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子,特别适合题主预设的场景:北京张福林案。对方不但带刀进入卧室,还开始砍人了,张福林在被凶徒压在身下时夺刀反杀,才护得自己和妻子性命。无罪吗?呵呵哒,自己看:
京华时报讯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经重审后,对张福林夺刀杀死入室行凶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做出判决(本报曾经连续报道)。对于之前张福林一直坚称的正当防卫,法院最终并没有采信,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3年半。张福林一审被判决5年有期徒刑。
昨天上午11点多,张福林被带上法庭,张福林的妻子武青首次出现在旁听席上。据武青介绍,在张福林被抓后,因怀孕、抚养孩子等原因,一直未能与张福林见面,现在两人的孩子已经快3岁了。
在法庭的另一侧是死者王君的亲友。他们表示,王君的死给一家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提出88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并希望法庭做出公正判决。
张福林一审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经过重审,法院根据张福林犯罪的实施、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3年半。这意味着于2010年2月14日被羁押的张福林,再服刑4个多月就将重获自由。同时,法院在赔偿数额上也作出了调整,将一审判决的22万余元,重新判决为25万余元。
对于判决结果,张福林及其家属均未表示是否会上诉,但他们认为,张福林是无罪的,拒绝赔偿。
案情回放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怀有身孕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请自来,并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
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拨打120,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
2011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5年。张福林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提出上诉。此后,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审此案,并于2012年9月28日,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张福林的律师认为,王君深夜入室的行凶行为,已使张福林获得了无限防卫的前提,因此无论张福林对王君造成了何等伤害,都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公诉人在提出张福林夺刀后已经脱离了严重危险,属于防卫过当的同时,也提出张福林属于主动投案。
对于张福林一方的无罪辩护理由,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法院认为,张福林在夺过王君所持尖刀后,持刀刺扎王君左胸部两刀、左上臂一刀,伤及王君心脏,导致王君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张福林刺扎王君的刀数和力度来看,张福林伤害王君的故意明显,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同时,对于检察机关认定的张福林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除了防卫过当这一减轻情节外,法院还指出,由于张福林作案后立即对王君实施了抢救行为,因此可以对张福林酌予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为求平衡没有原则
张福林的律师钱列阳提出,此案应该提高到无限防卫的角度来看问题。所谓无限防卫,是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钱列阳说,此案中,两人发生殴斗的地点在张福林家中、凶器的出处是王君自带,一切都明显显示出这是一起夜闯民宅酒后行凶的行为。
钱列阳说:“这样的一个立法,本身就是向社会宣誓一种状态:当不法侵害发生的时候,受害一方可以完全不必考虑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全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虽然无限防卫的法律法规,早在10多年前就经刑诉法修改而规定出来,但是司法机关却很少适用这个条款,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无限防卫这个规定,“那么面对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勇敢地适用一下,还张福林一个公正的判决?”
另一律师刘英杰指出,一审法院有维护被害人的倾向,一见有人死亡,不管张福林是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就认定是防卫过当。“为了对死者家属好交代,为了防止家属闹事,寻求所谓的社会稳定,没有原则地各打五十大板,以牺牲一方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平衡,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法律无能”。
二轮激辩:是否构成无限防卫
检察官:夺刀后失去无限防卫前提
公诉人将张福林的行为分成了三个阶段,称第一个阶段是张福林在面对王君的持刀侵害时并进行反抗和夺刀的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但第二个阶段,张福林夺刀后,使现场的局势发生了变化,此时的王君虽然继续对张福林有侵害行为,但是却不至于给张福林带来更重大的伤害,因此张福林持刀反抗猛刺的程度,已然大大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第三个阶段,张福林发现王君受伤后,和家人一起实施了一系列的救助行为,体现了张福林并不希望给王君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也从另一角度印证了张福林在第二个阶段,持刀猛刺王君胸部两刀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相反,如果张福林夺刀后,王君采取了更为过激的行为,那么张福林采取何种防卫行为都不过分”,公诉人说,所以无论从伤害的过程、部位以及刀数和伤害的结果来看,张福林都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无限防卫。此外,检方还提出,王君并不是非法闯入,而是来家中看望孩子,带孩子放烟花,而且进入房间后,武青的父母还拿出成绩单来给王君看,并没有拒绝王君或者要赶走王君的意思。
辩护律师:防卫并不是一时的安全
钱列阳提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一时的保护,而应该理解成从根本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钱列阳说,公诉人讲到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实际上是一个抵抗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夺刀反击的阶段,但实际上这恰恰是一个正当防卫的过程。“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无限防卫,都是先面对不法侵害进行抵抗,然后反过来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两个加起来就是正当防卫也是无限防卫的含义”。
钱列阳指出,只有一种情况超越了正当防卫,那就是事后防卫。假如刀被张福林抢到后,王君当即夺路而逃,而张福林持刀追杀,这样才是超越防卫的限度,但是此案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王君曾停止过对张福林的伤害。
刘英杰律师则补充称,王君的行凶目的很明显,“既然是行凶就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具备,符合了这个前提,造成王君重伤或者死亡,都不应负责”。刘英杰表示,当时张福林三处受伤,武青一处受伤,张福林把刀夺过来之后,王君仍然在掐着他的脖子,始终压在他的身上,所以行凶仍然存在,危险依然继续,没有得到控制。
对于是否非法闯入的观点,律师表示,王君来到张福林家中,并没有人邀请他,武青的父母也是出于礼貌才拿成绩单给王君看,但是礼貌并不等于邀请。况且当时武青已经关上了房门,而王君推门便进,当然属于闯入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授赵秉志:反复刺扎属于防卫过当
这个案件首先来讲,张福林肯定是有防卫的权利,但是根据具体案情来看,他的防卫有些过当,而且按照司法实践经验来看,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王君当时将张福林压在身下,又掏出了刀,可见是处于一个优势状态,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实王君有要给张福林造成重大伤害、侵犯生命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实王君存在欲致张福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语言及行动。因此,张福林在夺刀后给予王君要害部位反复刺扎,属于防卫过当。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秀梅:此案属于典型正当防卫
王教授说,此案属于典型正当防卫。事发过程中,很重要的是两人的体位问题。张福林一直被王君压在身下,即便夺刀后,也是在王君身下。在这种体位前提下,张福林只能捅在上半身,这一下刀的位置,不是张福林可以选择的,是他肢体回旋的角度造成的。同时,由于一直被压在身下,遭到殴打,他在捅了第一刀之后,对方依旧在殴打他,所以他也没有意识到是否刺中了要害,是否可以阻止对方。当他连续刺刀后,感觉到对方力量弱了,随即马上停止,并在此后采取了积极救治。
刑法20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就是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放宽了防卫人的限度。因为暴力犯罪一旦着手实施,受侵害者或者说防卫人,是无法理智地确定即将造成的损害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防卫,那很可能使得自身遭到严重的侵害。往往行凶者是有备而来,但防卫人是没有准备的,防卫人很难在瞬间理智地来控制自己的防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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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一下,某些知乎法学生可能一定要看判决书,说媒体不可信。
首先在裁判文书网上找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是找不到的,原因我就不瞎猜了。
当时这个案子有广泛报道,不是知乎法学生想像的自媒体胡编乱造加私货。报道这个案子的包括人民网、凤凰网、中新网,北京当地的京华时报(人民日报下属)、北京晨报,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讲的清清楚楚。
http:// society.people.com.cn/n /2012/0907/c1008-18942792.html
这是人民网的报道,引用的是京华时报的内容。而京华时报是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新闻类综合性都市日报。
案件当事人的名字可能是化名,但辨护律师是钱列阳律师,这位律师还是相当有名的,按照这位律师的名字去检索,仍然查不到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这就不知道为啥了。
专门去翻了钱列阳律师的微博,2012年末到2013年初有很多关于这个案子的内容,很多官媒也都报道了,说明这个案子肯定是真实存在的,那么,为什么裁判文书网上查不到判决书呢?不得而知。
https:// m.weibo.cn/2252977897/3 562965960005982
这是钱列阳律师当年的微博。既然知乎法学生都自称法律人,应该知道钱列阳律师是何许人,给哪些大佬辨护过。
以前看到过的一名基层刑庭法官关于正当防卫无罪判决为什么凤毛麟角的回答,讲的很好。也可以在这里解释为什么公检法系统一定要判张福林有罪。
从前几天黑龙江反杀案的情况来看,如果你没有霸王色霸气之类的远程无伤制服人的技能的话,,,
跳窗跑吧。
行凶者先手偷袭,被告只还了一刀,连行凶者家属都认为被告应该无罪的情况下。被告还是被判了故意伤害罪。
没辙。
有些人可能不清楚这个案子,我把简要过程发一下。
行凶者先手偷袭捅伤被告。
两人扭打了7秒,周围的人懵逼中。
被告挥出唯一一刀,逼开行凶者的同时划破了他的动脉。此时由于站位、角度的关系,劝架者大多在被告后方和两侧,行凶者并没有被有效控制住。
行凶者受伤后在原地发愣,劝架者们趁机把被告拉走。
行凶者独自进入卫生间一段时间后失血过多晕倒。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就很神奇了。
虽然行凶者的家属都出具了谅解书,认为判被告无罪也没意见。
刑事谅解书》中写明:
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但法院还是判了被告六年加赔40万。
有关链接。
按照特殊国情,我只能这么说
———“按照法律条文帮您分析其实意义不大,按照很多判例来看,你除了躺下等死以外的任何举动都极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互殴甚至是违法犯罪加害行为”。
我国法律给受害人强加了“无限责任”,也就是不仅要求守法公民要与犯罪份子作斗争,还要主动保护犯罪份子的一切合法权益,还要为犯罪份子因实施犯罪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小偷偷东西,你去追,小偷自己摔死了,你可能就被判刑;你不去追,小偷自己摔死了他家属怪你没锁窗户,你可能被判赔偿高额费用;你站着不动,小偷可能打你,还手很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估计无数判例来看,上头认为正当防卫是“主动用自己的力量做防御”,这样造成对方损害才免责,例如别人打你脸,你用手挡住,他打到你手上他竟然用力过猛把自己手打骨折了,那你不用负责。
由于“犯罪份子停止犯罪行为”的要求根本不存在量化标准,防御者根本无法认定一次反击是否就能制服敌人。但上头认为公民必须全知全能,一秒内只打一拳就让对方停止犯罪。一旦犯罪份子在持续的被害者反击中处于下风,上头就觉得是互殴,但不会考虑到受害者如果不占上风就会死。
“XXX本应该认识到他的行为(抓小偷/正当防卫/无法预见路人甲自杀)会导致犯罪份子/作死者受伤/遇害但却没有行动。。”这是我国法律界最无耻的套话,意思就是好人该死。
深层次的原因是基层治理失败。高层懒得管,中层不愿意出钱管,基层没钱管;它们思前想後,发现比起秉公执法,欺负老实人更有利,毕竟守法公民不会冲击公检法,所以判决必然无底线的偏向犯罪份子。
保险的办法是认怂,如果真打起来干脆直接击杀来犯之人,反正要坐牢还可能判得比闯入者重,还不如拉个垫背的。而且要学习反杀哥,几秒内快速完成击杀,然後期待舆论救你。
这个。。。。你真的想多了,
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某家,女方二婚,已怀孕。前夫酒后,带刀来闹事,在已把男女主人捅伤的情况下,男主人夺刀反杀,最后男主被判刑。原因是男主多捅了几刀,事后法医证明,某一刀已经足以让前夫生去反击能力了,后面的一两刀就算是泄愤,所以是故意伤害。
回答里案例很多。我的重点是 ---- 你找个反例给我看看?我只要一个!
14亿人口,我只要一个正当防卫成立的判例。
或者说,我们社会主义法制所允许的正当防卫,在技术上曾经被成功地操作过一次。
幸好你假设的是入室杀人,而不是入室强奸。
你想,刀没捅上来之前不算伤害开始,刀抽出去算伤害中止,凶手捅你一刀,你可以反杀了;凶手把刀一抽出来,伤害停止,你不能反杀了;凶手又捅上来一刀,你又可以反杀了;凶手又把刀抽出来,你又不能反杀了。哎呀,凶手捅一下,你挣扎一下,捅一下,挣扎一下。
这要换成强奸案,画美不看~~~
不能进行任何防卫。任何防卫都是防卫过当或故意杀人罪。想保护自己?当心被判刑进监狱哦。
正确的操作方法是——乖乖地接受侵害,保留证据。要相信法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公正的交待。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
共产主义政党长期治理的喀拉拉邦在印度处于人类发展指数的前茅,这就是共产主义对印度的影响。
另外,南亚人是非常非常喜欢取经名的。这也是一个地域特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