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整理的一些信息,发给大家共享一下:
普通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一、普通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
(一)可以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
(二)财产被征收、征用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损毁、灭失的,有权要求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四)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权得到及时救治,不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七)被隔离的人员在隔离期间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八)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二、普通人在疫情防控中的义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有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
(四)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六)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八)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九)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