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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不应该鼓励近亲属举报犯罪?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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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鼓励所有人的举报,近亲属是“所有人”之一,所以刑法当然也鼓励近亲属举报。

只是在“举报的奖励”上,近亲属的举报会有更加特殊的优待。

一、基本的逻辑错误

惩罚的反义,是不惩罚,不是奖励。

奖励的反义,是不奖励,不是惩罚。

弄清楚这两点,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基于此,在要不要举报亲属的问题上,会产生四种情况:

  • 不举报,不惩罚
  • 不举报,惩罚
  • 举报,不奖励
  • 举报,奖励

基于此,需要明确的问题分成了两个:不举报要不要惩罚?举报要不要奖励?

二、不举报要不要惩罚

如果不做一样事情要受到惩罚,基础前提是法律已经对之创设了义务。但是法律中对于“举报”的设置却是: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话是不是觉得很眼熟?与之类似的,是劳动和受教育。

这是一项很宽泛的义务设置,“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至少说明了一个人有自主处分要不要做这件事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要做。如果需要惩罚“不做”,就应当有更加详细具体的场景,以及更加紧迫的危害性。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

类似的规定在《禁毒法》中也有,不详细摘录了。这些具体场景下,因特殊的行业或职业产生了更高的管理与注意义务,不报告才要受惩罚。

但亲属之间,基于一般社会的伦理、亲情,本身就有相互隐匿的倾向,法不能强人所难,对于亲属之间的不举报行为,只要不违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不能惩罚。

而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近亲属不需要“出庭”作证,也是一种体现。但顺便强调一下,不出庭作证,不代表不需要作证。

而且,仅仅是不惩罚“不举报”。如果亲属在“不举报”之外,还以积极的方式帮助逃避处罚,仍然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伪证罪等等。


三、举报要不要奖励

所有人的举报行为都值得鼓励,包括了表彰(见义勇为),奖金(通缉赏金),保障(防止打击报复)等等各种手段加以鼓励。

近亲属作为“所有人”的一部分,当然也同等地享受这些鼓励措施。

而且除此之外,对于近亲属的举报,法律和实务中还给了被举报者更特殊的待遇。

比如,对于近亲属举报的,通常都是能认定都尽量认定自首,哪怕不定,量刑时也会酌情从宽;对于“大义灭亲”型近亲属举报,在死刑适用的时候也会更加谨慎。


总之,社会的稳定需要打击犯罪,但无底线地打击犯罪并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让社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有很多,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人的感受,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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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容隐权」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不能一刀切,重点在于两个:明确「容隐」是权利还是义务,以及明确「容隐」适用的罪名范围。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来自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理念,目的在于维系家庭伦理。这项制度并非我国独有,西方也有亲属拒绝作证权这样的概念。当然了,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比起西方来说,更像是一种「首匿」义务。


说回今天的刑事法律制度。

首先,这是一个程序问题,所以就算要规定,我认为也不是刑法规定,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当然了,这个问题无伤大雅。


其次,如我之前所说,到底是「可以隐瞒/举报」还是「应当隐瞒/不得举报」,必须要明确下来。如果是可以隐瞒,那就意味着也可以举报;如果是应当隐瞒,那就不得举报。当然了,从逻辑上来讲,一定还会有「不得隐瞒/应当举报」。

上面这三种情况,中间的第二种恐怕是不现实的,很难想象今天的法律会强制要求亲属之间隐瞒罪行,这种制度过于古老了。再者说,真的这样规定了,难道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举报还要追究责任吗?这也是不现实。因此,现代法律中的「容隐」很难成为一种义务,只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种亲属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这种权利会被法律规定的举报义务所排斥。


这就自然要提到第三个问题,也就是哪些罪名可以允许亲属「容隐」,或者说拒绝作证,而哪些罪名则必须举报,并且如实作证呢?

从制度设计上来说,以上二者之间的界限,主要应当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区分。一旦面临严重犯罪,如果还一味地允许亲属拒绝作证,反而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当然了,如果说明确地将「鼓励」这样的字眼写进法条,那么就意味着肯定不是义务,最多解释成一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如果只是规定亲属「有权举报」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本身就有举报的权利。

但是将「有权举报」改成「鼓励举报」,将会产生明确的价值导向,同时也并不构成一种强制性义务,而是仍然属于权利的范畴,只不过体现出国家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权利的态度,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采取这样的措辞是可以的。

但是对于严重的恶性犯罪,如果有必要通过强制性规定的方式给亲属施加举报义务的话,仅仅是「鼓励」这样程度的规定就不够了,就需要改成「必须」或者「有义务」这样的用语。


最后还要明确一点,「不举报、不作证」绝对不等于「提供隐避处所、帮助逃匿、作假证明」。前者是消极地不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而后者就是一种积极地进行「窝藏、包庇」的犯罪行为了,这是刑法第310条所明确规定的。

不过,如果按照上文的思路,对部分严重犯罪要求亲属知情后必须举报的话,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不举报、但是又并未立即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话,这种对于义务的违反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呢?扩张地解释为窝藏包庇似乎不可取,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进行配套的制度设计。


对于「亲亲相隐」的问题,我还写过另一个回答,有需要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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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一句话不说,就消失十天。被辞退,是不需要赔偿的。你请了假,公司不批,你强行休假,公司辞退,是需要赔偿的


user avatar   yi-ding-yi-ding-3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种表面现象吧,我确实认识一位能够聊聊国家大事的妹子。

对我来说游戏9分,国家大事7分,但是我打游戏的时候都是不说话的,只有聊国家大事才能听到我声音。

也许别人会说“q都能q歪来”,但我就是那个q歪的莫甘娜。

但是对妹子来说八卦综艺是9分,国家大事是7分。

如果有机会,妹子还是宁愿聊聊娱乐八卦而不是国家大事,如果不是正好没人聊八卦,正好有人聊国家大事,那么她大概也不会去聊国家大事。

但是对于事件的看法来说,一个本科毕业的、有长期关注局势的男女水平几乎是一样的,女性并不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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