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太后的N种死法。
死法1:被儿媳害死
骏既死,诏使后军将军荀悝送后于永宁宫。特全后母高都君庞氏之命,听就后居止。贾后讽群公有司奏曰:“皇太后阴渐奸谋,图危社稷,飞箭系书,要募将士,同恶相济,自绝于天。鲁侯绝文姜,《春秋》所许,盖以奉顺祖宗,任至公于天下。陛下虽怀无已之情,臣下不敢奉诏。可宣敕王公于朝堂会议。”诏曰:“此大事,更详之。”有司又奏:“骏藉外戚之资,居冢宰之任,陛下既居谅闇,委以重权,至乃阴图凶逆,布树私党。皇太后内为脣齿,协同逆谋,祸衅既彰,背捍诏命,阻兵负众,血刃宫省,而复流书募众,以奖凶党,上背祖宗之灵,下绝亿兆之望。昔文姜与乱,《春秋》所贬,吕宗叛戾,高后降配,宜废皇太后为峻阳庶人。”中书监张华等以为“太后非得罪于先帝者也,今党恶所亲,为不母于圣世。宜依孝成赵皇后故事,曰武帝皇后,处之离宫,以全贵终之恩”。尚书令、下邳王晃等议曰:“皇太后与骏潜谋,欲危社稷,不可复奉承宗庙,配合先帝。宜贬尊号,废诣金墉城。”于是有司奏:“请从晃等议,废太后为庶人。遣使者以太牢告于郊庙,以奉承祖宗之命,称万国之望。至于诸所供奉,可顺圣恩,务从丰厚。”诏不许。有司又固请,乃可之。又奏:“杨骏造乱,家属应诛,诏原其妻庞命,以慰太后之心。今太后废为庶人,请以庞付廷尉行刑。”诏曰:“听庞与庶人相随。”有司希贾后旨,固请,乃从之。庞临刑,太后抱持号叫,截发稽颡,上表诣贾后称妾,请全母命,不见省。初,太后尚有侍御十馀人,贾后夺之,绝膳而崩
死法2:被情敌害死
哀帝即位,遣中郎谒者张由将医治中山小王。由素有狂易病,病发怒去,西归长安。尚书簿责擅去状,由恐,因诬言中山太后祝诅上及太后。太后即傅昭仪也,素常怨冯太后,因是遣御史丁玄案验,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分系雒阳、魏郡、巨鹿。数十日无所得,更使中谒者令史立与丞相长史、大鸿胪丞杂治。立受傅太后指,几得封侯,治冯太后女弟习及寡弟妇君之,死者数十人。巫刘吾服祝诅。医徐遂成言习、君之曰:“武帝时医修氏剌治武帝得二千万耳,今愈上,不得封侯,不如杀上,令中山王代,可得封。”立等劾奏祝诅谋反,大逆。责问冯太后,无服辞。立曰:“熊之上殿何其勇,今何怯也!”太后还谓左右:“此乃中语,前世事,吏何用知之?是欲陷我效也!”乃饮药自杀。
先未死,有司请诛之,上不忍致法,废为庶人,徙云阳宫。既死,有司复奏:“太后死在未废前。”有诏以诸侯王太后仪葬之。宜乡侯参、君之、习夫及子当相坐者,或自杀,或伏法。
时天文有变,灵太后欲以后当祸, 是夜暴崩,天下冤之。丧还瑶光佛寺,嫔葬皆以尼礼。
死法3:被权臣害死
全忠大怒,即日遣使至洛阳,诛玄晖、廷范、柳璨等,太后亦被 害于积善宫,又杀宫人阿秋、阿虔,仍废太后为庶人。
又议太后蹙迫永乐太后,至令忧死,逆妇姑之礼,无孝顺之节,迁于永安宫,遂以弑崩。——《后汉书·列传·董卓列传》
死法4:被皇帝害死
宣宗立,於后,诸子也,而母郑,故侍儿,有曩怨。帝奉养礼稍薄,后郁郁不 聊,与一二侍人登勤政楼,将自陨,左右共持之。帝闻不喜,是夕后暴崩。——《新唐书·列传·卷二》
金国主亮在汴其母病亮往视之问母所苦母曰:吾所病者以皇帝用兵不止远征江南是吾病也。亮大怒曰:非朕母也。乃梁宋国王之小妻耳遂赐白练而死。——《三朝北盟会编·卷二百三十》
死法5:被下人害死
明年,尊为太后,名宫崇恩。帝缘哲宗故,曲加恩礼,后以是颇干预外事,且以不谨闻。帝与辅臣议,将废之,而后已为左右所逼,即帘钩自缢而崩——《宋史·列传·卷二》