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分析与研究是有意义的。题主提到的,其实是在“民族音乐研究”中的方法论取向问题。
“民族音乐学”可以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也可以作为一个学科,最早起源于“比较音乐学”,是“音乐学”和“民族学”的交叉学科,产生于西方的音乐学界,与“音乐学”不同的是,它更注重“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民族音乐学”在西方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比较音乐学、进化论派、文化圈派;第二阶段:民族音乐学与博厄斯学派、结构功能学派;第三阶段:现代民族音乐学与民族学的多元时期。民族音乐学在20世纪60—70年代期间,曾出现了两个研究学派,即:以梅里亚姆等为代表的的“文化学派”、以胡德等为代表的“音乐学派”。梅里亚姆曾提出:民族音乐学是“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胡德则认为:“民族音乐学是对一切音乐(any music)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它不仅研究音乐本身,而且也研究这种音乐周围的文化脉络。(cultural context)。”这两种观点,影响了许许多多外国民族音乐学家,音乐学家们根据自己的取向选择了不同的研究方法。所以,题主提到的这个问题,在上世纪,就已经有许多学者进行了讨论。
关于中国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就已经有一些音乐家以西方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音乐的研究进行了探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光祈、萧友梅、张洪岛等,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50年代到80年代,由于中国当时的历史环境,民族音乐的学术发展基本停滞。所以呢,这里有一个问题,书中提及的“民族音乐学在20世纪60年代进入到中国”,是错误的。在看过的民族音乐学的文献中,未有一篇文章提及民族音乐学在20世纪60年代进入中国,所以题主不要被误导。民族音乐学在中国正式的开端,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1980年,南京艺术学院高厚永、沈洽、赵后起、杜亚雄等人发起和举办了“全国第一次民族音乐学学术讨论会”。由此,“民族音乐学”在中国不断的发展。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的音乐学家们普遍是重视对“音乐形态”的研究的,这些学者们在音乐结构、乐律乐制、旋律旋法等角度对中国民族民间音乐积累了十分深厚的学术成果。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有一些学者逐渐开始接受和采纳对音乐中所蕴含的“文化”的研究方法论,发展至今,在中国已经形成大致三种研究方法取向:
其一,音乐形态的研究;在这一类研究中,学者们往往只注重对音乐形态本身的研究,对于相关文化内容的论述只是出于形式。
其二,音乐文化的研究;在这一类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出于文化的角度对音乐现象进行阐释,有的学术成果会以“描述”的方式对音乐现象进行记录和记谱,将其作为一种“文本”进行分析,也有一些学术成果,在文中不会出现音乐,只是对这种音乐文化现象进行分析和解读。
其三,两种方法并用。在这一类研究中,学者们是同时兼用两种方法,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研究。
所以,我说到这,你应该会有一些判断,对“音乐形态”和“音乐文化”的分析都是有意义的。到底注重“音乐形态”还是“音乐文化”,是学者自身的一种研究取向,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研究对象”,“研究对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学者的选择。
目前,结合我对目前民族音乐学学科的研究现状来看,注重“文化”的研究,较多集中在两个研究对象,其一,少数民族音乐,其二,宗教音乐。
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研究。汉族地区的民族民间音乐,通常有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并且很重要的是在传承中通常会有乐谱,所以学者们在研究汉族地区音乐时,可以根据历史中的音乐文献主要在“音乐形态”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音乐,通常很少有乐谱,所以这就使得学者们在研究时很难有文本参照,所以多以“文化”的角度来研究,会更适合。
关于宗教音乐的研究。宗教音乐是十分复杂的,在研究宗教音乐时,采用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用“音乐形态”的分析研究方法对宗教音乐分析,我们得到的往往是宗教音乐的音乐艺术特征。如果用“音乐文化”的分析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得到的是宗教音乐的功能与意义。这么说可能比较抽象,我举一个比较具体的例子:佛教的音乐,如果你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看,就是一段段旋律。但在佛教徒看来,佛教的音乐,是与神鬼沟通的媒介。那如果你是一个研究者,你会不会觉得,把佛教的当做一段段旋律,会有一些片面?所以,很多学者用“文化”的分析研究方式,去研究宗教音乐,会有更全面的结论。
题主提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在学术界也尚未有定论,上述文字属于抛砖引玉,仅供参考。所以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更多大咖的文章。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