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知识产权仅仅理解为一种保护产权人的制度,我觉得这大概误解知识产权了。
其实,以《专利法》为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表达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即,除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还鼓励推动整个社会的创造能力的发展。
可能有人觉得后半句是句空话,大多数人只能感觉到产权人对智力成果的高度垄断,这同样是对产权类法律的误读。
从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
比如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到知识产权的使用限制。
比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情形。具体来说就是,教学、科学目的使用,盲文翻译,个人使用,新闻广播等等,都不算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些立法的种种限制,都是在排除个人营利的目的后,把智力成果社会化或共有化。因此,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
但是,这就要回应另一方面的问题了。
既然每个人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明创造,那为什么新的智力成果要为发明人所有?
既然每个作家都离不开社会环境,并从中取材,那为什么作品的修改权要专属于作者?
既然所有的知识都是一代代传递和进步,为什么现在要把产权分配给我们这一代的作者和发明家?
这些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充满了先到先得、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这似乎违背法律的正义价值。
但是,这就要考虑法律保护的另一个价值了,即,效率。
我们当然不能说因为知识产权类法律的制定,决定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这违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
但是马克思主义是辩证的,是发展的,是批判的,是相互的。
因此,我们也不能否认,知识产权类法律促进了科技的发展。
在工业时代的到来以后,工业产权类法律使得每个发明人和每个潜在发明人少了后顾之忧。
从而使得他们不必担心因为一项发明的成本过高而止步,因为发明的垄断性,赋予了他们最大限度的定价权。
他们也不必担心因为写书的长期性而使其未来收益不定,因为著作的垄断性,赋予了他们能向每个读者收取版税,收税通常是一种国家权力啊。
他们也不必担心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因为易手而毁于一旦,因为商标的十年一续航,保证了他们能持续的赋予品牌价值。
这些虽然不一定能使每个产权人获得经济上的收益,但是它给了每个产权人获益不被侵犯的最强承诺,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底线保障。
从而保障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的效率,大家闷头苦干就行,干好了就是你的了。
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保护科技文化成果全民共享的正义性,也保障科技文化成果高速发展的效率性,前者是为了分配公平,后者是为了生产持续。
所以,在现阶段,我们需要知识产权,就像我们利用市场发展经济,就像市场没有姓资或是姓社的区别,以前没有的知产产权也不过是我们现在过河的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