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伪造重要证据及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从而导致法院出具司法惩罚决定其实并不罕见。然而本次顶格给出了10万的罚款,其实还真有一点有生之年的意思。
为何?
一则是在名誉权纠纷的案件中,其实诉讼参与人很少这么“头铁”搞虚假陈诉并伪造重要证据。
看过庭审视频之后,可以知道该案被告实际上一直在辩称,微博并非本人注册,表示个人的身份证与手机丢失,基于此提供了伪造的证据(派出所证明材料等)——从根本上想要否认涉案侵权内容为自己所发。
实际上,案件事实真相并非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诉讼参与人自以为靠着点小聪明就能骗过法官,混淆视听,无疑是为人所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理和司法实践而言,这是因为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如果伪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妨碍法庭审理,既可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增加裁判者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这也是相应的司法惩罚决定中法院为何强调伪造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二则,在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惩罚决定中,对个人顶格罚款10万颇为罕见——除非诉讼参与人行为非常恶劣。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则为十五日以下。
笔者认为即使是单位的相应行为,罚款10万的都不太多见。前几个月应该有个企业伪造多份证据索赔天猫商家306万元的恶意诉讼,被浙江余杭区人民法院开了10万的罚款,此事(知产流氓恶意诉讼案)当时引发业界和媒体讨论,对于单位已算大额罚款——要知道就司法惩罚而言,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是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在杨紫这个名誉权案件庭审中,被告妄图通过伪造公安机关材料的方式“乱拳打死老师傅”,自以为靠着点小聪明就能骗过法官,混淆视听,实则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