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问答小站 logo
百科问答小站 font logo



为了自保,将一个身上有炸弹且即将爆炸的人质推下楼,是否是犯罪行为? 第1页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月老师的答案已经很完美了,我来狗尾续貂一下:「一命换一命 / 一命换多命」的行为必须要被评价为犯罪;同时,对于题目中的情形,行为人不应当被处罚。

如果允许一名公民为了自己利益或者「多数人」的利益去剥夺他人生命,实质上就是在赋予人们一种「做上帝」的权力,让普通人可以成为社会秩序的最高裁量者。无论是为了维护秩序还是保护私人权利,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都是不能任意下放的。

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Regina v. Dudley and Stephens ,讲了这么一件事:

1884 年,一名澳大利亚的律师 John Want 在英国买了一艘帆船,准备雇人将它开回澳大利亚。启航一个多月后,1884 年 7 月 5 日,帆船在好望角附近遭遇风浪沉没,四名船员爬上了一艘救生艇。

这场漂流并不奇幻:

第一天,他们合力用船桨击退了鲨鱼。

第三天,他们实在挨不住饿,开始吃罐装的干粮。

第五天,他们抓到了一只海龟,每人大概分到了三斤海龟肉,还喝光了海龟血来补充水分。

第八天,他们开始喝自己的尿。

第十天,海龟壳上的最后一点肉丝也给啃干净了。

第十五天,Richard Parker 首先扛不住,病倒了。

第十六天,他们开始讨论,要不要把 Richard Parker 吃掉。

第十九天,Richard Parker 陷入昏迷,人事不省。

第二十天,船长 Dudley 向其他几个人做了个眼神,大家心领神会,有人按住了 Richard Parker 的腿,有人默默转过头去。

Dudley 用一把小刀划开了 Richard Parker 的颈静脉,大家分吃了他的肉。随后,剩余三人得到救援活了下来,迎接他们的是谋杀罪名的指控。

船主,也就是这名叫做 John Want 的律师,代理了参与谋杀 Richard Parker 的两名水手。律师提出了类似于「紧急避险」的辩护理由:

假设两个落水的人,为了活命,在争夺同一块木板。木板只能保证一个人不沉入水中,一个人将另一个人推入水中,自己活了下来。对于社会来说,如果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生命的价值是一样的,一个人的死换来另一个人的活,并没有增加对社会的危害。

但法官不接受这样的辩护理由,反问道:

谁又能评判你们的做法是不是「必要」的?如何去衡量生命的相对价值?是力量还是智慧?是不是他(17 岁的 Richard Parker)的死,就比一个成年人更为「必要」?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凭什么决定别人的生死,你们配吗?

任何普通人都不配,我们不是神明,无法预知什么是对社会最有利的结果,我们无权决定他人的命运,所以,两名水手必须被判决有罪。

如果允许人们为了最大化社会利益而杀人,结果不堪设想:摘下绝症患者的肝脏移植给健康人,构成犯罪吗?一个清华做题家和一名带专人同时被老虎追赶,应不应该故意绊倒其中一人,给另一人争取逃生机会? 法律不应该允许用人命做这种社会利益的算术题。

但是,正因为我们不是神明,所以我们胆怯,我们懦弱,我们没有随时为他人牺牲的觉悟。法律同样也不强人所难,不会因为一个人并非圣贤,而对他处以严峻的刑罚。

在 Regina v. Dudley and Stephens 案中,两名谋杀罪名成立的水手,虽然按照当时的法律被判处死刑,但在公诉人的建议下,维多利亚女王动用了自己的特赦权,将两人赦免。

也许,对于「将一个身上有炸弹且即将爆炸的人质推下楼」的行为,也只能采取了类似的方法了:

法律上,必须强调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否则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实践中,应当减免处罚或者依法不提起公诉,否则人性也不会接受。


user avatar   darkmay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是犯罪。

1、这符合紧急避险的定义,而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我是个普通人,那我要自保而推别人下楼,属于紧急避险。

注意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在这个事件中,不法侵害是将要爆炸的炸弹,自保行为所指向的却是无辜的人质。

这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 正当防卫=为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 紧急避险=为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损害第三方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从定义上,这是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

另外紧急避险要求当前的情况“紧迫而不具有其他避险可能”,“炸弹即将爆炸”这点也符合。

(PS:正当防卫并不要求“紧迫”。在正当防卫的场合,既可以选择防卫,也可以选择闪避,并不因为可以闪避而否定正当防卫。有意思的是,英美法系中的规定反而更严格,要求具有紧迫性而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允许正当防卫。)

所以在定义上,符合紧急避险。


2、不成立紧急避险。

在涉及生命权能否紧急避险的问题上,通说还是认为不允许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全另外一个人(或多人)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不允许以任何尺度来衡量或评价,更不能作为他人的手段。

因此,由于本案例中,涉及被牺牲和被保全的“权益”都是生命,不成立紧急避险。

张明楷似乎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如本案这种“人质必然会死”的场景中,可以成立特殊的紧急避险。但是我没见他详细论证过,谁有兴趣自己去翻他的论文吧。


3、本案成立:故意杀人罪

我以前曾提出过一个现实难题:把人从二楼推下楼,摔死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二十楼推下去,摔死是故意杀人。那么从2-20楼,到底在哪一楼会从故意伤害变成故意杀人?

这个案件忽略这种争议,把人推下楼,就是杀人的故意。但由于动机和具体场景是“炸弹即将爆炸”,所以可属于情节较轻。

另外,人是在半空中被炸死,不是摔死,属于意外因素的介入,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属犯罪未遂(人已经被炸死了,不可能再被二次摔死)。

综上,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情节较轻。


4、出罪的理由

否定了紧急避险,并不代表就没有出罪的理由。

理论上说,本案的情况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在当时那种紧急状态下,依一般人的认知与道德水平,以及事件当事人自身的认识水平,都不能期待他不这样做。法不能强人所难,自然也不能惩罚这样的行为。

所以出罪的理由,就是缺乏有责性。

放到实务中,如果要无罪,就只能是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了。




  

相关话题

  威胁他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人在经过20年的牢狱之灾后重获自由会是什么情况? 
  如何看待网爆「蔚来员工未经同意私自接触林某钦事故车辆被传唤」,蔚来回应无删改数据行为、无员工被传唤? 
  如何看待大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为心理障碍,女子控告出版社案件 3 次开庭延期? 
  媒体称富士康取消部分国庆假期生产iPhone 12,富士康否认。国庆期间加班是否合法,员工可否拒绝? 
  如何看待人民日报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 
  我们女人生的孩子就不能跟自己姓吗? 
  男子「坦白嫖娼未获原谅」高速撞车杀妻,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一审判无期,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针对四川西昌警方破获一起中学生恶意篡改百名同学中考志愿的刑事案件,你怎么看? 
  如何看待“科室意见诊疗无明显违规和过错”的答复,类似行为会加剧医患矛盾吗? 

前一个讨论
今年(2020)各大公司的粽子礼盒都是怎么样的?
下一个讨论
如何看待杨紫名誉侵权案审理时,被告因伪造证据被罚十万?





© 2024-12-22 - tinyne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 2024-12-22 - tinynew.org.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