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目前这个情况和孙母的强势无知有直接的关系
从sy的一贯表现来看,孙母对他有极强的控制力,事关sy的职业生涯,所以孙母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更为关切,以孙母表现来看,她不容许任何违背她的意思。
所以,为啥律师从刘驰换成张起淮呢?
因为刘驰太专业,以孙母的智商无法理解。
刘驰的专业水准决定了他不可能按照孙母的心意进行案件处理。
以孙母的理解,他们已经掌控了血样,并砸毁了B瓶,应该是对血样进行过检测了,那么A瓶的血样应该是可以证明sy并未服药。
所以孙母或许主张打sy清白未服药。
但是刘驰律师段然否决了孙母的意见,主打资质问题,造成一审险胜。
这时候从孙母的观点来看,刘驰律师不听话,及不专业,未完全洗脱罪名,竟然还有二审!!
于是孙母动了换律师的念头。
而选择张起淮律师,以孙母来看是顺理成章的:
知名律师
关系深厚
在王宝强案中强势取胜,并将宋某送进监狱
多完美的律师!!
于是毅然换将
可惜张起淮律师在兴奋剂诉讼中缺乏相关经验,估计孙母也认为阴性A瓶在手,一旦祭出胜券在握。
所以整个团队未做任何针对性的对抗策略。
可惜二审根本就不提样本是否阴性的问题,孙母的大招无法施展,只能在庭上撒泼打滚(形容词)。
最后二审败诉,孙母不甘心空留大招,于是微博曝光,求锤得锤!
以上纯粹瞎猜
孙杨案一审胜诉律师刘驰写了一篇文章,文章看似只是一些四平八稳的看法,但如果看过听证会录像,可以说每一条都有所指,360°全方位的吐槽了孙杨团队及张起淮律师,值得细品。
文章转自《新京报》,原链接: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国际争议中应有全局观
敬畏规律、熟悉规矩、遵守规则,国际争议中应有全局观
用西餐刀叉做开颅手术是喜剧,合不上是悲剧,砸医院是闹剧。医学和科学领域敬畏规律是常识,但在法律和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未必如此。令人痛心的是,一些客户和律师本人需要付出无可挽回的损失和代价才知敬畏“专业人办专业事,外行指挥内行会出事”的规律。
对于很多只从媒体报道上了解反兴奋剂丑闻的人来说,运动员检测结果差不多和普通人去医院体检时几个小时出结果一样简单直接,但实际上反兴奋剂检查、调查和辩护工作的复杂和昂贵程度远超普通人想象。比如说,仅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和中国反兴奋剂中心颁布的规章制度、禁用药品和方法清单、标准和程序就超过1600页,各方律师和各类专家需要依据这些规则在体育、医学、科学、法律、伦理、公关和政治等多个领域进行立体和全方位的博弈。
本文是笔者作为体育仲裁员和辩护律师审理和代理了一些国际和国内反兴奋剂和其他类型案件后的一些感悟和思考,即如何在有限的案件业务量情况下快速提升专业能力,在与外国律师和仲裁员的案件合作中静心领悟专业判断,在与以客户为中心的案件利益相关方的互动中培养自己和客户的规则意识,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敬畏规律
由于中国在预防和根除兴奋剂方面取得巨大成就,有限的兴奋剂违规案件数量难以使中国体育律师在短期内积累起丰富的辩护经验,并在复杂反兴奋剂案件中和一些可以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代理全世界体育客户的瑞士和欧美律师相竞争。但这并不妨碍中国律师在向西方律师同行学习的同时,对所代理的复杂的国际性反兴奋剂案件进行全局性协调。
首先,熟练使用英语或者法语阅读法律文件和与外国律师及仲裁员交流是前提条件。 在不具备语言能力情况下代理客户的涉外争议案件,并因此导致不利后果是构成律师“无能代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二,基于法律方法论建立起来的快速学习能力是实现全局性把控的基础,只是涉外法律及国际出庭经验是无法用阅读案例所替代。
第三,案件管理是中国律师全局把控的核心,包括法律检索、策略制定、文件起草、多方谈判、双语互译、客户管理、外国律师管理、风险控制、庭审询问、后续跟进、媒体博弈等。少为人知的是翻译质量对于庭审效果和效率,对于客户胜负的影响至关重要。在挑选和培训翻译上,中国律师必须根据之前的涉外庭审经验做出预判,并在现场翻译无法跟上节奏的时候,要么要求放慢庭审节奏,要么自己冲上去直接翻译,以扭转翻译质量所造成的庭审脱节和客户失利的局面。
熟悉规矩
在与外国律师和仲裁员同行的合作中,我对他们把握行业惯例和职业操守的判断力多有敬佩。这些规矩既有书面执业准则,又有行业数百年沉淀所形成的惯例,既保护客户利益,更控制律师执业风险。
比如说,律师对内不向客户承诺不切实际的目标期望,对外除非案件必要而保持媒体沉默。客户期望值管理,实际上是对双方道德底线的考验:是否牺牲律师原则来满足客户要求,是否要求律师不惜代价争取客户胜利。
再比如说,某个证人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有的信息通过庭上取得就是致胜法宝,庭下取得就是威胁证人。所以说高手过招,胜负进退有时就是价值观的博弈。越是复杂和危险的开颅手术,越是需要各专业医生的默契配合。越是在这个急躁的网红时代,越是需要敬重默默耕耘的工匠精神。
遵守规则
经过多年的体育争议审理工作,我的切身观察和体验是,在有内部案件审核,竞聘或选举机制,特别是独立媒体监督的情况下,那些由资深律师或退休法官组成的仲裁庭比较珍惜职业声誉,不轻易贪赃枉法或偏袒某个当事人、故意误判某个案件,而是要通过裁判来表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但这并不排除某些仲裁员对于某些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或偏好,比如在挑选仲裁员时就要考虑他更倾向于反兴奋剂组织还是运动员等。中国客户谨慎把握自己的期望值,接受中外律师团队给出的专业判断,尊重裁决结果,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合法权利,拒绝被中外媒体利用也是影响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最后,增加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胜诉几率的关键在于从决策机制、奖惩机制和纠错机制入手,使规则意识成为“家教”的核心,保证当事人在国内和国外赛场内外“行为”的一致性,管理机构在训练比赛和争议解决的国内和国际成文不成文规则“执行”的一致性。
中国在国际体育治理中的地位极为特殊,是体育大国,又不是规则制定者,所以中国体育律师必须引导中国当事人,适应国际大环境,通过个案胜诉来提升整体管理水平,进而从全局提升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国际体育赛事中的话语权。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中需要理解和掌握的全局观恰如扁鹊三兄弟行医故事所言:“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
1、在国际法庭上,不能完全依赖翻译,律师必须具备多语能力,才能直接有效的沟通,而在CAS听证会上,辩方的中国律师全程挂机,一言不发,被刘驰嘲讽为“无能代理”;
2、尊重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竭尽所能保护客户利益,而不是罔顾事实,夸下海口,而张起淮律师在辩方全程被吊打的情况下,对媒体说孙杨必胜,还把翻译的锅甩给CAS,暗示未被公正对待;
3、律师是靠技能吃饭的工匠,靠名声吃饭的网红不靠谱;
4、合理合法的用正当手段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考验的是律师专业能力,而不是通过所谓的“背景”“人脉”打擦边球,结果被人抓住威胁证人的把柄;
5、做为客户,也要尊重规则、尊重事实,而不是通过媒体营造受害者、悲情英雄的形象,媒体实际上只是把你当流量,一旦事实被群众了解,马上会被媒体反噬;
6、在国际领域要想立于不败之地,从根本上是当事人自己有规则意识,而不是仗着自己NB任性,在国内有潜规则保护你,到外面讲规则你就抓瞎了。(刘驰律师直接吐槽孙杨的“家教”就是不讲规则)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想象,孙杨母亲为什么会对刘驰律师不满,因为阻碍检查、破坏血样这个是铁定事实,做为律师没法黑白颠倒,唯一的突破点则是对规则的解读,单项协会倾向于保护运动员,所以一审采信了对运动员有利的解读,而刘驰律师一定能想到这唯一的点,在二审很有可能被堵上,所以给孙杨团队做必要时做轻罪辩护的预期,这显然是孙杨团队无法接受的。所以找了一个看起来手眼通天,敢打包票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而律师为了兑现自己不切实际的承诺,用一些违背律师原则的手段,在国内也许有用,在国际法庭,所作所为全都成了给对方送子弹。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也可以想象,刘驰律师在和孙杨团队合作的过程中被气成啥样了,藐视规律,不懂规矩,不守规则,结局只能喜剧、悲剧、闹剧于一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