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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西 13 岁男孩屋顶纵火」一事?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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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不会承担的,14 岁以下没到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责任的话,监护人该赔就得赔。

上个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有一点重要变化: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便刑法得到修正,对于这起事件,肯定也不适用了。

一方面,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假如在一个行为发生之后,法律发生了改变,那么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而不是改变后的法律,除非旧的法律对行为人更加不利。

这一原则,为的是保护人们的期待可能性,避免事后立法惩罚,让本来合法的事情,因为立法者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变成犯罪行为了。

另外,事件中的「屋顶纵火」行为,即便适用新法,也未必会被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未遂,还需要考察嫌疑人是否意识到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发生。

这一事件也给人们提了个醒:14 岁以下未成年人,除了故意杀人之外,还有很多危害公共利益的方法。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也做出了应对,在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还注重「两条腿走路」,提到了「专门矫治教育」。

关于「专门矫治教育」,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国一开始效仿苏联,建立收容教养制度,但近十几年来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有外界人权方面的批评,一方面也有内部的反思,认为收容教养制度的「教养」部分做得不够,反而成了收容教养对象和未成年犯罪者切磋交流犯罪技艺的温床。

题目所涉及的「13 岁男孩屋顶纵火」事件,即便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了,当事人也基本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被寄予厚望的「专门矫治教育」会如何发挥作用,学校和家庭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国家又如何让矫治教育真的起到应有效果,而不是变成犯罪者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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