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祝贺韩国本次能做出如此判决。这是韩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韩国的法律此前有一些被忽视的不合理之处,或者说法制建设没有跟上经济发展。而且还是不出乱子就没人去改。比如以前强奸杀人无论情节多恶劣,封顶十五年。素媛案之后罪犯被判才十二年,引发社会公愤和大规模抗议才修改。。。现在韩国侵犯儿童可以判五十年,基本上就是牢底坐穿。
韩国的正当防卫规定也十分离谱语焉不详,好像要求是被侵害人有义务躲避,必须全力以赴躲避,只有在确系尽一切可能进行躲避,还是被逼入死路无处可躲时还手才是正当防卫。否则都要因防卫行为承担责任。而且现在还没改。
这个吊诡法律朝战时候就有了,65年还有女子被骚扰时反抗被处罚的判例。而且一直没人提出改改这种法律
这种语焉不详的法条下,具体操作中,尤其是女性受侵犯案件中,女性是否尽一切可能躲避,受害女性是否有可能逃脱,这个问题经常成为案件抗辩双方的焦点,反直觉和反常识的辩护和判词也层出不穷。
韩国还不是判例法国家,要死抠法条的,以往判决作用不大,所以也没法指望哪位法官给全国打个样。。。
所以这次可能咱们看着没啥 对韩国的这方面司法来说真的是很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