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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喜欢的一句法律谚语是什么?为什么喜欢?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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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的都让大家说了,我说个冷门的——无兄弟不游戏,我是渣渣辉,是兄弟...手快打错划掉,是“无代表不纳税”。

这句法律谚语被称为税收正当性的基石。现代社会,只要没有人民的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就不能随意课税。但是,有意思的是,在这句法律谚语诞生之初,并没有人民啥事,而是因为一帮贵族老爷,玩了一场权力的游戏的后果。

话说,1199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驾崩了,由约翰继承王位。约翰这家伙暴力、贪婪,不断加税,搞得手底下的领主都很烦他。约翰继位刚五年,他手底的三个地盘,就被法国国王菲力(不是牛排)霸占了。

约翰王想跟菲力打一架把地盘夺回来,但是手底下的领主都不想打仗,于是只能作罢。又过了几年,约翰王又想出征法国,但是领主们还是拒绝。领主们的理由很简单,他们说老子只是租你的地(租佃权),没道理要帮你去国外打仗。

约翰王无奈,只能联合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跟菲力干架。没想到,这一架竟然干输了。约翰王回国后想了想,他并不觉得是自己没本事,反而觉得是手底下的这帮兔崽子不给力。

于是他想动用手中的权力整整这些领主,带你们打仗你们不干,让你们出血总归没问题吧?!约翰王想到的惩罚领主们的招数正是征税,谁没去打仗就征谁的免战税。

这些领主们于是不干了,联合起来起兵造反。不到四个月,他们就兵临伦敦城下。而伦敦市民也很给力,他们打开了城门,欢迎叛军前来清君侧。

约翰王在叛军打到伦敦城的前一个月还树了个Flag,他说这些领主们造自己的反,无异于做梦。没想到一个月后,当看到叛军的规模时,他被吓得差点尿裤子。大势已去的约翰王,只好捏着鼻子跟这些领主签订了被后世称为西方宪政基石的《大宪章》。

《大宪章》中规定,“未经贵族代表同意不得征税”。这里的贵族,主要是当时的领主。通过这么一条规定,领主们就把国王的征税权抢走了。

所以你看,无代表不纳税,其实应该叫无贵族代表不纳税。这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原则,这就是权力斗争的结果,纳税也是贵族老爷们的游戏,跟平民无关。当我们回顾所有的古老法律谚语时,几乎都存在越传越走样,越来越偏离法律谚语本身的含义的问题。

不过有意思的是,正是因为英国《大宪章》中的这一原则,让英国北美殖民地找到了独立的借口。1765年,英国在北美殖民地颁布《印花税法》,规定殖民地的法律合同,必须加贴一个英国本土生产的印花才能生效。这个印花并不是免费的,需要向英国政府在北美殖民地的代理商处购买。

这相当于北美殖民地的每一个交易,都必须向英国政府纳税。北美殖民地的人民强烈反对这个印花税。他们找的理由就是大宪章的“无代表不纳税”。他们说,北美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所以这项税收没有征得他们的代表的同意,他们当然无需理会。

但是英国议会回应说,虽然北美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没有代表,但是英国议会却实质性地代表着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然而,北美殖民地人民对此并不认可。这次决裂之后,又发生了著名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此次事件北美人民反对的是英国颁布的《茶叶法》,理由也是“无代表不纳税”。波士顿事件引发了美国独立战争,此后美国独立建国。

所以,可以看到,这条古老的法律谚语,起源于权力斗争和战争,后世又引发了新的权力斗争和战争。

这也给我们很多启发:1、所有的法律谚语真的都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吗?

2、它是不是被掺入了后来者的私心?

3、使用西方法律谚语有没有文化、地域的限制?

4、当你用法律谚语的时候,你真的get到了它的真正含义吗?

5、当别人用法律谚语在批评你的时候,你需要怎么反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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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喜欢的一句法律谚语,并非出自法律人之口:

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既然是人民法院报的提问,那么我本应该回答一些风清气正、正能量满满的内容。奈何血淋淋的现实总是比岁月静好的虚幻更有力量。最近发生的事情让我一次次地看到了这句话的分量,以致于当这个问题出现在我眼前的时候,第一个浮现出来的法律谚语就是这句:“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法律本应是所有人的铜墙铁壁。它能守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抵御不法攻击。

但是现在的现实是,法律非但不是亿丈之城、不测之渊,不是铜墙铁壁,它甚至不是个掩体,甚至连当个盾牌不够格。

它只是一张薄薄的纸。有时候擦屁股都嫌它太透。

汉书说:“强弩之末,不能入鲁缟”。这里面的鲁缟就是一层极薄极薄的织物。但是我感觉,有时候法律比这个鲁缟还要轻薄。别说箭了,纸飞机都能成功破防,对着你的脸一波疯狂输出,然后再翩然离去,而你毫无办法。

在天朝的律师界流传着这么一句话: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然后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也都深谙此道,在确定委托前或者出庭前,总不免问律师一声:“你在XX法院/xx部门认识人吗?”如果回答认识人,他们就会露出心领神会的笑容;如果不认识人,他们就露出焦急的神色,或喋喋不休地追问,或暗自叹息所托非人。

的确,这种现象令人厌恶。我们也经常说,当事人,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但是,这些令人厌恶的现象源自哪里?难道是因为这些当事人本身素质低下,市侩世俗,缺乏法治精神,所以他们天然值得被讨厌?

不是的,当事人都是普通人。普通人的特点就是趋利避害。如果所有普通人的趋向都是如此,那这些不良现象一定源于什么。

源于法律的软弱和无能,源于权力的蔓延和横行,源于资本的侵蚀和残酷。

举个例子:最近一些所谓的“昭雪平反”的案件,昭雪平反固然值得庆贺,但是深入思考,为什么舆论一关注,领导一批示,案件很容易就能够“昭雪平反”?很多法院已经两审终审的案子,领导一个批示,上级一个意见,立马:一审二审里所有不合法律程序的点都被找到,所有的伪证如同阳光下的雪一样无所遁形。那么,请问在此之前这些违法程序、这些伪证是如何存活至今的?又为什么领导的话这么管用,可以超越法定程序,说要倒查就能倒查历史案件?

再举个例子:最近的高考顶替案。如果真的法律有一点点作用,那么为什么没能保护到受害人?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加害者明知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还愿意伪造学籍、伪造户口,帮助顶替身份?案件曝光以后又为什么没能得到合理的制裁(罚酒三杯不算制裁)?受害人的损害可曾得到弥补?

再举个例子:那么多的校园欺凌案,那么多的拆迁案,为什么受害者求助于法律却根本无济于事?我曾经到外地去代理某个拆迁案件,当事人是个学校,尚且不算弱势。在法庭上,我详细举证证明了XX市人民政府属于违法拆迁。庭后,法官单独找到我,告诉我,这个案件他也很难办,毕竟这里是省会城市,得罪了市政府,以后就没法混了,因此请我“理解一下”。

再举个例子:南山必胜客、龙岗无敌手、杭州攻守道。这些企业都有弹性工作制:一份在你屁股底下安装了弹簧的工作,一旦你的价值被剥削得所剩无几,资本家就会启动弹簧的按钮,把你弹进垃圾桶。而你毫无办法。你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以非常荒唐的方式分配举证责任,要你自己证明你工作时间离开座位是去上厕所、喝水和找其他同事讨论工作了,而不是旷工。如果你不能完成举证,法院判你败诉。

应该说,中国法治国家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确实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但现实也是严峻的,我们现在的法治水平,远远达不到一个法治国家的门槛。最近的国际事件显示美国、香港等地的法治水平比我们更差,但是这也不是我们停滞不前的理由,因为我们的目标是比任何国家都要发达、都要优越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通过多年立法努力,中国法律条文大致完备,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我们现在则必须逐步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法治,其中首要和核心的问题是要充实法律机构的血肉和外骨骼,让法律机构承受得起伤害,也忠诚于他所保护的人,当得起一面挡箭牌。

否则,如果法律给不了说法,越来越多的受害者会选择自己“讨个说法”;如果法律不能为受害人挡箭,那就不必奢望“士不敢弯弓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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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以为法律就是正义,后来发现自己才是正义,现在才认识到法律是用于约束我这样自命正义的人,但它约束不了关于正义的理想。


我这句话经常被营销分子歪曲了意思用于攻击司法制度,故特意凑热闹说明一下我的立法(谚)本意。

初学法律之时,总以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铁则,那时只认为它就是应当被遵守,却没有想过为什么,也没有想过是否真的那么完美无暇。只是一昧地机械运用。

后来慢慢的,发现总有些地方不尽如人意,而“自由裁量权”这东西,才是补足正义的关键。即所谓先天不足后天来补。作为站在法律肩膀上的我,举起双手触摸星辰,便以为凭一己之力触及了正义。

而随着见识的增长和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越来越不敢说自己是正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义,我无法确定我是不是真的正义,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会比别人更加正义。就如身处一片黑暗,我能发光,但我不知道哪个方向才是正确的。而此时,只能凭借法律约束我们正义的方向,来确定自己没有误入歧途。

直到现在,正义迷茫过,破碎过,又重新坚定起来。我怀疑过法律和正义不过是玩弄民心,又重新开始相信总有些事物是伟大光明正确的。它不是一个脱离法律、道德和现实的无根之萍,要遵从这世界既有的模样,但又不被法律和现实阻碍。我现在能看到的大概方向,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样子。

再过五年、十年,希望我会有新的领悟,而不会彻底否定当初的这句话。

正义没什么用,不相信它的就当是一个玩笑,相信它的也填饱不了肚子。我看不起,但也不阻碍营销,但是,不要歪曲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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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法谚说,「例外证明规则」(Exceptions prove rules),我很赞许。

一个规则的意义、它所要实现的核心价值诉求,结合规则的例外来看待,能产生更为全面的理解

「杀人偿命」这条规则,有很多的例外,

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如一个人被人当作「工具」,被人拽住手指扣动扳机打死他人,或者被人当作武器抡起来打死他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存在这一例外,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说犯罪必须是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结合,为什么我们在讨论违法性的时候,也要讨论可责性,因为刑法不是单纯地进行复仇,更主要的是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对例外的理解,也能帮助我们反思规则、完善规则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十四岁以下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同样是一个例外,结合关于精神病人的例外来看,背后有相似的立法考量:一个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会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

然而,如果有新的医学、社会学依据表明,在当今的营养条件、社会资讯发达程度之下,十四岁以下者已经有了足够的能力对其行为性质作出准确认知,是否应该适当修改规则?这一质疑,就是根据例外所蕴含的道理来提出的。

类似的例子有很多,例如,各种高考加分,是考试规则中的例外,这能让我们看到教育相关规则的意义:不只是按照做题能力排序,还要兼顾社会公平;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一些限制,看似是对「你情我愿」的意思自治构成例外,恰恰体现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态度,鼓励交易自由,但也限制具有优势的一方滥用其交易地位。

法律中充满了例外,理解例外,就是在理解规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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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这句法谚还是上大学的时候,昏昏欲睡的刑法学课堂上,教授清了清嗓子“听我的课你们还要睡觉,那看来你们是真的困了”,一阵哄笑后,醒了一半。每每讲到重点内容的时候,好的老师总会想办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紧接着,教授介绍了一个著名的德国案例——“癖马案”。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给老板驾驶马车,由于常年累月的驾驶同一辆马车,马车夫对他驾驭的两匹马非常熟悉,其中一匹马属于所谓的“Leinenfaenger”,即具有某种不定期发作的癖好:喜欢用马尾缠绕缰绳。缰绳就像汽车的方向盘,如果缰绳被缠绕车夫无法控制方向的话,很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马车夫曾经也就此事向老板提出过明确的换马建议,但是老板显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所以事发当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小心翼翼的驾驶着马车从P地驶往G地,然而就在这段路程中,在这匹马再一次发病,一直用尾巴夹紧缰绳,当马车夫尝试拉出缰绳时,马突然间变得狂躁起来,完全失去了控制并在狂奔疾驰中撞上了路边的行人。后来马车夫以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案件一直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法院最终判车夫无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经明确向雇主提出了拒绝使用癖马的意见,但显然在雇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冒着被解雇的风险拒绝驾驶马车。即对被告人不驾驶马车的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后来就确立了刑法学中的著名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它还有一个更加广为人知的说法,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老师告诉我们“法不强人所难”时,内心暗暗赞叹:冰冷的判例、条文也没有泯灭人性的光芒,法律原则的设计确实精妙。随后在攻读法律的七年里,我学到了更多“法不强人所难”在法律设计上的原则和规定,比如民事领域的不可抗力免责、紧急避险;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知识的积累也让我越来越坚信,法律是人性化的,“法不强人所难”是真理。


但是随着我走上工作岗位,从检察官到律师,在数百个案件中摸爬滚打之后,我开始慢慢质疑这句曾经被我奉为真理的法谚。我发现正当防卫原则总是被束之高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始终是一种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理论,无过错方因为要被息事宁人也不得不承担责任,行政执法往往都是简单粗暴的。所有的这些,强不强人所难是排在定纷止争、上级改判、领导要求之后的最不引人注意的一个小选项,好像只是象牙塔里才会讨论的无聊课题。


现在重新审视这句话,我有不同的看法:法谚之所以是法谚,之所以会广为传播,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认同,但又触及不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可能只是一种法律理想。


虽然现实有很多无奈、践行法律理想有很多障碍,但还是需要有人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搬的去不断尝试。


什么时候法谚不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谚,真正成为了实践中的准则,那么法谚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所以,一起加油吧。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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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目的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合肥人应该都记得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介绍,4月16日13时15分左右,他与两个朋友从三孝口公交车站台处上车,乘坐车牌号为皖A20647的1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不久,三人发现车子窗户大开,车内并没有开放空调,遂询问工号为3671的驾驶员该车有没有开放空调。得到的答复却是:空调没有开放,也没有必要开放。
陈军在起诉状中称,在原告乘车投下2元硬币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开放空调的服务,而事实上原告所享受的却是票价为1元的普通公交车的服务。被告不开放空调却按照开放空调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合肥公交刚开始投放空调车,只要是空调车,不管什么时间,不管是否开空调都要收取空调费。陈律师起诉之后,公交公司主动联系他,承诺每年3、4、10、11四个月不收取空调费,陈律师才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样一个小案件让所有合肥人受益至今。

陈律师当时就是请求公交公司退回多收取的一元钱。这个案件发生的时候,很多人指责他作秀,给予他的不是支持而是嘲讽。

但耶林告诉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当我们背离自己的义务向不义妥协的时候,当我们眼看着为权利挺身而出的人却不施以援手的时候,我们就成了社会的背叛者。

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他们不知晓放纵恣意妄为,他们强韧的法感情对他们而言变成了真正的诅咒。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一个与由世间的漠不关心的胆小怕事养成的无法无天相对峙。付出重大牺牲,即使获得何等忠诚于自己这一仅有的满足,等待他们的也不是真正的评价,而常常是嘲笑和轻蔑。造成这种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

耶林批判了萨维尼的观点,认为法不可能像野花野草一样在民族精神的沃土里自然萌发,那样的想象虽然浪漫,却抹杀了人类为获得法秩序而作出的一切牺牲。法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要经历漫长的阵痛。在诞生之后,对法律的维护同样时刻需要勇者的牺牲作为祭品。法产生于斗争,发展于斗争,也存活于斗争。斗争赋予法律以生命。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书只有几十页,薄薄的一册,看完也就两三个钟头,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从这本书起,我对法律的学习和实践都有了别样的意义。我明白了践行法律、守护法律是我们对社会的责任,也意识到这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昭示着法的软弱可欺。

每一个法律人都要努力提升自己,随时做好为正义、为法律而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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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在之。
——《商君书》

因为法律是为人民大众制订的,虽然具有专业性,但绝对不可处处设置非专业者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完全成为律师产业的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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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在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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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但这是经常被错误解读的一句话,常被某些“资深律师”们引用于质疑青年律师的执业能力,论证青年律师经验不足所以执业能力远不如他们。

但事实上,这是只有不了解这句话的时代背景,甚至只是知道这句话的人才有的想法。

霍布斯大法官反对视逻辑为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因为法律并不像数学一样可以从公理推算出来,是要植根于现实生活。一味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现实自我封闭,反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桎梏。

霍布斯大法官主张的是活的经验,是对当前所处的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是“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

“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

所以拘泥于自己过往所知所得,停滞不前,早已落后于时代而不自知,想靠老本一招鲜吃遍天也是行不通的。

所以这句话时刻提醒自己,选择了法律行业,就要有要终生学习的觉悟,既要加强理论知识储备,更要立足现实生活,培养自己的判断力,切不可做离开现实世界的大海的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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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即民族的斗争,国家的斗争,阶级的斗争,个人的斗争。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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