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那些来指责我学法学的不好的人,我真为你们感到担心,识字了吗。转载都加黑加粗了,冲上来就是“你别学法了?是不是刑诉法没学?”
原回答
说来挺巧,刚好在刑法课课间看到了墨香这个热搜。正好手头法条什么的都在,就用了一节课来研究这个事儿(是的,我又摸鱼了)。
先说结论吧:我不认为墨香是因为出版物淫秽色情而被定罪。
裁判文书网确实搜不到判决书,所以我能了解到的本案信息就只有一张图。
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我推测本案适用二百五十二条的第四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捉个虫,刑法没有给非法出版物专门定罪,非法经营才是究极口袋罪)。
那么从这里开始倒推,上文司法解释的十一条存在“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限制条件,重点在于其中的第八条,这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的定罪量刑标准——(请注意 是如果)如果墨香真的是因为出版物yhsq进了橘子,这才是该定的罪名。
我对比了【非法经营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大致来讲,后者的起刑点和情节加重刑点比前者更重,通俗而言就是后者刑罚更重。那么为什么最后适用的是前者呢?只能有一个原因,本案中的非法出版物达不到淫秽色情的定罪标准。
所以,那些“正义网友”们,你们明白我想说什么了吗?我一直都说不该对人的道德水准报任何期待,也坚持只用道德的最底线评价屏幕那边陌生的你们,所以你们今天觉得墨香被判刑(未定)大快人心,我理解你们——为讨厌的人身陷囹圄而欢欣鼓舞,人之常情。但我也希望你们明白这意味着什么:哪怕出版物不构成淫秽色情也可能在劫难逃,这把刀今天落在了墨香身上,明天就有可能砍向你喜欢的作者甚至你自己。
当初天一因为20年前的起刑点被定罪的时候,当初网文全面上调禁止标准的时候,愤愤不平的是你;当初探讨我国分级制度的可行性的时候,当初分析淫秽色情界定标准的时候,仗义执言的是你;看到他人因口袋罪陷入困境,喜不自胜的也是你。
我誓死捍卫你表达自身爱憎的权利,但我认为你需要看到表象背后的东西。
(有一点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