的判刑只会更重,不可能更轻。因为:
1.她可能是精神病患者。
2.她裸体,代表没有武器和防御,更难以反抗强奸行为。
题目中问到“美国的法律”,故来解答一下。
美国的强奸罪,满足三个要素即可成立
1. 性行为 (sexual intercourse)
2. 没有同意 (absence of consent)
3. 强力(force)
这三点的的解释,在每个州的解释可能略有不同,但基本发展趋势上有一致性
先说第一点:根据现在适用的判例法,“性行为”不限于双方性器官的接触,
例如,在State v. DiPetrillo (2007) 一案中,被告用手指插入受害者阴道,(判决原文用了digital penetration,可以说措辞非常得体), 法院判定这也算是性行为。
总体的司法发展趋势来看,“性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扩大。当年克林顿还能理直气壮地发誓说自己“没有和莱温斯基发生性行为”,因为oral sex 不算sex(防和谐),
这套说辞放到今天,肯定没有用了。
至于第二点,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州基本达成了共识:
没有反对,不代表同意;
例如,在Commonwealth v. Sherry一案中,被告(三名医生)邀请受害者(一位护士)到家里开派对,当受害者抽大麻抽得有点神志不清之时,三人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
在庭审中,被告主张受害者并没有抵抗或者反对,而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认为“没有同意”这一要素应该被严格解读为“就是没有明确给出同意”, 不存在“默认”这一说。
同时,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如果因为醉酒、吸毒、精神疾病等原因对自身意志行为缺乏控制,则所做出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回到题目中的“裸奔”,
如果裸奔者有精神疾病,那么其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同意”效果,
如果裸奔者一句话也不说或者在语言上表示反对,那么其行为不能视作“同意”发生性关系。
总而言之,在涉及强奸的方面,“同意”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
可以说达到了“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程度。
关于“没有反对不等于同意”的原则,知友
@酒酿包子和我在评论区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最极端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是Commonwealth v. Fischer
被告与被害者都是大学生,双方下午在寝室中胡天胡地了一番,但没有进行阴道性交,
两人晚上再次相约寝室,被告在没有得到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迫使被害者为其perform oral sex(用英文是为了防和谐),
随后的事情双反各执一词,被告称在听到对方反对后马上停止了行为,而被害者作证称自己要靠拼命反抗才制止了被告,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强奸罪成立,理由是下午两个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再次会面不可以算作默认的同意,即使下午的行为算作同意,也不代表同意了晚上的oral sex,
而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陪审团有权在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后最终选择相信何方的证词,
因此,为了避免让自己成为强奸犯,发生性关系之前记得要询问,
有知友提到,在生活大爆炸里Sheldon和Amy滚床之前要签协议,这样做是有道理的。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随时有可能面临“栽赃陷害”,
正如评论区
@麒麟提到的,刑事上的定罪,需要在原则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法官应当提示陪审团注意考虑被告提出的各种合理解释,而如果检方不能提供诸如法医鉴定等其他的有力佐证来证明性行为的确处于强迫,则在实际中陪审团完全可以认定检方没有尽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在上述Commonwealth v. Fischer 一案中,学校医生的证词基本上支持了被害人的描述,因此陪审团选择排除合理怀疑并定罪。如果被害者不能用各方面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叙述,则得到陪审团信任的可能性就会大打折扣。
回到问题本身,基本可以断定,裸体上街这一点本身,在法律上不能算作同意进行性行为。
至于强力,
之所以没有翻译成“强迫”,而采用了一个看起来略显别扭的“强力”,
原因在于一开始这一要素真的就是关于有没有“用力”, 或者说有没有一定程度的肢体冲突,
而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force" 已经不限于肢体上的强迫了,也不限于使用“暴力”
例如,在State v. Rusk一案中,法官解释道,如果被告用非暴力形式威胁受害者,使之害怕遭受身体创伤而不敢反抗,则陪审团可依具体情况认定被告使用了“强力”
有时,甚至连“一个眼神”,都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法律上的“威胁”, 参考“The look in His Eyes": the Story of State v. Rusk and Rape Reform (Robert Weisberg & Donna Coker, 2011)
回到问题中的情形,如果是“女孩独自裸体走在暗巷”,那么陪审团可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强奸者有理由认为她没有携带武器,(裤裆藏雷什么的,也就抗日神剧才有吧)。那么,她遭受身体创伤的危险更大,因此陪审团倾向于将被告的言语或非暴力的肢体动作认定为“使用强力”,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只会更多,不会更少。
至于裸奔行为的法律责任,美国法律对此另有规定,有可能会被控public indecency (公共场合不得体行为),但和强奸无关。
基本可以确定,“裸奔”和“强奸”是两个法律上区分对待的行为,不对责任的分配产生作用。
除非...开个脑洞:被告的律师辩解说被告的行为是在试图制止违法行为。
但成功的概率微乎其微。
总之,为了不给自己惹上麻烦,在发生性行为之前一定谨记了:不知道就问。
最后,
还是想说一句,这个“force”翻译成“强力”真的不是因为不会中文或者不懂英语,
而是...它就是那个“力量”和“作用力”的“力”啊,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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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为明尼苏达州拉姆西郡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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