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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优酷方面对于 Niko《少年不可欺》一事的正式回复?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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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的整个声明,就是个角色错位,明明是一个被告,却妄图同时把自己伪装成一个仲裁者,一个法官,用对“两者有哪些相像之处”的说明来回避对“两者为什么会有这些相像之处”的解释,然后对自己做出无罪的判决,一个大公司的傲慢在这篇声明中显现无遗。

从优酷说“一直在努力还原事情的经过”后,就一直将自己摆在仲裁者的位置上讲话。

中间的基本过程,并没有说什么新的东西,只是证实了NIKO还原的双方联系过程是真实的,优酷声明里透露出的过程细节甚至远不如NIKO所剖露的细致和真实。至于优酷一开始参考的是美国12岁女孩的事迹,这不重要,因为后面他们真正实施的时候还是联系NIKO来寻求合作的。

如果把自己定位为一个被告,那么这里应该展示一些细节说明己方团队在整个过程中是在真诚地寻求合作,是真的认为在实际执行角度上有问题才放弃合作的。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以调查结论的形式所展示出来的所谓”基本过程“,显然优酷就是把自己摆在仲裁者的位置上,”我调查出来的基本过程,你就得信,至于细节,你们不需要了解“。

更重要的是,后面的“在反复追查中,我们认为视频《追气球的熊孩子》存在以下问题……”,这一段话是彻头彻尾的仲裁者语气。“视频标题与NIKO的文章重名;故事脉络与NIKO的经历有类似的地方;其中地球的图片与NIKO发布的照片重合度较高”,这些鉴定结论需要优酷来下吗?!你是被告,大家需要听的恰恰不是这几句看似公正的结论,而是真相,是还原你们的制作过程,是说清楚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的这几个问题。你要回答的是这些:

1. 你们的团队在制作过程中,是不是将NIKO的文章的标题直接用做了你们视频的标题?

2. 你们的团队在制作过程中,是不是搬用了NIKO的部分真实经历以充实你们视频的故事?

3. 你们的团队在制作过程中,是不是直接使用了NIKO发布的照片(或者经过一些加工处理之后)作为视频中的地球图片?


看出来了没有?优酷必须要说明的,不是“两者是不是相像”,而是“两者为什么会相像”,因为你是当事人啊,这不正是你应该站出来说明的吗?如果你说你不知情,谁知情,让他站出来啊!

所以,优酷不敢回答这三个问题,因为无论回答“是”,“不是”,或者“我有权保持沉默”,都会把它的仲裁者伪装撕下来,让大家认清它作为被告的真实身份,它就再也不能忽悠了。于是,它只能回避。

最后优酷就这样说明自己在法律上不侵权,自己当仲裁者给自己下了无罪判决。这个判决是你自己能下的吗?!



Update:这个答案被顶上第一,但还有知友觉得优酷的表现只是一个正常的被告自辩,所以我觉得还得多做解释一下。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要靠证据说话,必须把证据摊在明面上,让大家检视,使得证据能被质证。

在这一点上,《少年不可欺》做得比较到位。该文罗列了各种细节证据(包括来往电邮、电话录音等)来支持他们对优酷团队(具体地来说是王某)“欺骗”的控诉。当他们给出的证据摊在公众面前让大家检视之后,大家的主流意见就是支持他们的控诉。

而在优酷那里,我们看到的不是证据,是经他们粉饰过的“调查结论”。

优酷自己将其团队的行为轻描淡写成了“草率”、“怠慢了合作伙伴”。这个定性和“欺骗”距离比较远,优酷理应给出细节证据,说明他们其实是真诚地在寻求与NIKO方合作,公众才可能认同他们一方的解释。可是现在我们看到这部分证据是缺失的。

再看下去,我们会发现优酷给出了“视频内容有何问题”的结论,却没有说“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而后者恰恰是被告该做的。

如果大家不理解这两者的区别,那我举个例子:

===============================

一个谋杀案,警方发现凶器上的指纹与被告的指纹吻合,凶案现场留有的血鞋印和被告的一双鞋吻合,而且鞋上采到了与凶案现场相同的血迹DNA。

被告当然要自我辩护,这个时候他说“经过我的反复追查,我认为我存在以下问题:我的指纹与凶器上的指纹重合度高,我的一双鞋的鞋印与凶案现场的血鞋印重合度高,这双鞋上的血迹与现场血迹重合度高。”

你觉得这像是被告说的话吗?被告应该直接回答“我有没有到过凶案现场,我有没有使用这把凶器杀害了被害人”,并举出相关的证据,或提出相应的疑点,来抗衡控方的证据,否定控方的指控!

===============================

看了这个例子,再对比优酷所说的“视频存在以下问题:……”,你就明白了。“视频标题和NIKO的文章标题重名”,这只是一种客观的描述,而一个合格的被告应该直截了当地回答“我们的团队是不是把NIKO的文章标题直接用作视频的标题,如果我们主观上没有这种意图,那为什么会导致这个重名的结果”。否则,他们就是在回避问题!这就是公关的死穴,只要他们不敢直面这个问题,你就可以认定他们就是在公关,立即可以撕下他们公关的假面具。

于是问题来了,对于前面那个例子中的谋杀案被告,如果他真的敢于那样糊弄,你一定会破口大骂,绝对会认为他的自我辩护不合格。那为什么优酷的说辞,你却可能觉得没问题?

我认为,这就是因为优酷把自己伪装成了仲裁者,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优酷公司”这个迷惑人的免死金牌。

当NIKO已经完成了作为原告的初步举证工作,作为旁观者的公众期待“被告优酷”出来摆事实,讲证据,为自己辩护。但是,优酷却通过使用“调查”、“尊重NIKO、尊重员工、尊重客户、尊重事实”这样的词,把自己打扮成“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企图在公众还没反应过来的时候占领大家心中仲裁者的位置。于是大家面对的不是“被告优酷”,而是“仲裁者优酷”。当大家心中发出“双方合作过程到底如何”的询问的时候,接话的不是“被告优酷”,而是“仲裁者优酷”,他说“大家不用急,经过我们的调查,基本过程是这样的……,结论是这样的……”。当大家发出“视频制作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抄袭”时,“仲裁者优酷”又跳出来了,他说“经过我们反复追查,视频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上不构成侵权”。

大家的心里可能会有所挣扎,会觉得有什么不对劲,那是因为“仲裁者优酷”把被告席遮了起来,让大家无法直面“被告优酷”。当大家想要询问细节和证据的时候,想要直接听到被告承认或否认指控的声音的时候,“仲裁者优酷”就会跳出来挡驾,告诉大家不用去在意那些细节,只要面对“仲裁者优酷”给出的“调查结论”和“客观描述”就够了。

结果就是,大家自始至终没有看到“被告优酷”提出任何足以支持自己没有“欺骗”的细节证据,更没有看到“被告优酷”对是否在制作过程中有不端行为的承认或否认。同时,大家也就无法对“仲裁者优酷”的调查结论进行质证(如果想要质证,就必须把“被告优酷”唤出来)。

综上,在讨论案情的过程中,“被告优酷”一直是缺位的,大家只能面对“仲裁者优酷”提出的“调查结论”和“客观事实”,而无法质证。一旦大家落入了这个圈套,“仲裁者优酷”就可以轻松地导出没有侵权的结论,给始终被隐藏起来的“被告优酷”做无罪判决。结论一下,“仲裁者优酷”才退场,已经被判无罪的“被告优酷”这才潇洒登场,发表了一番道歉和承担责任的宣言,于是皆大欢喜,一场大戏就此落幕。

然而,当大家仔细回想上述过程,就会发现在“被告站在了仲裁者席上”是多么的荒谬。这其实也跟多年以来大家对“活动主办方拥有事件最终解释权”这个实际上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习以为常有关,大家的这种思维惰性容易让大公司钻空子,让他们可以轻松扮演仲裁者的角色。

所以,要戳破这一切,就要把“仲裁者优酷”赶回被告席上,迫使它直面我前面提到的3个问题,迫使它进入质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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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有一条评论说的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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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互联网就是流氓的代言人吧。

优酷公司的叫王总了,在优酷还是年轻员工。

听起来比19岁的NIKO 还应该得到社会的同情啊。

之前还没人肉的想法,看完这申明后,真想人肉下这个王总到底是优酷多年轻员工。

这个年轻员工批评教育,后续还要培训哦。

项目负责人到底是不是这位年轻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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