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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51?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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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251事件李洪元获取2N+1辞退补偿的法律依据


直到现在,还有人污蔑李洪元获取2N+1补偿不合法,今天就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说说: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2N(一共有2种情形)

我们首先要知道,2N是什么?

2N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N,就是很清楚的事实了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2N+1?

我们前面提到了: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1呢?

有且仅有这三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需要+1。

法律条款有了,再看看李是否满足


一、李洪元在华为已连续工作12年,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注意,华为采取的每八年更换工号、辞职再入职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肇始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夕为逃避工龄而“集体辞职”“竞聘上岗”的手法,也因其影响力而带动不少民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刚实施时纷纷模仿(想了解的现在都还可以搜到当年的报道)

这种古早且无效的手法,没想到现在还在沿用。如果你的单位实行定期竞聘上岗、竞聘淘汰、取消原岗位而竞聘新岗位否则离职(非竞聘晋升或主动竞聘调动),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李洪元是否属于第二份合同到期尚不清楚,如果是,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照每八年换一次工号的话,李洪元在满12年时也出现了合同到期情况,要么是只签过一次期限为12年的合同,要么是已经签过两次、其中一次的期限少于八年或者两次的期限都少于八年。鉴于12年前入职也就是2007年正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华为对当时的老员工都要“集体辞职”,更不太可能给2007入职的李洪元一次签12年期限的合同。所以更有可能是李洪元第二份合同到期,也就是到了需要第二次续订的时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十九条是说严重违纪、重大失职带来重大损失、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员工有重大过失的。四十条第一项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第二项是经培训或调岗任不胜任工作。根据现有信息,HR与李洪元谈的是不续约的赔偿且有录音还原,故不存在这两种例外情况。

三、违法终止合同应支付 赔偿金

注意,前面两点引用的法条,都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二字法律意义上就是必须,没有做到的话就是违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华为确实属于违法终止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而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法定标准是2N,是作为对用人单位的处罚。鉴于双方属于协商终止,故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可以高于法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则视由哪一方提出协商而定(单位提出则不低于经济补偿金标准)

另外,即便事后华为认为2N+1高于了法定标准而反悔,或者事后发现重复计算了换工号时已支付过补偿金(此项存疑),即便即便如某些阴谋论说HR盗用公章个人同意而公司没有同意,也应当按劳动争议案件去仲裁和诉讼

无论是劳动争议还是其他民事争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要价过高,都不该按照刑事领域的敲诈勒索处理。法律上的敲诈可不是按照日常生活或习惯玩笑说的那种“敲诈”,比如旅游时被宰,只要没有其他强迫威胁,也只是价格争议

何况此案还三易罪名,最开始是用 职务侵占,而后用 泄露商业秘密,华为对于三个罪名在法律能允许的最长的羁押时间下,都没有提供足够证据。


251事件后各种水军嗨军开始断章取义,造谣出“核平武汉”事件,企图污名化李洪元给菊花找回面子见文章末尾图:zhuanlan.zhihu.com/p/46

李洪元事件时间线

原文:zhuanlan.zhihu.com/p/43

(如有误,请摆证据指出)

2016年11月21日

李洪元向公司举报逆变电器业务造假


2017年年底

李洪元合约即将到期,主管明确公司将不再续约


2018年1月31日

李洪元同何承东、袁红进行离职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2月2日

华为下达了对造假业务高管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8日

李洪元返回深圳,签写确认书,华为公司委托员工周婷向李洪元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款税后共计304742元。


收到钱的李洪元发现给自己转账的账户是个人账户,他向华为HR热线核实自己的离职赔偿有没有缴税,没有得到答复。之后,他找到了深圳税务局反映情况。(重点,这里有值得大家学习的地方,不然后果很严重)


2018年9月

深圳市税务局通知李洪元华为补缴了税款,李洪元向何承东去电,没有拿到何承东承诺的年终奖,后者说:


你干的那么差,还好意思找我要年终奖。李洪元随即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11月

李洪元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15日


华为公司委托法务袁鑫,以李洪元伙同他人以泄露商业机密向公司索要离职赔偿为由,向深圳警方报案。


2018年12月16日


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收走电脑(里面有录音)、手机,刑事拘留,罪名为“涉嫌职务侵占”。



李进派出所后被告知,某厂将罪名变“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8年12月28日

华为再次补充报案资料,罪名改为以“敲诈勒索罪”报案


2019年1月22日

李洪元被正式批捕


2019年3月21日

警方向检察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

李洪元见到了代理律师和检察官,表示自己有录音证据备份,在朋友的电脑上,律师拿到了录音。(值得学习的地方:证据需要多备份)


2019年4月19日

检察院第一次驳回起诉


2019年5月17日

警方再次提请上诉


2019年6月14日

检察院再次驳回了警方的上诉请求


2019年7月4日

何承东更改了口供


2019年7月12日

重新申请上诉


2019年8月22日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李洪元被释放


2019年11月25日

李洪元获得国家赔偿认定


============


李洪元觉得华为的报案逻辑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首先,何承东表示自己在1月底被敲诈勒索,然而在2月2日,华为的处罚决定已经将逆变器业务造假公之于众,为什么3月8日还给自己转钱?


第二,如果真的是何承东个人行为,华为为什么为个人行为补缴了税款:


你见过被敲诈勒索还去缴税的吗?


但后来,华为向深圳市税务局要回了这笔税款,说是搞错了。


李洪元说,他被捕时,一同带走的,还有那支存放有自己无罪录音的录音笔。出狱后,录音也还在录音笔里。


然而这支录音笔,为何没有成为让李洪元被直接释放的证据,反而需要李洪元再度从后来供职的公司平安保险的电脑里调取录音,成了一个谜。


xueqiu.com/5028889459/1 兽爷丨大象踩了他一脚 2017年9月4日,华为总裁办发出了..._雪球 - 今日头条



xueqiu.com/2156146731/1 没觉得怕只觉得冤 42岁的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 _雪球 - 今日头条

另外一个菊花员工的遭遇:zhuanlan.zhihu.com/p/94

嗨军为洗地251,李洪元为武汉说话嗨军却造谣成“he平武汉”事件 :
zhuanlan.zhihu.com/p/46
(备用地址)m.weibo.cn/1686252603/4
华为251事件李洪元获取2N+1辞退补偿的法律依据:
zhuanlan.zhihu.com/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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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华为每年裁多少人吗,中层超35岁的。之所以他上新闻是因为他留心眼录音了,没录音了都出不来。如果员工有问题,最后就不会无罪释放,还国家赔偿。华为在深圳法院的力量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就如腾讯南山必胜客,随意就能冻结老干妈这种巨型企业一样,弄一个普通人不是跟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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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资本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欺压员工的案例。

这里列举几个事实:

1,李本身为残菊工作时间连续超过了十年,依照国家劳动法,员工为企业服务超过十年,须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不提出辞职,企业无法辞退员工(以上不是最准确的法律解释,只是通俗的解释)。而残菊利用转换外包公司或控制之下的公司,让员工达不到连续服务十年这个条件,用于规避劳动法的规定,不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便企业随时可以解雇劳动者。

李本人就是如此,但李认为无论你采用买断工龄,还是转换公司,我都是连续为你残菊服务超过十年,你要解雇我,我有权要求2n赔偿。

无论李的要求是否合理,但是他提出的要求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2,我们看看残菊的操作。

首先,以盗窃商业秘密为理由报案,这可是刑事罪。警方接到报案后调查取证并拘留了李,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所谓侵犯商业秘密子虚乌有。

随后,残菊变更报案理由,以敲诈勒索再次报案。这是导致251的主要原因。

3,我们看看这个案件都有什么证据。

首先,残菊报案李以向公司相关部门举报部门违规,要求2n补偿,部门总迫于李的压力,用部门小金库支付了该笔费用。证据是部门总的口供。

那么,我们看看残菊手里还有什么证据。

一份加盖了残菊公章的离职补偿协议,注明了应该补偿李的金额(李实际收到的金额)

一份备注为“离职补偿”的个人汇款单据,这份单据是部门总让秘书用小金库支付的。

残菊声明加盖了其公章的离职补偿协议不符合公司规定,因此无效的声明外加处罚部门总的内部文件。

部门总声称受到李威胁的口供。

4,我们看看李提供了什么证据。

主要是一份录音,该录音证明了李与部门总谈判时,没有任何威胁部门总的言语。

5,公安检察院调查后新发现的证据:

李通提供的录音。

部门总承认李没有威胁过他,威胁的言语是通过人力主管转述的。

以上就是251事件中,媒体披露的所有证据。

谁是谁非,就很好评判了。


user avatar   huo-gu-itpang-zi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理解里,因为中国发展太快了。

这说起来你们可能觉得离谱,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大量引入外资和外来技术开始后经济发展太快,在这种高速发展下做技术导向企业就是不可能的,你做技术带来的增长率远远赶不上加了外资杠杆的竞争对手的增长率。

哪怕企业真的技术强壁垒高能活过竞争,企业里的员工也必然要被大量挖角,因为员工在这种环境下理性选择也是赚快钱。2000年赚了1000万的和2000-2020每年100万收入的在2021比资产时前者几乎无悬念完胜的背景下,没人会有心思在一家公司搞什么技术的,必然都是想着快,抄,上,做出影响力,跳槽,收入翻几倍,下一轮。

等中国也一年增长两三个点,利率接近0,普通搞技术的可以30混到60的时候,这种公司反而会更容易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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