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区分一下,对方的行为构成「抢夺」还是「抢劫」。
同为将公私财物夺走,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抢劫」需要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抢夺则不伴随着暴力手段。
需注意,抢夺公私财物,需满足「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该是 1000 元以上),而抢劫则没有这一限制,哪怕是抢劫价值一分钱的财物也构成犯罪。原因在于,抢劫不仅构成对财产的侵犯,还构成了对人身权的侵犯,不能仅仅从金额角度来评价。
因此,如果女生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去舔一个人的冰激凌,即便被舔走的冰激凌价值非常小,也可能构成犯罪。学界通说认为,考察是否构成抢劫时,应当关注使用的暴力或者威胁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被害人非常胆小怕事,稍微被吼了几声就吓得不敢动弹,应当认为他被抢劫了吗?按照主观说或者相当因果折中说的观点,如果女生明知被害人胆小,采取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行为夺取冰激凌,构成抢劫;按照客观说的立场,则应当按照普通人是否会因此而不敢反抗作为标准来衡量,因为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导致程度极轻的威胁就压制了反抗,依然属于抢夺范畴。简单搜索了以下各地法院发表的文章,看起来实务中采取客观说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一点有请行内人赐教。
在现实中,检察院很有可能认为,问题描述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提一嘴: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区分,以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为例,法律明确强调,抢劫的构成要件包括「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或者剥夺其反抗能力,或者迫使他人表示默许(overcome the person's resistance or powers of resistance to, or to compel acquiescence in)」。对于涉案财物的金额,同样没有最低额度要求。
因此,遇到他人舔自己冰激凌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区分对方行为的性质,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方在舔冰激凌的时候,必然会留下对方口腔内的微生物群。
当然,大部分的口腔微生物都是无大害的,能够和人共存的。而每个人口腔千差万别的条件,也造就了几乎不太可能重复的口腔微生物群。有研究表明,经常有亲密行为而的伴侣之间,口腔微生物的种类会趋同。[1]
但是因为有了限定词「非单身」,那么意味着对方大概率不是你之前经常有机会有亲密行为的,换而言之,对方口腔微生物的种类,大概率和你是不同的。这就潜在的构成了一个风险,面临着一个权衡,要不要引入新的菌落?
因为,在对方舔了冰激凌之后,如果自己吃了,那么这就意味着一次微生物的大迁徙。[2]比如说,如果某些可能会导致龋齿,牙龈炎的微生物被自己引入了,那这一口冰激凌下去,意味着在未来,自己患龋齿和牙龈炎的概率就增加了,并且自己还可能作为一个中介,把同样的微生物传递给了自己的伴侣。
这就像新冠封锁中的「安全气泡」的概念一样,一个家庭就是在一个气泡之内,所以无论怎么亲密接触都是安全的;但是如果和陌生人接触,风险就不一样了。当封锁严格的时候,家庭之间的接触是被限制的,因为会引入额外的风险。
基于同样的考虑,当非单身的情况下,是否吃这个冰激凌,一个合理的建议是:应该比单身的时候「更不愿意」吃。因为单身的时候,气泡里面就自己一个人,风险权衡相对简单;而非单身的时候,气泡里面有两个人,这个时候去吃第三个人的冰激凌,往往会带来不局限于口腔微生物群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导致气泡破裂。
有人可能会偷偷的问,如果自己的气泡里不止两个人,是不是就更应该拒绝呢?这个答案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如果一个人以为自己的气泡里不止两个人,那么很可能自己气泡里的人同时也在其他人的气泡里,这么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口腔微生物共享的开放网络。在一个开放的网络中引入新的元素,对自己来说风险并不大——因为你不引入也会有其他人引入,在背景噪声较大的情况下,自己的这一点风险是可以忽略的。
所以,非单身的情况下接到女孩的冰激凌,如果不打算进行时间管理的话,那么做好风险管理是必须的。
众所周知,在中国文明沦陷之后,道统东进,现在世所公认的礼仪之邦是日本。
而在日本,天皇是一切的表率。
天皇说的话,一般被称作玉音或者鹤音。
我曾经有幸看到过一段日本天皇早年和平民女性因为她贸然尝试御用冰激凌而发生争执的录像。
后来日本内务省因这段录像可能损害皇室形象将该录像全网封杀。
今天有幸通过题主这个问题,是该让这段录像重见天日了。
天闹黑卡!赛高!
如果她舔了我的冰淇淋,那我女朋友(老婆)知道了一定会非常生气。
如果我老婆非常生气,就会跟我吵架。我们会吵的非常凶,会让过去的矛盾全都爆发出来。
如果我们吵的非常凶,我们就会离婚(分手)。
如果我们离婚,我的同事们就会开始议论我,说我生活不检点,天天招花引蝶。
如果我遭不住流言蜚语,我就会辞职。
如果我辞职,我就会每天郁郁寡欢,经常在酒吧酩酊大醉。
如果我在酒吧酩酊大醉,我就会跟别的醉汉发生口角,我会把这一肚子火全都发泄在别人身上。
如果我跟醉汉发生口角,我就会用酒瓶爆他的头,再扎他的肚子,连续扎几十次。我会一边扎他,一边怒吼:“去你妈的冰淇淋,去你妈的冰淇淋……”
如果我扎了醉汉,醉汉会死,而我逃出去酒醒后,一想到要在牢狱中度过后半生,就格外绝望。于是我会选择自我了断。
我会在出租屋里烧炭,我会因恐惧和窒息而涕泪横流,在无比痛苦中结束生命。
……
这一切一瞬间在我脑海中闪过。
而清醒过来的我,果断的抓住了这个女孩子的一只胳膊,接着就是一个完美的过肩摔。
一声大快人心的重响声中,我迅速俯身后仰,两条腿夹住她的一只胳膊,用十字固的姿势将她锁住。
“呼~”
我松了一口气。
一只手控制着她的胳膊,另一只手迅速拨通110。
“警察叔叔,这里有人想杀我,位置是……”
“就是她想杀你?”
“是的。”
“凶器呢?”
“凶器……凶器已经化了。”
额,就没人觉得很恶心吗?
要我那个冰激凌是绝对没法儿再吃了,我洁癖。
从小就不能忍受任何人吃我的东西。
爹妈我都受不了,唯一能勉强接受的是我老婆。
其他人,敢碰我吃的东西,通通滚粗。
这事儿,还得分开研究。
女孩舔了一口冰淇淋,造成我的财产受到损害,购买冰淇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那么一般来说,认定为五元足矣。(本人吃不起更贵的冰淇淋了。)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也就是说,该女孩除了对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外,还对我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大夏天扣私房钱买一个冰淇淋不容易,她必须停止继续舔我的冰淇淋,赔偿我的损失,并向我道歉!
如果我认识某艺术大师,让他帮我制作了一个『至尊无敌特大冰淇淋艺术品』。接着我放进了家里的冰库。
这个艺术品的价值较高,那么这个女孩故意跑过来舔,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得马上报警,让这个姑娘坐牢。
当然,该走保险的还得走保险,该赔偿的还得让她赔偿,否则绝不出具谅解书。
如果这姑娘是卖冰淇淋的商贩,卖的时候故意蹲在柜台后对给我的冰淇淋狂舔。
此行为过于恶心。
如果她舌头有轻微毒性物质,并仅对我的冰淇淋这么舔,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她有特定的传染病,向来买冰淇淋者舔舐后投放,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其没有传染病,她卖冰淇淋给我的时候,在柜台后面舔来舔去弄得恶心,仍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她需要向我赔偿一千元人民币。
武汉这么热的天,好好吃个冰淇淋我容易么?
我回忆了一下,感觉这种事儿好像在普通异性朋友之间也时有发生,没啥稀奇。不知道究竟是我带庆的民俗太美国,还是我茫然中错过了些什么。
如果舔我冰激淋的姑娘是岚姐,冉姐,娅姐,悠亚妹子,有菜妹子这种,那我就吻过去,吹拉弹唱哼哼哈哈个一天一夜。事后主动跟我老婆交代,我光耀门楣了,你也可以去找你的张震亲老公去哼哼哈哈一番了。
如果舔我冰棒的姑娘是别人,那我让她赔!并严肃告知,她舔错棒了!
不要了………
我老婆不让我吃冰的和糖分高的东西。所以不可能有冰淇淋让别人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