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编剧署名权的纠纷分两大类,一类是编剧与资方的矛盾,资方没有按合约或者各种形式的约定给编剧署名;一类是编剧内部的纠纷,也就是大编剧或者编剧权利代表没有按照约定去落实署名。
从这件事的经过来看,应该是第二类。根据后来编剧寒锲工作室和编剧程某的声明,新编剧方某是署名编剧之一魏某带来的,他们认为新编剧方某没有跟完整个创作过程,属于中途退出了,该声明要求方某如果采取法律手段,也不应该找资方,而是应该针对他们(声明主体寒锲工作室和程某)。
我历来不称刚入行的编剧为“小”编剧,也许年纪小,但你不能叫人家“小”编剧,正如不该称呼任何人为“小演员”、“小导演”。所以,我们应该叫方某为新编剧。这件事,如果真是声明中所说的那样,方某没有跟完整个创作过程,在署名时确实会遇到一定的困难。这件事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如果我是方某,我发现剧播出时,我失去了我的署名,我应该先联络承诺我署名的那个人(可能是编剧魏某),同时我要联络剧本签约的主体(可能是寒锲工作室和程某),获得他们的支持,由他们去找资方协商,修改字幕力争在第二轮发行播出时字幕上能有自己名字,同时,请资方在官网上,在百度百科上增添方某的名字。如无法获得寒锲工作室和程某的支持,方某的诉求很可能无法实现,因为方某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资方拒绝其请求是合法的。这件事最关键的节点,是在播出前,尤其在后期制作字幕前,那时,方某提出,寒锲工作室和程某支持的话,只是给资方打个电话的事儿,资方是无所谓多一个人少一个人的。但在交片以后,要改字幕是非常非常麻烦的事情,牵涉的流程非常多且繁琐。
根据几方叙述,这部剧后来有导演介绍的编剧进组。我们纯假设,至少在扫尾阶段,可能原编剧的工作被另一个团队(有说是程某的团队)接替了,那么,原本方某跟的编剧与剧组与资方的沟通渠道已经不再畅通,至少与剧组的信息不再畅通。原编剧能否保住自己的署名权已经不容易了,这时可能已无暇顾及原本就是助手的方某。
方某能否通过网络发声获得署名权,我觉得困难很大。最要命的当然是合约的缺失。
很多人说到,新编剧,没有资历,没有人脉,为了获得机会,哪里敢谈待遇,哪里敢谈合约。确实,因为新编剧的弱势地位,导致没有议价能力,甚至没有议价资格。要获得机会,不得不放弃合约,而放弃合约就可能失去一切权益,这就进入无解的死局。其实,放弃合约的那一刻,这一切已经注定了,你只能期望一路有天使陪伴,让口头的约定变成现实。而我们都知道,天使并不存在。
做编剧,要有这样痛的领悟,一、你担心的事情一定会发生。二、你需要自学法律或自由搏击。三、任何情况下要留着沟通的那扇门,撕B不是目的,穷尽一切手段拿到你该拿到的。四、既然签不到合约,那就一定要找到值得信赖的合作者,付出你的真心和劳动,不论你是男是女,这比找男朋友还重要。
二十年前看舰船知识,介绍国外军舰各种高大上,介绍国内翻来覆去的112、113、167,还有四艘破现代,实在是找不到其他可以撑门面的军舰了。
说多了都是泪,真的不容易啊。
当年6000吨就是神州第一舰,如今4万吨小平顶下水竟然可以悄无声息,想都不敢想。
海军的发展真的太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