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金正恩讲话的时候打瞌睡。
2.看韩国电视剧,持有韩国出版物
3 携带中国手机卡
4 见到金正日、金日成的雕像不行礼
5 在羊角岛饭店偷拿标语牌。
既然大家都在答违法,那我也不说重罪了,以下行为都 有可能 成立犯罪(有可能划重点,涉及举证和个案差异等):
1.为了跑腿报酬,帮人人肉运输过境。
(运输毒品罪)
2.东拿两包纸,西偷几颗糖。
(盗窃罪)
3.在直播间公开接听法轮功电话和为五百块打奶奶。
(打扰了)
4.信用卡逾期,催告不还。
(信用卡诈骗罪)
5.公开扬言杀人放火有炸弹恐怖袭击等。
(轻则行政拘留,严重的犯罪)
6.快播式中介。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海外代购。
(走私罪)
8.跨境代购处方药和自制土药,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经营罪)
9.偷撕法院封条,处理执行财产。
(轻则司法拘留,严重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10.为了好看种罂粟。
(五百株以下拘留罚款教育,五百株以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1.为民俗活动自制火药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12.自制火枪猎枪仿真枪。
(非法制造枪支罪)
看了各位的评论,又查了一下《天价葡萄案》,确实如评论所说,最后没起诉。可能是当年老师吓唬我们吧。其实看了很多小事定大罪的回答,绝大部分就是手欠。这个问题很好啊,既能普法,还能预防“无知犯罪”
作为土壤学的学生,做实验的第一天就被告知试验田的东西别乱摘,手欠容易惹大麻烦,有真实案例,已经上新闻了。
几个建筑工地的工人下班回家途中路经一座葡萄园,口渴了就跳进去摘了点葡萄吃。好死不死那是引回来做育种的,价值几百万。更好死不死的给摘绝种了,间接损失上千万。最后按数额巨大的盗窃判的,具体多少年忘了问。最严重的好像是十多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司法解释:
根据本条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略)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so,“sir,this way”,may be leads to death sentence。
真的,带路真的是重罪,跟故意杀人罪差不多的!三年起步,最高死刑!
所以呢,各位带路党,请你在带路之前要好好的权衡利弊,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悔之晚矣。你要有把握王师能够打赢,打不赢也能够把你救回灯塔国,再去带路。如果王师打不赢,扔下你不管,请面对自己选择带来的后果吧。
讲真,挤美军的运输机可比挤地铁难得多,具体有多难呢?常风行动_百度百科,相关的视频、纪录片、回忆录多如牛毛,可以慢慢了解。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法律并不管你承认不承认它,它只需要执行就行了。评论区骂街的省省吧,你要真的不愿意接受这个现实,请推动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去,别在这个地方逼逼了。
眼见明州的天气就要转凉了,想起去年冬天接触的一个案子:父亲因为给女儿穿衣服少了被判重罪(felony)。
那是一个在明尼苏达州非常典型的冬日清晨,铲雪车还没有造访这处住宅区,一辆警用SUV亮着大灯,沉稳地踏过积雪,在街区巡逻 -- 七点半,天色只是微微透亮,但街上已经有等待校车的小学生了。
一位警察发现了一名看上去八九岁上下的女孩子,穿着“明显不适合冬季穿着”的衣服(引自警方笔录),在街边焦急地走来做去搓着手。警察连忙让她上了车,问是怎么回事,小姑娘口齿很伶俐,三言两语说了个大概:她父亲嫌她起床晚,一通骂之后,胡乱丢给她几件衣服,就把她轰出门去了。
警察按照小姑娘说的地址找到了她家,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女孩的父亲一开门,扑面而来的就是一股酒气。
根据大明州的大明律609.337条,以“残酷手段惩罚儿童”(Malicious Punishment of Child)是默认是“轻罪”中最严重的一档(Gross Misdemeanor),可被判处一年以下拘役;如果犯罪者再犯同类罪名,或者有暴力犯罪前科,包括家庭暴力,则可以升格为重罪(felony),面临最低一年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虽然名为“残酷手段”,但不仅有暴力行为才能构成这一犯罪。法条规定,任何“结合情势判断属于过度的暴力,或其他残酷的规训手段”(force or cruel discipline that is excessiv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都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被告人最终选择认罪,重罪指控成立,在刑期上采取了拘役+缓刑的形式,也就是先关一段时间,然后释放出来接受五年的缓刑,期间如果出现违反缓刑管理规定的事由,再重新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具体的判决已经不记得了,因为是已经认罪的案件,程序比较简略)。至于监护权,有专门的家庭法院处理此事,一般来说,受害者的会由其他合适的近亲属监护,犯罪者必须缓刑表现良好,才有机会重新获得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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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个句式很流行,叫做“你要接受XX,就要接受XX的全部”。你要接受法治社会,就要接受警察管天管地管空气,用国家暴力的铁腕隔开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有一条路,叫做“家丑不得外扬”,用家庭的面纱掩盖其中的罪恶,闹出诸如离婚登记人员机智地以拖延办事来“劝和”多少对夫妻的荒诞剧(相关报道:“最美红娘”的善意让社会动容--观点--人民网 “...她见证了3万多对新人步入婚姻殿堂,还用“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意的谎言,让500多对夫妇主动取消了离婚申请,被誉为“最美红娘”);
有另一条路,就是上面所说的,法律可以掀开每家每户的房顶,揭开夫妻的卧榻,至于如何修补社会中的一道道裂痕,法律拒绝作出回答。
早些年,我只觉得第二条路走起来非常爽快,扬鞭奋蹄,摧枯拉朽一般冲破所有阻碍,现在我却有些动摇了 -- 一定还有第三条路,法律还可以做得更好。
在美国下载/上传儿童色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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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的力度日益加大,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观看这类“小电影”的违法性。
而对于留学生群体来说,一部分人可能对美国的情况存在误解,认为美国的互联网环境高度自由、政府不干涉个人隐私,因此不会管自己看了什么。还有的人,可能是受到一些网站上“本网站服务器设在美国”之类宣传的误导,认为在美国网站上下载色情制品完全合法。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色情制品,美国法律的打击力度可谓雷厉风行。
目前,在全美50个州的法律中,制作,传播,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音制品,都属于重罪(felony)范畴,哪怕是在“开放”的拉斯维加斯也不例外。
一个案例:
2017年,18岁的高中交换生Du Furen因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被马里兰州费德里克郡地区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具体执行方式为先监禁一年,然后执行五年缓刑,缓刑期间内如果违反法院设立的条件,再继续执行剩余的九年刑期。
据据《弗雷德里克新闻邮报》报道,警方警方通过监控儿童色情网站,追踪下载着的IP地址,顺藤摸瓜找到了Du Furen的住处,人赃并获。这个例子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儿童色情制品相关犯罪时,美国政府的确会采取技术监控手段进行侦查,不可怀有侥幸心理。
无独有偶,在2017年还有一名在美中国高中生Xu Chen因为下载儿童色情制品遭到指控。据报道,密尔沃基警方通过追踪IP地址,找到了他的住处实施逮捕,检方随后提起了十项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刑事指控。
据报道,因为这位Xu Chen在得到保释后返回了中国,相关的司法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由于中美没有引渡协议,美国执法人员也只能望洋兴叹,但不知为何,我在看到这条报道时却一点都不感到庆幸。
之所以要立法制裁分享和下载未成年人色情制品,其原因与打击象牙制品买卖、禁止餐厅出售保护动物、禁止进口由童工生产的商品等有可比性:都是通过控制需求端,实现打击犯罪产业链的目的。
据《赫芬顿邮报》2016年报道,美国每年有30万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或者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目的被贩卖的儿童,平均年龄只有十二岁。儿童色情制品,正是这一罪恶产业链中的一环。“小电影”背后的罪恶,值得引起每个人的重视。
提要:地点美国。我室友(UC-Irvine 2017级留学生梁子屹 Ziyi Liang, class of 2021)为了整我,骗得我的信任之后,趁我有一个月不在家,就在未告知我、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将我的家具等价值超过2300美金的物品搬走,物品去向不明,并且室友自此失去联系,未主动联系我,我联系他也未得到回复。警方追查到此人后,室友承认搬走我的私人物品,但妄图以房租纠纷和室友矛盾做挡箭牌,并声称我已放弃物品所有权。但是谎言被戳穿(我有多名证人、经过大家同意的合法录音、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于是警方经过一个月调查取证将其认定为grand theft (felony),即大额盗窃(重罪)。案件已交由检方,正在处理中。
在大家读正文之前,我想强调一下,我说这件事情是鼓励大家遇到事情不要怂,要有“合法的复仇心”,而不是“宽容大度”、“算了算了”,这是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这个社会不负责。我认识的一位同学,室友(中国人)不仅偷窃,被发现后还让自己的老妈过来威胁并殴打我那个同学。结果我那同学当时不懂法律又轻信了威胁,导致这事情不了了之,放过了坏人,但是代价是由整个社会来付的。我不是找什么认同,不认同我又能怎样呢?警方都认同我,我不需要别人来认同,你不认同也没啥办法啊哈哈哈......
依情况我可能会实时更新案件进展。
一下就是北美留学生公众号根据我的口述写成的推送。
里面的这一段描述可能不太清楚,我在此进行修改:
7月4日当晚,H和朋友一起到合租房里搬家,将个人物品打包带走,比如H买的落地灯和路由器(免费放在房子里供大家使用)。在搬家过程中,L都表现得极为不高兴。
其实应该是这样的:
我将完全由我个人自费购买的落地灯和路由器、以及当时免费给梁的台灯拿走的时候,梁都非常不高兴,认为我影响了他使用。然而他并没有提出可以花钱买我的东西,而是希望我免费留下。这些东西加起来起码也超过一百刀了,我的钱也是钱啊。但是又有一个矛盾的地方,就是在我警告他不要趁我不在动我东西的时候,他很生气,我也确实信了他不会拿我东西。
此人的犯罪事实的发生时间,实际上是为了整我而偷偷换掉家里门锁那时候:因为那时我对我自己的私人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已经实质性丧失了,因此,盗窃行为的发生时间应该是7月23日。
下面提几个细节及背景:
在此,我也敬告各位家长,孩子不教育好,真的别送出来闯祸啊!
以后关于“室友代交房租是不是违约”、“房东合不合法”、“美国法律是不是奇葩”、“这种租约不存在”、“这是不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你的租约肯定是什么什么样”、“在中国偷东西是不是犯法”、“2300美金是不是小钱”、“押金怎么退的”、“不居住的情况下水电气网该不该交”等等问题或者评论不再回复,请自行看原文和评论区。
更新一下后续:
他找了个好律师,法院这边算是脱罪了,理由是其盗窃行为并未被监控拍下或无目击证人(放假期间没什么人走动+小区本身就没有摄像头)。但是学校校方认定了其行为,给我的答复是,其盗窃行为十分明确。
在学校准备对其进行处理期间,我给梁子屹按照加州法院的要求发了一封Letter of Demand索要赔偿,结果他找了个刑事案件律师给我发律师函说要告我“敲诈勒索”。这种行为简直让人贻笑大方。当然,最后也不出意外,没告,然后他只能赔了一部分钱。
补充一点细节。
第一部分:一切的开始
这个故事一切的源头非常狗血。2018年4月,由于我们房子空出来三个位置,因此,有三个女生——其中一个女生叫谭yf——过来住。她们三人的租约从九月开始。我和另一个男生,梁子屹住另一间。
2018年六月暑假前夕,谭yf提出,她们能不能将行李提前搬过来暂时放一下,暑假结束九月就能住进来了。我和我之前的室友(路人,就叫他L吧)觉得反正暑假咱们也不住这里,就当是做个好人,也不收她们钱了。但是当时有另外两个室友即将搬走,自然把要搬走的东西放在了客厅里。
但是谭yf和一个帮她搬家的“朋友”(一个中年女人,是不是朋友我表示极大的疑问,后面来解释)却要求我们将客厅收拾干净给她放两个行李箱。然而我们几个觉得这个要求并不合理,因为一方面别人也要搬家,另一方面即使不收拾干净,谭yf的行李也可以放得下,何况她本人暂时也不住在这里,而且——我们也没收她仓储费,没资格跟我们提要求,能让她暂时放着就不错了。于是我们拒绝了这个要求。她和她“朋友”就表现出了极不满意,差点和我前室友L吵了起来。而她这个“朋友”在搬完东西之后顺路带谭yf、L和我一起去学校,言谈之中我得到两个矛盾的信息:第一,这个“朋友”已在美国工作十余年;第二,这个“朋友”不知道路上“STOP”标志是干嘛的。在美国的人哪怕是坐过车我想应该都是明白的。我有点想不通为什么她会不明白。
后来(在我和梁子屹闹翻之前)据梁子屹说,谭yf曾向他透露过,我前室友的锅必须要我来背,我“要为此付出代价”(梁子屹说这是谭yf的原话)。当时我和梁子屹都不太清楚到底怎么回事,而我前室友L只和谭yf在搬家时有过这样一次交集,之前不认识,之后也再无联系。直至我后来觉得万分疑惑,问及前室友,才发现是这个原因。
第二部分:梁子屹被爱情蒙住了双眼
谭yf一开始的计划便是“教”我另一个女舍友跟我吵架。对,是手把手教学。房间隔音不好我都能听见。这些事情梁子屹也知道,甚至还亲眼所见了几次,因此一开始梁子屹对谭yf的印象很不好,以至于多次跟我说,“我觉得谭yf有点婊”“心机深”“公主病”。
我们学校一年三个学期。第一个学期梁子屹跟我关系很好。第一个学期结束,寒假的时候,梁子屹回国。由于他们俩都住广州,所以据梁子屹称,他们俩寒假期间约了一次饭,仅此而已,没有别的事情。但是!结果!梁子屹寒假回来,第二学期的时候,就不咋跟我说话了。当然,本身我这个人喜欢安静,我不介意自闭,所以当时我确实没太在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没关心到底是为什么。直到第二学期末尾,他一反常态地明知我第二天要期末考试的情况下,凌晨故意突然大声打电话不让我睡觉。这是以前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当时我也没考虑到背后的原因。
随着时间推移,梁子屹和他口中的“婊”关系越来越好,一天可不得往她房间跑二十趟。让我第一次觉得谭yf并不是公主病而是坏的事情,是她们知道第一个被谭yf亲自教学跟我吵架的女生搬走之前偷了我东西,价值一百多美金,然而她们仍然帮着她说话,说我活该,有种拿着证据去告。这个时候我也发现了梁子屹的观点是明显偏向谭yf的。后来,第一个偷东西的女生走了,但是我东西仍然三天两头丢失、损坏。我新买的奥迪没几天,雾灯(不是大灯)就被砸了。大家也知道奥迪的灯是贵得出名的吧?而我套出了梁子屹的话,虽然我相信不是他砸的,但是他跟我做了个伪证,说是一个“喝醉的美国人”,而不仅他事发当晚并不在场,而且就算他知道,也没有第一时间告诉我。
这里补充一下,我在这间公寓住了三年半,在这几个女生搬来之前我没有丢过任何一件东西,哪怕再小的东西都没丢过。后来我由于东西再次丢失,我故意测试一下梁子屹,我说“我觉得谭yf有点婊”。结果梁子屹突然勃然大怒:“她再怎么骗你,你也不能骂她!她做错不表示你也能做错!这是做人的底线!”(注:完全原话)我当时也没说什么,但是我想梁子屹肯定忘了,第一个说谭yf婊的人,是他自己。当然,他看谭yf的眼神也都是含情脉脉,说话都能紧张到结结巴巴手足无措。
第三部分:我和梁子屹闹翻
七月我要出去实习,所以打算七八月不住原处,但房屋的租约是到九月,所以我把一部分东西先搬走,床、桌椅、餐具等等六十件物品(事后统计)就暂时放在Irvine了。我搬走之前提出了三条方案:第一,我继续交房租,但是我的东西会放在这里,并且水电气网费我不交,因为我不使用这些;第二,我所有东西立刻拿走,但是房租和其他费用我不再缴,相当于我退房了;第三,我们找个人短租我的位置,这样我不用交了,梁子屹也能少交点钱。梁子屹表示三条方案都可以。本来可以是个happyending,但是我搬走之前,梁子屹和谭yf说了我的方案,仅过了不到半天,梁子屹就变脸了。他提出了一些找我要钱的不合理由头:比如九月退房时的修缮费用我一个人交一半;我不居住期间也要替他们交水电气网费;我的房屋押金150美金要退给他们;把我从lease上remove掉(乍一听可能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实际上办不到,因为必须要所有室友签字,而有一个室友并不在当地;第二,我之前自己提出想要大家签字把我remove,他们拒绝,后来我觉得不用remove了,梁子屹又说“我要你去remove你就必须去!”妥妥霸道总裁。耍我呢?)当然,最后在吵了两架之后,我并没有答应其中任何一个要求。
在这期间还有两个细节。
第一,梁子屹对我把我自己东西搬走也有很大意见。比如我自己全款买的落地灯、路由器等,我带走的时候他就非常生气,认为我故意影响他使用。(别忘了这是我买的,没和其他人分摊费用,只是允许其他人使用而已)我在我离开前一个月就说水电气网要换个户头,我不住这里所以我不付钱,他们都不愿意。所以我离开前断了网的时候,梁子屹大发雷霆,说我“蓄谋已久”整他。这是他以前从来不会做的事情。
第二,梁子屹跟我提要求的那天,有个朋友陪着我一起回去的。梁子屹找我要钱未果跟我吵架,并声称这是谭yf让他干的(这个我是相信的)。结果谭yf从外面回家之后,我故意说,“我也理解你,我知道你就是个传话的。”结果梁子屹矢口否认。我那个朋友出来作证梁子屹说过这样的话,我朋友说“兄弟,你说的话别的我可能不记得,但是你说你是个传话的我记得”,于是梁子屹跟我那个朋友吵了一架。
第四部分:案发
整个七月份我都在陆陆续续搬家,毕竟东西有点多。7月23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去Irvine办点事,顺便就回去拿点东西搬走。根据leasingoffice的电话记录,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也就是当我离开仅一个小时左右),梁子屹要求office把公寓大门的门锁换掉,“防止前室友进入”。由于我们之前的室友搬走之后门锁没有换过,所以leasingoffice同意了这个请求。过了一段时间我再次回去搬东西,打算把留在那里的大件家具搬走,结果发现门锁被换。我透过窗户看见一个房间已经空了。当日leasingoffice不开门,于是我第二天再次回去,让leasingoffice的工作人员打开大门。结果我傻眼了,我所有东西都没了。于是我报警,警察过来也傻眼了。我觉得我还是太心慈手软了,当天我还给他发微信问他我东西去哪儿了,结果直至今日都没收到回话,也不归还或赔偿。
警方调查时其宣称我不再居住于此,并且要回国,再也不回来了,因此我的物品已是无主物品。然而我有完整的证人、证据,证明我不但没说过我要回国,反而多次强调我不回国,并且有租房公司提供证明,证明我仍未搬走。而且梁子屹在搬走我东西之前并没有告诉我他们要搬走,也没有催促我赶紧把东西搬掉。我当时就知道怎么回事了:整我呗。而且之前我东西被盗、被损坏,由于案值太小,警方也没管。
这次我坚持让警方走刑事程序,将盗贼绳之以法。警方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确定其为grand theft(大额盗窃),并且是felony(重罪)。后来案件移交至地方检察院。
而后我收到了匿名信息,挑衅称可以有能力将本案由刑事案件变为民事案件,这样我就输了(我在实习也没时间跟他打一年官司;然而后来警方并没有让它变成民事案件);后来我收到匿名威胁(虽然严谨点说我并不知道是谁给我发的,毕竟是匿名),声称我一旦回国就会被逮捕。
据说他爸妈只是做外贸服装生意的,不知道是不是能操控中国警方以“我整他儿子”为由把我抓了。
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还有很多诡异的地方。其中有个细节我想说的是,其实我了解的梁子屹是个很胆小的人,跟警察说话都不太敢。所以当初案发的时候我第一反应并不是梁子屹干的。我现在仍然相信偷东西这个主意不是梁子屹的首创,但我相信他实际实施了这件事。虽然梁子屹向警方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是仍然不赔偿不归还物品,并且把罪责全部扣在了自己头上。这不是一个胆小的人做出来的事情。加上警方并没有调查我之前物品被盗的事情,所以他们有可能觉得这次也不会管,那就搞一笔大的。
第五部分:案发后
立案后三个月,梁子屹的律师终于帮他摆脱了刑事处罚,理由是其行为未被拍摄或找不到目击证人,不过民事部分他逃不掉。于是在学校校方介入调查后,我向其提出民事赔偿。提出赔偿的邮件照抄了加州法院提供的小额诉讼letterof demand的模板。其中索要金额按照我的实际损失物品的原价打了个折(原价约2300美金,索赔价格约1800美金)。为了给校方做个姿态,我特地加上一句话,“如果你赔偿了我的损失,我也会告诉校方的”。结果就是这句话,梁子屹又找了个刑事案件律师,声称这句话是“敲诈勒索”,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我直接把这件事告诉了学校,自然他也没告我。
人类的大脑实在太神奇了。
我出生以来,它24小时不间断工作,但却偏偏在考试的时候,大脑会猛的开始循环播放各类沙雕歌曲。
不会的题越多,想起的歌词越多。
题目越难,想起的歌词越沙雕。
不是经济学专业,对两德合并无力回答,但是有关两德统一的公法事实的错误有必要指出。
现在讨论两德统一的问题。事实上,从来没有过两德统一,只有东德灭亡。1990年6月,东德政府决定引入西德马克来拯救陷入崩溃边缘东德经济。在之后的几个月内,由于经济无法改善,愤怒的人民走上街头,有良知的东德领导人们不愿意向人民开枪,政府迫于高压,自行解散。此时,1990年9月20日,全世界再也没有东德政府这个名词了。政府解散后,旧有各州纷纷独立,并最终仿照60年代萨尔州的例子,加入联邦德国,西德议会一一批准,才有了今天统一的德国。世界历史提到10月3日两德统一的日子,其实是照顾东德人民的感情。这在当时是联邦德国和几个州之间的事,东德政府已经在半个月之前不复存在了。
这一段不符合史实。东德政府并不是自行解散,而是根据两德条约的法定步骤,这是柏林墙倒塌后一步一步地来的。
1989年11月28日,西德总理提出分阶段建立德国邦联(还不是联邦)的计划。
1990年2月13日,华约与北约成员国外长会议做出决议,规定东德大选后成立的新东德政府就可以开始统一谈判。
1990年3月18日,东德举行大选,西德基民盟支持的东德“德国联盟”获得胜利,成立了新的东德政府。此时的东德实际上已经不是彼时的东德了,“有良知的东德领导人们”的几句话无从说起。
1990年5月18日,两德政府签订了第一个国家条约,确定了货币、经济和社会的联盟。货币联盟于7月1日起生效。
1990年8月3日,两德政府签订在两个德国境内举行全德议会选举的准备与实施协议。这个协议又于8月28日得到修改。
1990年8月23日东德国会通过了东德各州以州的身份加入联邦德国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为了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才按照德国传统上的划分恢复各州;早前的1952年,为了便于统治,东德的历史上的5个州被划分为13个专区。这也是形式上的,东德五州真正建立起民选政府是统一之后的事情了,各州纷纷独立的说法无从说起。直到统一后的1990年10月13号,东德五州才进行了第一次州选举。
1990年8月31号由两德签署第二个国家条约确认两德统一,这个条约确定了两德统一的具体形式是东德解体、以各州的名义分别加入联邦德国。(Vertrag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über die Herstellung der Einheit Deutschlands;Treaty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German Unity)
然后两德同四个占领国进行谈判,并于1990年9月12日签订有关修改德国国际法地位的“二加四协议”。
总结:东德政府解散并不是崩溃式的,而是根据相关宪法性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的法律步骤。
参考资料:康拉德·黑塞,商务印书馆,《联邦德国宪法纲要》第68-74页。(Grundzüge des Verfassung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0. Auflage, Heidelberg 1995 (Neudruck 1999),pp95-98)
德国自神圣罗马帝国崩溃后的统一问题,政治学和国际关系上被称为German Question。可以去Google Scholar查找。
手边有两本英书可以推荐。
Peter Alter的《The German Question and Europe:A History》和Dirk Verheyen的《The German Question:A Cultural, Historical and Geopolitical Exploration》。
中文书可以参考玛丽·弗尔布鲁克的《德国史:1918-2008》。
这几本书的最后几章都是讨论两德统一后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状况,写作的年代也比较新,都是2000年之后写成或者最新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