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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染梅毒与脑瘫女子连生 9 孩,与智障人士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第1页

     

user avatar   hellblack 网友的相关建议: 
      

镇社区(村委)、卫健、妇联、综治、司法集体缺位。

加两家,民政、残联。

还有哪家要补充的评论区提醒我一下。


user avatar   yedongh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同智力障碍女性发生性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

若是细究起来,现行法律体系关于“与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犯罪”的确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刑法》并没有直接回答“与智障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罪”这一问题,只是陈述了强奸罪行常见的手段及强奸罪的量刑。而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虽有对这个问题有作规定,但却因2008年新版本生效而丧失效力。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院、最高检及公安部曾在1984年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曾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然而,该《解答》在2013年1月4日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而废止了。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被害人患智力障碍疾病的严重程度、被害人是否有明显的反抗迹象等诸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女性对性行为有明显的反抗痕迹,那么无论该名女性是否患有智力障碍疾病,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另一方有较大可能被认定成立强奸罪。

情形二:女性虽患有智力残障疾病,但其残障程度并不影响其对性行为的过程和后果的认知,且经过侦查并无明显的反抗痕迹,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另一方则可能被认定不成立强奸罪(排除恐吓、醉酒、迷奸等手段)

情形三:女性患有智力残障疾病且对性行为的过程和后果完全不具备认知能力,那么无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成立强奸罪。

智力障碍存在着程度之分,被害人虽患有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但对性行为有较为完整的认知,那么“无反抗”的案情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被害人自愿(同意),但如果被害人对于性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完整的认知,甚至完全无法产生认知,那么无论性行为的过程中是否有进行反抗,均应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对行为人认定构成强奸罪。

二、强奸犯罪指控下,司法是否变相“剥夺”了智障女性的性自主权?

当提及智障女性性行为的问题时,有人会说:如果与特定群体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必然会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部分女性群体的性自主权被变相剥夺了?这么剥夺的合理性在哪里?

解释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唤醒装睡的人。

西方人常常讲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天、上帝和神灵赐予的宝物。但事实上,权利和自由并不是天然而生的,而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通过斗争、妥协争取而来的,是具有时代性和现实性的,而人类用漫长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如果对这些权利和自由不加以限制,那么这些“权利”和“自由”必然发展成强者对弱者进行剥削的工具。

如果我们对智障女性的性同意能力不作任何限制,那么必然将导致这样的结果:无法正确处分“性同意”的智障女性会因大量的性侵犯罪而饱受伤害,且犯罪分子不会因恶行受到任何惩罚——因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不同意”的存在,身患智力残疾的被害者根本没有表达“不同意”的能力。

“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免受性暴力侵害”的权利,我们的法律应该优先保护哪一个,我想这个问题并不难解答。如果一个人在某一件事情上丧失了反对的能力,那么将他对该事的态度默认为反对,反而是一种保护——即便这种保护看起来是那么的“不自由”和“不符合人权”。

三、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智障妻子”们的困境应当如何破解

“智障新娘”一案反映了许多,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智障人士因为缺乏生活来源保障,只得委身他人,牺牲自己的性自主权来换得最后的保障——至于这么做到底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作为外人的我们恐怕不得而知。

或许有人会认为,迎娶“智障新娘”的老汉并不存在恶意,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益,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相反,如果老汉不娶“智障新娘”,“新娘”就会因此没有生活来源而饿死。因此,不应当认定有罪。

但是,如此一来,真的便会得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吗?

如果能保障生存,就认定为无责,那么“保障生存”也必将成为剥削的工具。难道我们忘了黎巴嫩那一套“强奸以后只要娶回家当老婆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律了吗,难道我们要向这种法律学习吗?

是的,生存权是“最后的权利”,也是法律最后的底线,如果丧失了生存权,那么法律所要维系的价值也便失去了意义。然而,如果我们以“实现生存权”为由,向犯罪低头让步,无底线地进行赦免,那等候我们的,将会是什么呢?

等候我们的将会是秩序更加崩坏的世界,小偷和抢劫犯因为没有钱,“被迫”实施盗窃和犯罪,鸨母们拐卖幼女、智障女性强迫卖淫,将会因为“保障了生存权”而不被追责,我们所作出的让步,真的能够给我们换来更好的明天吗?不能,根本不能。

怎样才能改善“智障新娘”的处境,使得“智障女性”不再因生存的思虑而被迫委身他人?恐怕解决方法,仍然要从振兴农村经济、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做起。

法律并不是脱贫致富的工具,而是免受他人侵害的武器,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底线——而真正要实现脱贫致富,让弱者受到普遍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归根到底还是要发展经济,振兴农村,加强对无劳动能力群体的福利保障,而不是让法律向犯罪行为低头。

法律并不是脱贫致富的工具,而是免受他人侵害的武器,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底线——而真正要实现脱贫致富,让弱者受到普遍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归根到底还是要发展经济,振兴农村,加强对无劳动能力群体的福利保障,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

对于”智障妻子“这个群体,我们可以报以同情,但如果我们认为这是理所应当,那么这种事情就会一次又一次的发生,直到人们关注和解决问题的热情被磨平。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user avatar   dong-liang-8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真是人间悲剧。这种案子,坦白说,将男子绳之以法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可能使问题复杂化。

从民法上说,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指定传染病。从刑法上说,梅毒属于严重性病。有严重性病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犯罪。明知有梅毒而嫖娼、卖淫的,涉嫌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身有梅毒而与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涉嫌故意伤害罪。明知女子是精神病人或智力障碍,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本案脑瘫女子的精神、智力情况,关系到男子行为的认定。

但是这些认定,仅具有规范意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现实问题是9个孩子+一个脑瘫女子的生活、医疗、健康问题。

即使将该男子判刑,这个问题也无解。相反,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的帮助,简单地将男子投入监狱,甚至会引发更大的问题——这些以男子为生的人将面临生存危机。

所以,很多时候,我经常感慨,法学对现实没有什么解释力,很多现实问题法律也解决不了。

有的人可能会说,像这样的男子,法律就应该剥夺他的交配权和生育权。但是这种群体并不是少数。

法律上的严重性病,除了梅毒,还有艾滋病、淋病等。相信患有这些疾病的群体,比例虽然不大,但是绝对数量应该不少。

剥夺这些人的交配权和生育权,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而且,会使得问题向更复杂的方向发展。

举个例子,法律即使命令禁止患有梅毒的人生育,也无法阻挡他们偷偷生育。由此造成,政府甚至无法掌握这些病人的状况,从而失去控制,反而导致这些疾病进一步蔓延。

总的来说,法律不过是一种世俗化的工具,权衡各种现实因素,调和各方切身利益。除了给事务一个规范解释(比如合法、违法)外,法律什么也解释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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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点内容需注意:

  1. 冯某与赵某并未登记结婚,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
  2. 赵某无行为能力,无法表达个人意愿。

冯某在明知赵某系智力低下、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这里应当包括无法表达性自主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按照目前司法实践,并不存在较大争议。

例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鲁13刑终358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人而欲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13年0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对这件事只是单纯作法律评价并不难,难的是如何从根本上减缓或解决赵某或与赵某有类似境遇的其他人所面临的生活困境或人生悲剧,减少或者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网络上敲敲键盘打几个字很容易,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也并不难,难的是尘埃落定之后,赵某和她的9个孩子如何继续生存。


user avatar   xxx-11-72-6 网友的相关建议: 
      

男子就是看准了社会会给予他的家庭救济帮助,况且连生9孩都不用自己10月怀胎,就疯狂地生娃。

一方面他嘴上说着希望自己的小孩不要感冒,不要身体不舒服就好。


一方面就被志愿者的陈述打脸了。





user avatar   davidts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马逆的社会化抚养在此种条件下是可以用一用的。


user avatar   wendaobanx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种社会悲凉的事情为什么现在才被报道出来。

山东临沂兰陵县一名患有脑瘫的女子赵某被母亲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男子冯某。

冯某患有梅毒,15年间,二人共生下9个孩子,大女儿已15岁,如今赵某与6个月大的小儿子也感染了梅毒。

赵某智力低下、肢体残疾且患有羊癫疯。

其中涉及的1700元,到底是买卖,还是彩礼,也无法定性。

现在即便按强奸罪把冯某抓起来,关牢里去,也不现实。

这9个孩子谁来抚养?

赵某怎么办?

最大的女儿才15岁。

这些孩子有没有接受教育,有没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如何走向社会,都是问题。

社会化抚养吗?

相比之下,一些扶贫工作者,他们为了扶贫,真的是尽职尽责。

https://www.zhihu.com/video/1407116692179316736

视频转载自抖音博主:岫云村李君

抖音号:xiuyuncun

岫云村李君,是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的党支部书记。2008年,他放弃成都的工作机会,回到家乡岫云村,每月拿着560元的工资,带领村民们脱贫致富。现在,岫云村贫困的帽子摘了,村民们的生活变好了。

他说,希望通过抖音,让全世界看到岫云村百姓的自力更生。


user avatar   li-li-an-07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大家情绪激动主要是通告认为保安行为不违法,对保安的处理不满意。

以及,西安地铁之前的报道在避重就轻。




但是我看到某些人的评论大概是:

1. 这辈子不去西安,把西安拉入黑名单

2. 地铁很危险,保安不违法,太恐怖了

这就直接定性成地铁、西安有问题,不能坐,不能去了。

是不是有些发泄情绪怨恨和因噎废食了?




本质上是保安为了交通能正常运行,但是处理方式过激。

但我看某些评论还以为保安好像另有所图,对女子有不轨似的。

是不是某些人眼里,思维太定式了,眼里只有男女问题了。




不过,这确实不是保安粗暴拖拽的理由。

保安可以劝说为主,但是不应该动手。如遇违反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报警,由警方调查处理。

但是保安不应强制暴力措施解决。

保安只是维护治安秩序,但是没有执法权,不可以实施强制行为。



女乘客吵闹但是没有威胁他人安全,保安的拖拽行为明显超出了职权范围。

保安的行为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处理通报中也说了,西安交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给予相应处分和谈话。





我觉得这事吧,保安和女方都有点责任,没事的时候可以学点法律知识,以及如何处理问题等。我最近在看抖音博主:四平警事(id:LPpolice)的视频,都是用一些严肃认真的普法态度,但是幽默风趣的风格给大家普法,我觉得没事看看挺好的。

大家多学点,平时在社会上处理问题也会更好一点,给社会少添一些麻烦。


user avatar   wendaofur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写得不错!

笔法细腻,又不乏童趣,算是上佳的练笔之作。

最值得赞赏的是那份“闲心”和“童趣”,愿常持而得欢愉。


user avatar   xin-xin-nian-73-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公关公司已经出动了,今夜是无眠之夜。

简单聊聊这种事情一般是怎么被公关没的。

最简单的方式,自然是直接找社交平台,要求彻底热搜,去掉话题词,但是因为阿里之前已经被约谈过两次,这种事情明面上应该不能做了。

但是, 明面上不行不代表没办法。

最常见的,一般是控制“热搜话题词”,比如“某某凡涉嫌性侵”事件,热搜上就只挂个“某某凡”的名字;而这次,明明是“阿里员工受侵害”,却非要把热搜词改成“阿里88”。

减少热搜话题词的信息量,就能减少点进去的人数量。

接着呢,就找大V发布相关微博,发布的微博就带着简化过的“热搜词”,但是微博内容与现在实际发生的事情完全无关。

比如现在阿里的事情应该是“侵害事件有没有发生”。但是就在刚刚这个时间点,却集中有一堆大V发布阿里的其他事情,这怎么看都不够合理。

凭借着高权重,这些大V会占据热搜下的前排,这么做,目的就是浑水摸鱼、模糊视线。


加上互联网讯息更新的快速,时间过去,大家很快就会把事情遗忘到脑后了。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希望这次事件不会被模糊掉,希望有罪的人得到惩罚。

等一个真相,而不是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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