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的很简单,所以只能从三个关键点来分析,婚后 男方 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
在不存在吴律说的接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房子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这套房完全属于男方父亲,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女方而已,这套房一旦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你对房子的财产请求权只有很小一部分。
一是,男方的出资等同于借款,因为已经婚后,他无法证明这笔钱属于婚前财产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父亲归还相应比例的借款。
二是,他父亲去世后,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操作的风险在于,男方的房子,在他父亲死后,他姐姐也是拥有继承权的。(即使签署借名买房协议 实务中也没法避免这种风险)
如果你是女方,我就建议你让男方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