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房产问题16.婚姻法奇怪规定:婚后房子即使写儿媳的名字,也让儿媳分不到房。
房产证要不要加儿媳妇的名字? https://www.zhihu.com/video/1218515577267970048
答:婚后买房是一件大事,很多的家庭,两位老人一生的积蓄给儿子买房。如果处理不当,给儿子买的房子,可能在离婚的时候,会被儿媳拿走一半。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好几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三)有一个奇怪的规定,可以用这个奇怪的规定,既不得罪儿子,又让儿子儿媳离婚的时候,不至于把房产拿走。我以小明、李梅(梅梅)为例,教你怎么做。
小明坚决要和李梅结婚,并且偷偷领了结婚证。小明让父母买房子,父母无奈,2018年6月,看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套1000万元的房子。小明听了李梅的话,坚决要写上李梅的名字。父母无奈,咨询律师怎么办?
律师就建议:
一、该房产证如果能只写小明的名字最好,但是因为小明一定要写上李梅的名字,所以不能只写小明的名字。
二、该房产证不要写小明和李梅两个人的名字,只写李梅一个人的名字。
三、一定不能只由小明家一家出资,一定要两家出资,即小明父母出资990万元,梅梅父母出资10万元,并且分别将钱支付到房产公司账号。
小明父母不解,但是出于对律师的信任,还是听了律师的话。
果然,2019年10月,小明和李梅感情破裂,两人起诉离婚,诉讼时,梅梅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名字,要求最少给自己一半,小明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的,梅梅家只出了10万元,不应该给梅梅一半。
法官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小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只写小明的名字,当然,房子是小明的。
(2)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明父母出资,登记在梅梅的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小明和梅梅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3)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是共同财产。小明的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房产是小明和梅梅共同的房房产,各有一半房产。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双方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视为对小明和梅梅赠与,离婚时,各有一半房产。
只有一种情况,是按份共有。就是:(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小明还是梅梅名下,都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的时候,按照出资比例分。
该房产由小明和梅梅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且份额明确。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因此,该房产99%归小明,1%归梅梅。现房价1000万元,故判令房产归小明,小明支付梅梅10万元。
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律师出招,小明可能会受很大损失。
(1)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小明的名字,离婚的时候,房子归小明,和梅梅没有关系。
(2)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两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3)如果小明父母一方出资,写梅梅的名字,那就也会视为对梅梅和小明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4)如果小明和梅梅父母出资,登记在小明和梅梅名下,那就也会视为对小明和梅梅的赠与,离婚时梅梅分走500万元,小明损失500万元。
(5)如果小明父母出资990万,梅梅父母出资10万,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使写梅梅的名字,小明也拥有99%的份额,梅梅也只能拿到1%。小明分得990万元,梅梅分到10万元。
于是,就出现小明父母全部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只能分到500万元,梅梅分走500万元,而小明父母和梅梅父母一起出资1000万元,写梅梅的名字,小明反而分到990万,梅梅只分走10万元的奇怪现象。
不过,奇怪归奇怪,还得按照司法解释来。
听律师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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