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医疗机构发现感染埃博拉病毒等高传染性、高致死率的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疫情控制和医疗救助措施,并进行疫情报告,不得拒绝救助;如不具备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应当在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后及时转诊至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 。
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传染病应当进行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
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应当采取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等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结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于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0条)
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52条)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