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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不招聘法学专家当法官,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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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一个参阅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不能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2004年8月11日,浙江临海市渔民陈某等11人驾驶5310渔船出海捕捞。当晚,他们获知台风即将来袭,于是他们马上返航。8月12日,在他们快到港的时候,台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江某的电话,说他们的5176渔船出现故障机舱进水。

因为台风天救援困难,搜救中心命令5310船尽力救助5176船。陈某接到命令后,毅然决定前往救援。

由于风浪太大,5310船无法靠近5176船,于是通过对讲机指导5176船自救。此后,5176船脱险,但是由于台风增强至17级,5310船遇险,他们向5176船求救,但是没有回应。

8月12日下午5310船因为缺少救援沉没,船员在水中熬过了20个小时,其中4人死亡,3人失踪,法院应家属的申请,宣告这3人也死亡。

换句话说,为了救援5176船,5310船付出了7名船员死亡的惨痛代价。

2009年2月23日,7名死者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称,江某等5176船的船员至今没有向他们表达过慰问与感谢,还到处宣称自己的船没出故障,5310船也没有救过5176船。他们要求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5176船船东江某等人赔偿123万元。

江某等人的一条抗辩意见是,事故发生在2004年,原告5年后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他们也否认5310船救援5176船。

事实上,江某等人的抗辩意见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各原告在五年以后起诉,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律不再保护他们的权利。通俗地说,在被告提出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后,原告只有败诉一条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事实上,当时的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就是这么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所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败诉了。

之所以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五年都没有起诉,原因是,他们一直在寻求政府方面的说法。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政府申报7人为烈士,但被民政部门否决了。此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也败诉了。此后,这些家属不断上访。

但是,在法理上说,向政府申报、行政诉讼、信访,都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换句话说,诉讼时效确实是经过了。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也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中,江某还是坚持5310船没有救援他们,审判长当庭训斥说,如果不是救你们,5310船在台风天掉头是为了观光吗?为了救你们,5310船死了7个人,做人要讲良心。

江某因此哑口无言。

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地办案,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判决,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此后这个案子以双方调解结束,江某等人筹集5万多元补偿款,当场交付各原告。

调解书第一条就是:江某等人对5310船在台风中对5176船的救援予以肯定和感谢。

这个案子能够调解,还有个背景,死者家属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社会捐款、保险理赔款、政府救助金共计300余万元,死者7人被评为烈士。此外,被告一直否认被救,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二审结案后,23名死者家属代表感谢二审法院主持了公道。当地政府和渔民也对这个结果点赞。江某等人表示也解脱了。

由此,这个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当事人不断信访,涉及情理法冲突的复杂疑难案件,终于平息了。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二审法院还坚持按照诉讼时效规则处理,那这个矛盾估计会持续下去,甚至死者家属在绝望之下,作出极端举动。

到了那时候,这个案子就可以称得上是严格依据法理、法规裁决的失败案件。


参考文献:

《涉及情理与法理冲突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解决》,《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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