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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吗? 第1页

  

user avatar   focout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来一个经济学中最老套或者说最直观的观点。阿罗认为:相对于社会最优的状态,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的激励通常不足。此乃因为,由于模仿无所不在,创新者并不能获取自己所付出努力的全部回报。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去保障创新者能够从其创新中获得一定的垄断租金,以增强他们创新的激励。专利制度便是达到这种保障的工具之一。诺德豪斯则进一步将阿罗的思想清晰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实则是一柄双刃剑: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提供的垄断利润的确能使人获得更高的创新激励;然而从短期来看,这种制度化的垄断毕竟还是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谓最优的专利保护期或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是在权衡两者利弊后折衷之结果。根据这种观点,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过强,于社会就是有害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很多人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或许会导致企业过度研发去preempt其它竞争者,也就是所谓的patent race。过度的研发投入自然也是不好的。

从全球或者南北的角度来看,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和发达国家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通常来讲也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根据许多学者的观察,大多数协议的条款都是以发达国家(北方国家)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谈判的。如此一来,谈判的结果自然是发展中国家(即南方国家)必须显著地加强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因为这些国家在谈判之前的标准通常比发达国家大为松懈。例如,1994年底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产物之一——《与贸易有关方面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在事实上就是“强迫”要求落后国家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发达国家进行协同(harmonization)。

如前所述,在一个封闭经济中,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由政府对创新带来的动态收益与垄断带来的静态消费者福利损失之间的一个权衡取舍所决定的,正如诺德豪斯所言。然而,在开放经济,特别是涉及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贸易的情况中,这件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一个国家创新的好处能够通过国际贸易传导至另一国。这意味着,就一个国家而言,如果它额外加强一点知识产权保护,却并没有获得这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好处。用经济学的话来讲,就是一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它国家具有正的外部性。

Lai和Qiu (2003) 的模型假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TRIPs之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都处于由其自身的发展水平而定的纳什均衡。自然,在均衡中,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比发达国家低。TRIPs的作用是强制性地把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提高到发达国家在加入TRIPs之前的水平。这样做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将被迫忍受更高的垄断价格,而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却会获益,因为他们享受了更高的垄断利润。虽然后者会增加发达国家商品的品类,间接地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的选择更多,然而总的效果,却仍是发展中国家付出代价,发达国家受益。

Grossman和Lai (2004) 在Lai和Qiu(2003)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这研究已经成为该领域的经典)。同样,他们用一个非合作博弈的框架来刻画最优专利保护强度。正如前文所述,在一个跨国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会对它国存在正的外部性,因而,在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中,各国政府都有搭便车的倾向。这意味着对于全球福利而言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比纳什均衡的强度要高,并且对于各国而言都会如此。Grossman和Lai的这个结果可以用下图来进行描述:

来源:Grossman and Lai (2004)


图中,横轴和纵轴分别表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NN和SS分别表示非合作博弈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最优反应曲线,E点表示的是纳什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相反,QQ表示的是对于全球福利而言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

从这个图里可看出几点。第一,与前面所分析的一致,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于非合作博弈的结果,这一点可由QQ线在SS和NN之上可以看出。第二,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并不唯一,在QQ曲线上的任何一种组合都能达到同样的最优福利结果。

后一点对于理解TRIPs尤为重要。此乃因为,TRIPs在实质上是要求发展中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标准与发达国家进行协同(harmonization), 即达到一致。考虑“协同”在上述框架下的意义。“协同”,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在上图的45度线上。我们已经知道了从全球的观点来看,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组合落在QQ线上。因此,“协同”对于福利最大化而言,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假设“协同”意味着保持发达国家在纳什均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强使发展中国家也接受这个强度,则发展中国家一定受损,因为纳什均衡中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才是它的最优反应,这基本上就是Lai和Qiu (2003)中的论点。倘若“协同”意味着双方都采取全球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即H点),则Grossman和Lai (2004)证明了,在极其可能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会受益,而仍然以发展中国家遭受损失为代价。

Lai, Edwin L. C. and Larry D. Qiu (2004). “The North’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andard for the South?”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9: 183-209.


user avatar   ji-yan-jian-29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实上,认为知识产权不合理的大多数是赞同、甚至准备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人。他们想做的只是免费无偿地拿到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不是真心想着要推动全人类社会的进步,优化整个世界的制度。

看到很多答案那么多字数,又是论证又是图表的,我突然觉得很伤心。因为题主这朋友就算看到了这种答案,八成也不会费心思去看的。

另一个高票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举了学术期刊的例子。然则,这是出版业垄断才来的弊端。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没有关系,这不仅是因噎废食的歪楼,更是逻辑上的根本缺失。

你不能因为全世界民航的大飞机被波音空客等公司垄断了,每架飞机开了巨额高价,以至于现在大部分人都坐不起飞机,所以你就否认民航的交通方式是不合理的!

空对空可能很难理解题主所言的这种逻辑,实例观赏如下

穷学生看盗版书可耻吗? - Aaron Liu 的回答

听一位知识产权方向的社科院研究院谈过,先行的知识产权定义的确模糊,智力成果不算精确表述。

但更多的同仁是在完善,维护这座宝塔,而不是有的人,读不懂这座宝塔就要拆了他。

我认为有个非常简单的逻辑,你认可劳动的价值吗?

既然如此,认可脑力劳动的价值吗?

既然认可,那否定知识产权就是非常荒谬的。


user avatar   chen-lian-shan-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就不合理 反对知识产权保护


user avatar   song-zhu-shi-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当然有可能。

如果你觉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始终是“保护创作者”,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当下知识产权制度最严重的弊端就是,这项制度保护的客体并不是“创作人”,而是“权利所有人”。但现实却是,很多时候“创作人”并不一定就是“权利所有人”

知识产权制度内在最大的矛盾也是由此而生——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尽管规定创作者具有一定的权利,却也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转让,并且,现实中很多时候必须被转让

以版权为例,版权之所以叫“版权”,就是因为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依赖于出版发行,而其中便天然产生了真正创作了实际内容的创作者与并没有创作,只是为原作者提供了社会发行资源的出版者的分立。然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创作者很多时候只有将自己的权利大幅度、甚至全部让渡于出版者,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悖论此时就产生了:一项标榜于“保护原创”的制度,却允许、甚至鼓励对原创者利益的剥夺?

而出版者的贪欲与原创者的弱势的分歧达到最大时,也就诞生了让知识产权法成为彻底恶法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西方的学术出版业。

西方的学术出版制度到了什么境地?比如,创作了学术论文的原作者,必须无偿将自己的论文提交给学术出版社,出版社再将论文交给同行进行无偿评议,最后,出版社将文章连同其期刊,以天文数字的价格卖给原作者所在的机构,作者才能在发行的刊物上读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作者为了发表一篇论文,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实际上还倒贴了大量的钱),还必须放弃自己本来的权利,比如连自己上一篇文章的插图,在下一篇文章里都不能用。

又比如,西方国家的教授耗费心血写一本教科书,把它交给出版社发行,出版社“啪”的一下,定价两百美刀。你认为原作者能靠这价格赚翻了吗?大错特错!高昂的价格,导致使用者被迫高频次地对书进行二手流转,或选择短期租赁,但这些手段都无法让原作者拿到一分钱!这个制度下,赚到钱的是书店与同书店分成的出版社,但在极低的新书销售额面前,原作者能分到的却只是极为可怜的版税收入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不合理吗?当然可能。不仅可能不合理,甚至会完全背离其“保护原创”的初衷

更甚者是,当知识产权的垄断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本来根本不应该被私人所有的公众资源,却可能被某些私人组织以“知识产权”为名强行占据,甚至以之谋取暴利。

记录已故的美国著名自由软件运动者亚伦·斯瓦茨的纪录片《互联网之子》讲过这样一个事例:早年间,美国的联邦法院记录的公众浏览权,被一个叫PACER的网站垄断,公众想要获取美国的法律文件、判例,这个了解自己国家的民主制度最为天经地义的材料,竟需要向该网站付费!于是纪录片里提出了这么一条尖刻的讽刺:

You know, the law is the operating system of our democracy, and you have to pay to see it?

而后,纪录片的矛头也指向了当下的学术出版垄断,和法律文件一样,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规则,这也根本不应该被某个私人或组织所有,正如牛顿不可能对万有引力定律拥有专利,要求后人每次使用万有引力定律进行计算都需要向他付费。然而今天的学术出版界,却明目张胆地干起了一个性质的事情,而他们甚至跟这些“客观规律”一点关系都没有!

P.S. 在这还是不得不再说一下,“知识产权”这词简直是一个翻译得再糟糕不过的法律术语,这词经过英文、日文两重转译,把英文中的"intellectual"生生转成了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知识“(knowledge),但实际上”知识“是根本不应该为私人所拥有的。

《互联网之子》里也讲到,亚伦·斯瓦茨入侵美国学术出版社JSTOR数据库,大量下载其中论文,以致招来FBI直至被捕并对簿公堂的全程,作为受害者的JSTOR却完全不敢出声,甚至到了法庭上也仍愿意寻求私了,案件最后演变成了利益方退出,只剩美国政府穷追着一个普通公民的闹剧。这不莫过于对这项制度之弊端最好的讽刺了?

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益的,但是,这项制度的问题,在于想要利用它的人的人心,比这制度的纸面规定本身复杂了太多。


user avatar   jamesr 网友的相关建议: 
      

知识产权不是恶法,但是具体的问题上,常常成为恶法。

因为,

比如什么才算是新知识这一点非常难以界定。

在没有知识产权的时代,知识消失了吗?艺术消亡了吗?答案是没有。流传至今的很大一部分人类文化遗产来自那个时代。而知识产权时代呢?有多少东西成为了遗产,而不是快消赚钱的工具。

本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针对未公开的知识;因为在这个时代,公开的知识的复制非常容易。

现在好了,保护的更多都是知识的复制品。

比如说著作权,在国内,著作权和版权是等同的,作者本人为了能出版,必须向出版社“卖”出自己的“著作权”(其实只需要卖版权)。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作者不能选择在自己的渠道公开发布的同时,又借助出版社的渠道去发布。别人要创作衍生作品(比如说翻译版),向作者本人要许可竟然没有用,需要向出版社要许可!由于著作权和出版权没有分离,出版社几乎垄断了作者的著作权,在妨碍知识的流通同时,大赚钞票……

于是,我再搬出自由软件做为另外一个方向的例子,它利用了著作权法,保护了知识本身,而不是保护知识的流通形式:

自由软件认为,知识应当被共享,来自于社区的知识,需要回馈社区(即衍生作品)。所以,任何发布的自由软件,必须同时发布其源代码及构建工具、文档(源代码等可以看成软件的本体,而二进制可执行版,只是软件的一种演绎)。在此基础上,只保留最基本的著作权(比如署名权等),而不限制此软件的使用形式,不限制软件的拷贝,不限制软件的衍生。它利用了著作权法,即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又防止软件进入私人领域而被当作垄断赚钱的工具。

再说专利权,这个是天生的恶法。它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分享,长远来看,其实是抑制创新。不同意的话,去专利局看看现在在申请的大部分专利是些什么货色好了。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恶法,尽管其初衷并非如此。

P.S.

那些说没有保护会打击创造者热情的,可以看看下面这句话:

新知识的产生从来没有由于没有保护而消失,然而知识的传播,常常由于保护而受阻碍。

P.P.S.

贴一段讨论中的关于专利的观点:

1、专利授予的范围,具体程序等等,都是细节问题。专利的本质是保护一向公开的创造的权利独享性。从社会利益出发,一项创造只有通过包装成产品才能使得大众获益,不论这个产品是由谁生产,是否进入市场买卖。而专利使得该创造变成产品的过程中额外多了一个步骤,建起壁垒,增加了社会成本;同时由于该权利的排他性,往往“最有能力”做成的产品的机构被排除再外,而“最有钱”的机构可以借此作为攻击的武器,防止竞争对手使用某一创造获取优势。这一点和我国的专利现状无关,只关系到专利制度本身。

2、专利并一定不能促进知识的传播。专利的公开不等于该创造的应用,而知识的传播是一定以应用为前提的。比如说,一项专利声称某一技术可以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实际上该技术对该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大帮助,反而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在学术界,这类技术方案是需要有可重复性的,其他学术机构可以重复该技术方案,并对其进行评价。而由于专利的排他性,专利声称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可重复性,无法得到应用的检验,无法得到评价。往往是,成功开发成产品的技术,才公开出来,通过专利去保护;名义上是保护技术,实际上是保护产品。而没有开发产品价值的专利,仅仅是噪音而已,根本无法带来技术的进步。

3、专利并不能减少重复的研发工作。如上所述,没有开发成产品的技术,大多都是保密状态的;而开发成产品的技术,才需要专利的保护。各种所谓专利的“抢注”就是把那些已经研发好的,可能变成产品的技术去优先注册,防止对手做成产品,逼迫对手增加研发投入绕开专利壁垒。这样的例子非常非常多。这样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大大复杂化了研发工作,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另,技术的原创者,由于对技术本身的了解,能选择该技术什么时候公开,在技术的产品化方面有先天优势,并不需要专利的“额外保护”。而模仿者需要付出逆向该技术,消化该技术并重新开发产品的学习和研发成本,也要承担产品与已经有的原创产品间竞争的风险(虽然这些成本和风险有时候远远小于技术原创者的付出)。鉴于非原创着也付出的成本,承担了风险,他们的付出让这个技术产品化为社会带来财富,并不需要专利去“额外限制”他们。


user avatar   zhou-fen-d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和楼上很多人的建议一样,都别学。

不管对男生女生,化学和环境都不是什么好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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