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是一种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模式,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大陆法系中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
在对抗制审判中,诉讼双方或其代表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举证和论述、反驳对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和 / 或陪审团居中裁判,对事实或者法律争议作出认定。与之相对,纠问制审判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起到更为主导性的作用。
这并不代表对抗制审判中法官就缺乏存在感。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仍然可以在庭上口头辩论环节向诉讼双方发问、引导讨论方向。这和纠问制审判中法官为双方归纳「争点」,要求对某一项或者几项问题进行辩论是类似的。但事实认定方面,对抗制中的法官明显要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由诉讼双方主导调查取证对证人的盘问。
不少程序规定能体现「对抗」这一要素,适用场合也不限于狭义的庭审。昨天与 @丢失的鹿掌柜 讨论加拿大保释制度,发现加拿大法律有一条规定:在保释听证中,如果需要采纳证人证词,但证人不能采用即时视频语音通讯工具实时向法庭作证(更不要提亲自出庭了),那么采纳这一证词必须要经过检方和被指控方的同意。
这是因为,在庭上和证人对质(confront witness)是对抗制诉讼中诉讼参与方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要放弃它,必须经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